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学研究的环境问题主要是指
环境保护法学研究的环境问题,主要是次生或者第二类环境问题。环境保护法学,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这一新兴部门法为其主要研究对象,是法学与环境科学相结合的一门边缘性科学,具有明显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渗透的特点,它也是我国近年来发展最快的一个法律分支学科。环境保护法学是系统概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课程,涵盖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整个学科领域各主要门类的主要内容,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环境保护法学是一门在理论上具有综合性和探索性的课程。学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既要具备充实的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又要具备一定的自然科学知识。它也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和对人类行为的不断反思,传统的思维方式和经济发展模式正在悄然地发生改变。我国也开始逐渐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指标体系,“绿色GDP”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法学的一门新兴边缘性学科,也是法学的二级学科。它不仅涉及国内法、国际法以及法理学、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和刑法等法学学科,而且还涉及环境科学(生态学)、环境社会学、环境经济学和环境伦理学等其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学科。环境保护法学的学习意义:环境保护法学不仅涉及国内法、国际法以及法理学、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和刑法等法学学科,而且还涉及环境科学、生态学、环境管理学、环境经济学等其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学科。了解、掌握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环境与资源,促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本学科学习的总的指导思想。通过学习环境保护法学,可以掌握环境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环境意识,增强环境法制观念;熟悉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与生态保护法以及国际环境法规范;了解各类规范之间的相互联系,提高运用环境法规范维护合法环境权益和处理环境与资源纠纷的能力。
试述环境资源法学和环境科学的关系。
【答案】:环境资源法学,又称为环境法学或环境保护法学,是指研究环境资源法(简称环境法)这一新兴法律部门及其相关问题的学科。它是在法学与环境科学相互渗透的基础上形成的,它既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又是环境科学的一个分支。环境科学的产生早于环境法学,环境科学作为一门综合性学科,是指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技术和方法来系统研究环境问题的学科。环境法学与环境科学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1) 环境法学与环境科学相互联系。环境法学是在环境科学产生并系统化之后应运而生的综合性、边缘性学科,因此环境法学的发展离不开环境科学。只有环境科学技术得到发展,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才能深化,才能更加有效的利用和改造自然,减少或者避免对环境的污染或破坏,环境法学才能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如果没有现代环境科学提供准确的数据信息、精确有效的监测手段,就无法制定有关的环境法规。与此同时,环境法学的发展也会为环境科学的进步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从而促使其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2) 环境法学与环境科学相互区别。首先,虽然环境法学与环境科学存在密切的渊源,但两者毕竟是不同的学科,环境科学属于自然科学领域,环境法学属于社会科学,具体而言是法学领域。其次,环境法学与环境科学的调整对象不同,环境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环境法这一新兴的法律部门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是环境的运动变化规律及其与人类社会活动之间的关系等。再次,环境法学与环境科学的主要任务不同,环境法学的主要任务是对环境法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进行研究,以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环境科学的主要任务至于研究人类活动与自然生态的关系,为国家制定相关的环境规划、政策及立法提供依据。除此之外,环境法学与环境科学在理念、研究方法、研究范式、理论体系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