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跟新加坡有引渡条约吗
法律分析:有的。中国和新加坡有引渡条例。全称为:《中国和新加坡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于1997年04月28日签订,1999年06月27日生效。国家可以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第二十八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新加坡和中国有没有引渡条约
据我所知没有和中国大陆有引渡条约,但和香港确实是有引渡条约。1320年,元朝派人到一个叫“龙牙门”的地方寻找大象,这或许指的是吉宝海港。1330年前后,一名叫汪大渊的中国人到来,称这个居留地为“龙头”,并说已经有中国人在此居住。最早把新加坡叫做淡马锡(或海城)的称谓出现于1365年的《爪哇史颂》。早期文明:新加坡历史可追溯至3世纪,当时已有土著居住,其最早文献记载源自3世纪东吴将领康泰所著的《吴时外国传》,据新加坡学者许云樵考证,蒲罗中是马来语“Pulau Ujong“之对音。”蒲罗中“是新加坡岛最古老的名称,意为“马来半岛末端的岛屿”,比淡马锡(明朝把新加坡称作“淡马锡”)早一千多年。8世纪属室利佛逝。三佛齐的一位王子圣多罗伏多摩(桑尼拉乌他玛)在其岳母廖内群岛女王的资助下,1299年来到新加坡岛建立僧伽补罗国( 又译新加坡拉),梵文意为“狮子城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于两个以上国家就同一行为或者不同行为请求引渡同一人的,应当综合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到引渡请求的先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请求国是否存在引渡条约关系等因素,确定接受引渡请求的优先顺序。
【释义】 本条是关于如何确定接受引渡请求的优先顺序的规定。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个人提出引渡请求,这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会遇到的问题。在此情况下,必然要依据一定的原则,确定接受引渡请求的优先顺序,本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
本条规定的“两个以上国家就同一行为或者不同行为请求引渡同一人的”,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以相同的或者不相同的行为对同一个人向我国提出引渡请求的情况。一方面,只有出现这种情况,才会产生需要确定接受引渡请求的优先顺序的问题;另一方面,这种情况一旦出现,也必然会产生需要确定接受引渡请求的优先顺序的问题。“应当综合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到引渡请求的先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请求国是否存在引渡条约关系等因素”,是指在确定接受引渡请求的优先顺序时,总的原则是要根据我国的国家利益综合考虑与引渡有关的各种因素,不是简单地把某种因素作为决定性因素;在此原则下,先收到的引渡请求或者与我国有引渡条约关系的国家的引渡请求,可以考虑优先接受。“收到引渡请求的先后”,是指在确定请求国提出引渡请求的先后时,应以我国收到引渡请求的先后为准,不是以请求国发出引渡请求的时间为准。这里规定了“等因素”,说明确定接受引渡请求的优先顺序的因素不只是两种,还有其他因素,如被请求引渡人的国籍以及提出引渡请求的行为的罪行轻重等。“确定接受引渡请求的优先顺序”,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个人提出引渡请求时,确定一个先后顺序,以此顺序对引渡请求进行审查或者作出决定;如果前一顺序的引渡请求经审查或者决定被排除,可以依次对下一顺序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或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第七条
第七条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
(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
(二)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多种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种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就可以对上述各种犯罪准予引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准予引渡条件的规定。
一国向另一国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国的有关部门,包括司法机关,主要根据本国法律和所签订并批准的有关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的规定对引渡请求进行审查。对于符合引渡条件的,一般情况下应准予引渡;对于不符合引渡条件的,则拒绝引渡。在订有引渡条约的国家之间,引渡条件是引渡条约的一项重要内容。此外,各国的引渡法也都对引渡条件作了具体的规定。我国引渡法除了在总则第三条中规定“引渡合作,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外,第二章第二节还专门对引渡条件作了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和有关机关在办理引渡案件时,要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引渡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或者不引渡的裁定。
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参考了我国已与部分国家签订的引渡条约中的规定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结合我国的国情和法律原则,从两个方面对引渡条件作了规定。一是规定了准予引渡的条件;二是具体列举了一些拒绝引渡的情形,包括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和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这些规定,既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适应国际斗争的需要,同时也有利于保护被请求引渡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有关部门在办理引渡案件时,决定准予引渡的犯罪必须符合本法第七条规定的准予引渡的条件,同时不得有本法第八条规定的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对于具有本法第九条规定的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准予引渡。
根据本条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准予引渡的条件,才能准予引渡。本条对准予引渡的条件共规定了以下两项内容:
(一)"双重犯罪”条件,也称为“双重犯罪原则”,是指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而不能是仅依照一国法律构成犯罪。这是引渡合作的一项重要前提条件。规定“双重犯罪的原则”,主要是考虑对于依照我国法律也构成犯罪的,我国才可向外国移交被请求引渡人。这一规定,反映了国家之间的司法主权平等关系,同时体现了引渡合作的法制原则。外国向我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对于我国而言,有时我国具有管辖权,但大部分情况下我国没有管辖权。因此,这里所说的“双重犯罪”,并不要求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事实上构成触犯我国刑法的犯罪,而是指如果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发生在我国,依据我国刑法构成犯罪。比如一个A国公民在B国杀害了一名B国公民后逃到我国,A国和B国都可能向我国提出引渡该人的请求,而我国对该犯罪行为没有刑事管辖权。但如果同样的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很显然这种行为依照我国刑法是构成犯罪的。这种情况就属于符合“双重犯罪”原则。需要注意的是,在确定某一犯罪是否构成双重犯罪时,不受请求国和被请求国法律是否将构成犯罪的行为归入同一犯罪种类或者使用同一罪名的影响。比如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为过失杀人罪,而法国刑法则称为非故意杀人罪;夜间潜入私人住宅盗窃物品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为盗窃罪,而英国刑法则称为夜盗罪。这些情况都不影响构成“双重犯罪”。
(二)刑期标准,是指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规定这一标准的主要理由是,引渡作为一种国际司法合作,涉及到至少两个国家的若干主管机关的工作以及一些比较复杂的程序,不仅需要花费相当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对于刑期太短的案件,经过复杂的程序进行引渡,实际意义不大;甚至可能会出现被请求引渡人在引渡过程中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超过可能对其判处的刑罚或者实际服刑的期限。为此,各国在规定引渡条件时,一般都规定一定的刑期标准。在引渡实践中,对于达不到刑期标准的犯罪,是不进行引渡合作的。根据引渡目的的不同,引渡区分为两种,一种是为了对被请求引渡人提起刑事诉讼而进行的,另一种是为了对被请求引渡人执行已判处的刑罚而进行的。本条根据这两种情况分别规定了刑期标准。对于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在确定是否符合刑期标准时,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双方的法律,只有依照双方法律都符合刑期标准,即“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的,才能准予引渡。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是指根据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的犯罪性质、情节或者后果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本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国向我国提出引渡请求时,在请求书中应当载明犯罪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行为、结果等。同时,还应当提供必要的犯罪证据或者证据材料。在实践中,对于我国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最低刑轻于一年有期徒刑的,人民法院在审查引渡请求时,要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根据请求国提供的犯罪事实及有关的犯罪证据或者证据材料对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可能判处的刑罚作出判断。根据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国向我国提出引渡请求时,对于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应当附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副本,对于已经执行部分刑罚的,还应当附有已经执行刑期的证明。根据上述材料,不论被请求引渡人是否已被实际执行刑罚,只要在提出引渡请求时尚未服完的刑期为六个月以上,就符合本条规定的刑期标准。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双重犯罪”条件和刑期标准两项条件必须同时符合,才能准予引渡。如果引渡请求只具备一项条件或者两项条件都不具备,则不得准予引渡。同时本条第二款规定了一种例外情况,即对于引渡请求涉及多种犯罪的,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多种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种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就可以对上述各种犯罪准予引渡。也就是说,当一项引渡请求涉及数项犯罪时,并不要求所有的犯罪都必须符合刑期标准,只要其中有一种犯罪符合刑期标准,对于其他不符合刑期标准的轻微犯罪也可以准予引渡。比如某人因犯杀人罪和盗窃罪被请求引渡,这两项犯罪依照我国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其中杀人罪依照我国刑法和请求国法律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而盗窃罪根据其犯罪情节,依照请求国法律只可能被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盗窃罪不符合刑期标准,但可以对杀人罪和盗窃罪决定同时准予引渡。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规定刑期标准是因为对轻微犯罪进行复杂的引渡程序没有意义,但如果引渡请求中涉及符合刑期标准的比较严重的犯罪,在决定对该犯罪准予引渡的同时,对于其他轻微的犯罪附带性地准予引渡,有利于打击犯罪,也不会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
国际法上引渡制度的一般原则有哪些
引渡的基本原则包括:双重犯罪原则、特定罪名原则、不引渡政治犯原则和不引渡国民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请求国和被请求国都必须认为是犯罪,可以起诉;否则,不允许引渡。也称同一原则,是指在将被引渡人引渡到中国后,请求国必须就其请求引渡时所犯罪行对其进行审判或处罚,不得以不同于引渡罪的其他犯罪对其进行审判或处罚。一、引渡的条件和程序可以作为引渡条件的犯罪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至少必须判处一定的徒刑,即所谓的“原则”,也称为双重犯罪原则,或者至少是引渡条约中规定的犯罪。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战争犯罪、劫持犯罪等。但是,触犯警察等轻微罪行不构成引渡条件。此外,一些引渡条约具体规定,拒绝引渡是有理由的。二、引渡的法律证据在国际实践中,引渡一般基于国家间的引渡条约。引渡条约通常是双边的,例如加拿大和美国于1971年以及英国和美国于1972年缔结的引渡条约。这种双边条约是各国承担引渡义务的主要依据。在多边方面,有《美洲国家间引渡公约》 (1993)、《欧洲引渡公约》 (1952)和一些有引渡规定的国际公约,由于条约,特别是双边条约是引渡的基础和依据,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各国没有引渡的义务。是否引渡,在什么条件下引渡,完全由国家自己决定。例如,礼貌或友好关系也可以引用。一般来说,请求是通过引渡请求提出的,引渡请求由外交或领事代表或国家政府通知,并附有犯罪证据。在接到移交罪犯的时间和地点的决定通知后一定期限内,请求国必须接受,地点一般在边境的适当地点。
国际法上引渡的条件
法律分析:引渡的原则可以说是在实施引渡行为时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准则。由于国家间国内立法,和对引渡的自由裁量态度不一,这就导致引渡难免进行,引渡制度发展到今天,形成了几个国际上通认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第七条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二)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多种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种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就可以对上述各种犯罪准予引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