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支架和吊架的区分
首先在结构上,抗震支吊架是由锚固件、加固吊杆、抗震连接构件及抗震斜撑组成。抗震连接件与槽钢通过机械连接可以随意调节抗震支吊架的尺寸、高度。抗震支吊架现场应做到不焊接,并由锚栓与原有混凝土结构可靠连接,钢结构采用预制孔螺栓或者梁夹抓扣式固定。【摘要】
抗震支架和吊架的区分【提问】
首先在结构上,抗震支吊架是由锚固件、加固吊杆、抗震连接构件及抗震斜撑组成。抗震连接件与槽钢通过机械连接可以随意调节抗震支吊架的尺寸、高度。抗震支吊架现场应做到不焊接,并由锚栓与原有混凝土结构可靠连接,钢结构采用预制孔螺栓或者梁夹抓扣式固定。【回答】
而传统支架是利用重力因素来达到承载目的,主要作为系统的支撑装置而投入应用。【回答】
从材质上来说,抗震支吊架能够抵抗地震力,且在地震力作用到抗震支架上面时能够确保抗震支架在传递地震力的进程中不会产生形变,是因为板材的厚度,板材越厚,受力才能越强,但也并不是越厚越好,而是要全面考虑所有支架相关衔接配件的厚度来作参考。【回答】
能做到真抗震的支架产品一般都会选用厚度平均在5MM以上的高强度钢材,且镀(浸)锌层厚度都在传统制品支架厚度的2倍以上,能够到达更长时刻的防腐和防锈的效果。为确保抗震支架全体受力均衡,所调配的配件如螺栓、丝杆一般会选用8.8级的产品,而槽钢经冷弯处理后为避免因延展性缺乏而导致的裂纹现象,一般都会选用延展功能不低于30%的钢材等。【回答】
抗震支吊架:建筑机电工程新重点!
在建筑机电工程中,抗震支吊架已开始强制使用,但是很多工程朋友对此还比较陌生,因为一直以来建筑在设计中基本不考虑机电的抗震,抗震支吊架也从没用过。但是现在情况不一样了,建筑机电行业在抗震领域有了国家标准,其中明确规定了抗震支架的设置和设计。 下面就基于以下问题 针对抗震支吊架做一个梳理 · 设置抗震支吊架的依据是什么? · 何为抗震支吊架? · 抗震支吊架的常见形式有哪些? · 哪些地方需要使用抗震支吊架? 设置抗震支吊架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GB50981-2014《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其中明确规定了抗震支吊架的设计与使用。该标准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也意味着自此之后的建筑机电工程必须要考虑抗震支吊架了。 何为抗震支吊架? 抗震支吊架是用于支承水管、风管、桥架等机电管线设备并提供抗震支撑的支吊架产品。依据GB50981-2014《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抗震支吊架的定义是:与建筑结构体牢固连接,以地震力为主要荷载的抗震支撑设施。由锚固体、加固吊杆、抗震连接构件及抗震斜撑组成。 抗震支吊架的常见形式有哪些? 依据GB50981-2014《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抗震支吊架是由锚固件、加固吊杆、抗震连接构件及抗震斜撑组成。组成抗震支吊架的所有构件应采用成品构件,连接紧固件的构造应便于安装。 侧向抗震支吊架 用以抵御侧向水平地震力作用。 纵向抗震支吊架 用以抵御纵向水平地震力作用。 单管(杆)抗震支吊架 是由一根承重吊架和抗震斜撑组成的抗震支吊架。 门型抗震支吊架 由两根及以上承重吊架和横梁、抗震斜撑组成的抗震支吊架。 哪些地方需要使用抗震支吊架? 依据GB50981-2014《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中国相关规范标准: 暖通专篇 一、方案依据 1、《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2014 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3、《建筑机电设备抗震支吊架通用技术条件》CJ/T476-2015 4、国家、省、市现行的其它建筑节能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方案范围 1、防排烟风道、事故通风风道及相关设备。 2、矩形截面面积大于等于0.38平方和圆形直径大于等于0.70米的风道。 三、方案要求 1、防排烟风道、事故通风风道抗震支撑最大设计间距9米,纵向抗震支撑最大设计间距18米; 2、管道两端设置侧向抗震支撑,抗震支撑间距超过最大设计间距时,应在中间增设抗震支撑。 3、水平管线在转弯处0.6m范围内须设置侧向抗震支撑。 4、门型抗震斜撑必须至少由一个侧向支撑或两个纵向支撑组成。 5、实际间距需经计算进行调整。 6、节点分布需考虑管径转变和旁通等因素。 7、荷载及长细比将影响节点分布。 四、抗震解决方案 给排水专篇 一、方案依据 1、《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2014 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3、《建筑机电设备抗震支吊架通用技术条件》CJ/T476-2015 4、国家、省、市现行的其它建筑节能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方案范围 1、室内大于或等于DN65给水、排水、消防水。 2、8度、9度地区的高层建筑的给水、排水立管直线长度大于50米,直线长度大于100米管线。 三、方案要求 1、室内大于或等于DN65给水、排水、消防水抗震支撑最大设计间距12米,纵向抗震支撑最大设计间距24米;柔性桥架上述参数减半。 2、管道两端设置侧向抗震支撑,抗震支撑间距超过最大设计间距时,应在中间增设抗震支撑。 3、水平管线在转弯处0.6m范围内须设置侧向抗震支撑。 4、门型抗震斜撑必须至少由一个侧向支撑或两个纵向支撑组成。 5、实际间距需经计算进行调整。 6、节点分布需考虑管径转变和旁通等因素。 7、荷载及长细比将影响节点分布。 四、抗震解决方案 电气专篇 一、方案依据 1、《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2014 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3、《建筑机电设备抗震支吊架通用技术条件》CJ/T476-2015 4、国家、省、市现行的其它建筑节能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方案范围 1、开关柜、配电及控制柜(屏)直流屏等电气设备采取防柜(屏)内电气松动、滑动、倾倒、震脱等抗震措施。 2、柜(屏)间连接的硬母线、接地线等,在通过建筑物防震缝、沉降缝处,加设软连接。 3、15kg及以上的电缆桥架和多管共桥架系统,内径大于等于60mm的电气配管。 三、方案要求 1、刚性电缆桥架抗震支撑最大设计间距12米,纵向抗震支撑最大设计间距24米;柔性桥架上述参数减半。 2、桥架两端设置侧向抗震支撑,抗震支撑间距超过最大设计间距时,应在中间增设抗震支撑。 3、水平管线在转弯处0.6m范围内须设置侧向抗震支撑。 4、门型抗震斜撑必须至少由一个侧向支撑或两个纵向支撑组成。 5、实际间距需经计算进行调整。 6、节点分布需考虑管径转变和旁通等因素。 7、荷载及长细比将影响节点分布。 四、抗震解决方案
管道支吊架安装要求
法律分析:管道支吊架安装标准:1、位置正确,埋设平整牢固。2、与管道接触应紧密,固定应牢靠。3、滑动支架应灵活,滑托与滑槽两侧间应留有3~5mm的间隙,并留有一定的偏移量。4、无热伸长管道的吊架、吊杆应垂直安装,若吊架、吊杆上为槽钢则槽钢朝向应一致。5、有热伸长管道的吊架、吊杆应向膨胀的反方向偏移。6、固定在建筑结构上的管道支、吊架,不得影响结构的安全。7、立管管卡安装,层高小于或等于5m,每层安装1个;层高大于5m,每层不少于2个。管卡安装高度,距地面1.5~1.8m,2个以上管卡可以匀称安装。8、消防喷洒管道末端应加防晃支架,防晃支架距末端喷洒头距离为不大于750mm不小于300mm。9、管道支架安装不允许出现半明半暗现象。10、有瓷砖或石材的墙面安装管道支架,支架应安装在瓷砖或石材的缝隙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管道支吊架第1部分:技术规范》(GB/T 17116.1-2018) 8.4 安装要求8.4.1 刚性吊架8.4.1.1 吊架应有垂直方向调节设施,安装中应利用该调节设施将管道调整到预定标高,并使用测力计或测力扳手确认吊架处于受载状态·在完成管道的标高调整后应将其锁紧,防止吊杆转动松脱。8.4.1.2 吊架安装应使吊杆能随管道水平位移而自由摆动,只有小口径,轻荷载且无振动的管道吊架吊杆才可直接固定在混凝土构件中。
管道支吊架安装要求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对管道支吊架有以下几点要求:管道支、吊、托架的安装,要符合下列规定:1、固定支架跟管道接触要紧密、固定、牢固。2、没有热伸长管道的吊架、吊杆都必须要垂直安装。3、位置必须要正确,埋设的时候要平整牢固。4、滑动支架要灵活,滑托跟滑槽两侧都留有3到5毫米间隙,纵向移动量符合设计要求。5、热伸长管道的吊架、吊杆要向热膨胀的反方向稍微偏移。6、固定在建筑结构上支、吊架不能影响结构总体结构的安全。扩展资料:支吊架制作的一些基本要求:1、架必须先涂油漆然后再安装,按规定应二遍防锈漆,外加二遍面漆。 2、平支架安装高度:4米楼层以下支架离地面1.5~1.8m,以1.65米为最好。3、道卡码螺栓处露以2~5个螺距为宜,而且应该安装平介子,紧固螺母。 4、架所有孔必须采用钻孔,不得使用气割开孔。5、倡使用共用支架。对大面积使用的一些支架宜先做样板,以点带面。 6、道支架的水平度、垂直度以±1毫米/米误差为宜。 7、支架底板如采用角钢代替时应采用比主型材大一号角钢并旋转90°安装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管道支架
排水管支吊架安装规范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1.位置正确,埋设平整牢固。2.与管道接触应紧密,固定应牢靠。3.滑动支架应灵活,滑托与滑槽两侧间应留有3~5mm的间隙,并留有一定的偏移量。4.无热伸长管道的吊架、吊杆应垂直安装,若吊架、吊杆上为槽钢则槽钢朝向应一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