《会计法》对会计记录使用文字的要求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要求具体如下:1、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作为反映会计信息手段的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为大多数会计资料的使用者所熟悉,即应当使用通用的文字,以便于会计资料的使用者了解、分析会计资料。2、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这既体现了中文是我国通用的文字,又尊重了少数民族的权利,方便了不同的会计资料的使用者;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这不仅从中文是我国通用文字这一角度统一了会计记录的文字,又兼顾了不同语种的实际情况,方便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其他外国组织。
我国会计 法规对会计文字记录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第二十二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的法律。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修改。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