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法规定在农村以什么经济为主体
农业法规定在农村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农业法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采取措施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机械化和信息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什么是农业?
农业是人类利用自然环境条件,依靠生物的生理活动机能,通过人类劳动来强化或控制生物体的生命活动过程,以取得所需要的物质产品的社会生产部门。\x0d\x0a从农业生产过程可以看出,农业生产是三类基本因素共同作用的过程:一是生物有机体,包括植物、动物和微生物;二是自然环境,如土、水、光、热等;三是人类借助劳动手段进行的社会生产劳动。这三类因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使农业生产具有了自然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相交织的根本特点。\x0d\x0a农业是社会生产中的一个重要部门。农业是人类依靠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的生活机能和自然力,通过人们的劳动去协调生物和环境之间的关系,强化或控制生物的生命过程,以取得符合社会需要的产品和为人类创造良好生活环境的一个生产部门。换句话说,农业是通过人类劳动去实现植物和动物的再生产,来获得物质资料的社会物质生产部门。\x0d\x0a 任何一种社会生产,都是物质能量的转化过程,农业生产也不例外。农业生产过程就是生物利用太阳能,把无机物转化为有机物、把太阳能转化为化学能的物质和能量的转化过程。由绿色植物形成的植物性产品,即食品和饲料,是人类生存和畜牧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农业首先是人类衣食之源,生存之本。在任何社会中,农业都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先决条件。人类需要的生活资料绝大部分直接或间接地来自农业,尤其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食物,归根到底要由农业生产出来。因此,农业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一切生产活动得以进行的起点。\x0d\x0a 农业的发展是社会分工的前提,是国民经济其他部门得以独立和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人类分工的每一步发展,都是以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为前提的。只有农业劳动生产率达到一定的高度,能够为其他生产部门提供必要的生活资料,这些部门才能从农业中独立出来。而如果没有农业部门不断提供日益增多的剩余劳动,一切非生产部门的存在和发展是不可能的。农业生产作为一种物质生产过程,具有它的自然属性;同时,作为一种人类社会有组织的经济活动,又有其社会属性。农业生态系统和农业技术系统诸因素反映农业的自然属性,农业经济系统各因子则说明农业生产的社会属性。农业的产生和农业内部生产门类的增多,是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分工发展的结果。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农业这个最古老的经济部门和第一社会生产部门,才得以产生并不断地发展;农业内部的分工分业,才得以逐步展开和不断深化。
农业法规定在农村以什么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振兴农村经济
农业法规定在农村以多种所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振兴农村经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乡村优势特色资源为依。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