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与海商法的区别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的范围很广,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国际支付方面的法律法规、国际海商法,甚至包括国际商事仲裁法或诉讼方面的国际公约。
而海商法(maritime law or admiralty law)一般是指国内海商法,主要限于国际海上运输以及与运输相关的内容。
因此,国际商法和海商法之间的最主要的区别是含义和范围不同,这个上面已经有了。其次是适用范围或者说调整对象不同,前者调整的是国际商事关系,后者调整的往往是国内海事海商争议,虽然经常和外国船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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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属于国际私法吗
海商法属于国际私法。海商法有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广义的海商法是指一国的海运和海事立法的总称。其内容包括:海商法典、调整海商或海事等民商关系的单行法规、航运业管理(包括海商企业管理、船舶管理和船员管理等)以及港口、水域和航道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海商法主要内容如下:1、主要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需要注意的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船舶包括船舶属具;2、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等作了详细的规定。综上所述,海商法隶属于国际私法。海洋运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多是涉外的法律关系,由于各国海商法规定不同,往往发生法律冲突。为了解决各国之间的法律冲突,各国在齐海商法中规定了一些冲突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讲,海商法存在大量国际私法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海商法和法学哪个好
海商法和法学,海商法比较好。海商法 (maritime law,law of admiralty)的概念,可以在不同的语境下根据需要灵活使用。狭义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应定义为"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和"与船舶有关的其他特定社会关系",广义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海商法律关系、海运服务贸易法律关系,又包括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纵向海事行政关系、海上刑事法律关系。广义海商法含有多个部门法属性,可以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海商法,英文对应的名称有“maritime law”和"admiralty' , "law of admiralty' 。 "maritime”一词的词根来源于拉丁语“mare”与“maritima ",意为“大海’;"admiralty”一词的词根来源于阿拉伯语“a-mir",意为“指挥官、司令官”,经常后缀“al"(在……中)和‘`ma"加、"bahr"(湖、河或海)使用,这一词根加上前缀“ad”组成的“admiralty"最早大约1205年出现于英语中,大概是从西班牙语或法语传入英语的。ca从词源可以看出,"maritime”的范围泛指海上的一般相关事项,"admiralty”更偏向存在航行指挥关系的海上或水上活动,所以"maritime law”的范围比"admiralty”范围更广。随着海洋利用范围的急速扩大,"maritime law”含义随之扩大到所有与海洋资源使用、海上商业和航海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的概念;但“maritime law”与“admiralty”这两个概念的关系也日益复杂。 在中国语境下,一般认为"maritime law”通常翻译为“海商法’,"admiralty”则为“海事法”。在我国,狭义的海商法一般特指1993年《海商法》,在性质上认为其属于民商法的特别法;而广义的海商法是指作为法学学科下的一个分支,在教育部学科分类中,将海商法作为二级学科国际法学的一个分支。
海商法哪个学校好
1、大连海事大学。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是于1998年由当时的市场经济法学院与交通运输管理学院的国际海事专业合并而成。1998年取得国际法学博士学位授予权,2009年被批准设立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2010年取得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成为全国38所具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单位。
2、中国海洋大学。该专业为国家特色专业、山东省品牌专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为山东省重点学科。本专业拥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和法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以及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3、武汉大学。法学院的师资力量雄厚。经过八十多年的发展,法学院已成为中国法学教育与研究的重点基地之一,办学规模不断壮大,办学效益日益提高,教学质量与学术地位持续上升。法学院于2003年获批国家首批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
简述我国《海商法》关于海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案】:我国《海商法》第十四章第268条至第276条对海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作了明确的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
(1) 对于海事合同争议,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来确定其准据法;当事人未作选择的,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其准据法。
(2)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
(3) 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
(4) 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5) 船舶碰撞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发生在公海上的船舶碰撞,适用法院地法;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
(6) 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
(7)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该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10) 所适用的外国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以适用。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论述我国海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答案】:(1) 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我国《海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该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2) 国际惯例补缺原则。我国《海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国际航运惯例是广大国家经过长期反复的航运实践逐渐形成的,它具有灵活性和适用性,可以弥补国际公约及国内法的不足。
(3) 意思自治与最密切联系原则。我国《海商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意思自治原则在解决涉外海事法律冲突方面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它有利于当事人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维护法律行为的稳定性。
(4) 船旗国法原则。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适用船旗国法。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问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
船旗国法是以国家的旗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通常以船舶进行登记的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是海事法律关系适用的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5) 法院地法原则。法院地法是审理涉外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的法律。通常用来解决诉讼程序的法律冲突,但并不限于解决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6) 理算地法原则。理算地法是指进行共同海损理算地国家的法律。共同海损理算是海事法律关系中一种比较特殊的制度,其法律适用问题不同于一般的海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一般应适用理算地国家的法律。我国《海商法》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
(7) 侵权行为地法原则。船舶碰撞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是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碰撞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但是发生在公海上的船舶碰撞,其损害赔偿适用法院地法。对于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