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男子捅伤裸体女子拒捕,二人是什么关系?
广西男子捅伤裸体女子拒捕,二人是什么关系?每一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所以我们从小就会被教育要热爱生命。要尊重生命。但是有的时候,因为爱情刺杀,因为情杀的,因为泄恨报复的,还有酒后壮胆的,这些时候因为人已经丧失了理智,都有可能做出违反法律的事情。一、事件梳理在广西柳州市发生一起严重的血案,在一个民房的附近,一个男子拿着30厘米长的刀,把一名女子捅得满身都是鲜血,而且这名女子浑身都是赤裸的,在她的胸部腹部全部都是血。路过的人看着吓一大跳,于是迅速报警,当警方赶到以后,想要把这名男子其拿归案,但是该男子反应激烈,拒绝被捕,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民警只能开枪制服,开第一枪的时候,该男子根本不放在眼里,最后只好击中这名男子,这才把这名男子控制。带回警局调查后,该男子姓王,今年已经40多岁,但是一直都没有结婚,在这里租房子住了才三个月。而受伤的女子,今年三四十岁,两个人到底是什么关系,暂时还不清楚。但是当天这个男子喝得很醉,所以就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具体的案件还在进一步的调查当中。二、事件本质其实这件事情,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一个定论,因为我们不知道两个人到底是什么关系,很有可能是因为情杀,也有可能是因为不认识,只是因为酒后壮胆,所以才发生了这样的悲剧。三、事件反思其实这件事情引起了小编深刻的反思,因为女性在这个社会上本来属于弱势群体,在力量上始终敌不过男人,我们这个时候越要保护好自己,因为说不定危险什么时候就会来。而这两个人,现在是什么关系还没有调查清楚,一个女子裸着全身,一个拿着一把刀,这实在让人难以不多想。所以说我们社会节奏的加快,其实每个人都有生活上的压力,所以我们平时要学会疏通自己的心情,这样的话也不会有情绪的积压,也不会在酒后发生这样的事情。虽然现在这件事到底是什么原因,我们并不是很确定。我只是在猜测,这两个人肯定是认识,要不就是这个男子根本不认识这个女子,只是出于泄愤。这也告诉我们女孩子,一定要保护好自己,无论在什么时候,生命都是第一位的。一定要趁早远离一些危险,其实有时候我们活着,不仅仅是为了我们自己,有的时候也是因为爱我们的人和我们爱的人,尤其我们的父母。所以保护好自己就是保护好整个家庭。
广西一女子身无寸缕被捅伤,凶手拒捕被开枪制服,后来怎样了?
现如今这个社会给许多人造成了非常大的压力,而每个人选择释放缓解心中压力的方法都有所不同,比如说有的人就喜欢喝酒,尤其是男人,一遇到烦心事都会选择用酒精麻痹自己的神经让自己得到短暂的缓解。但是众所周知喝酒喝多了就会喝醉,喝醉之后就很容易做出一些出格的举动,而这些事情在醒酒后都会被他抛掷脑后一点印象都没有,也正是我们经常听到的断片儿了。因为每个人的思想都是不同的,所以说在人与人交往的过程中避免不了会发生争吵,产生矛盾,然而在发生矛盾后一定要理智地去解决这件事,千万不要被心中的怒火所牵引做出一些无法挽回的事情,导致原本的矛盾非但没有解决还将整件事情变得更严重,甚至还会发展到无法挽回的地步,这不在广西有一名身无寸缕的女子被捅伤,现场的画面令人很是揪心。在广西柳州市南竹路革新八区革新幼儿园附近的一处民房里面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的案件,一名身无寸缕的女子被男子持刀捅伤,腰腹部被捅伤全身是血地躺在那里一动不动,看情形受伤很严重。根据在场目击证人的证词我们得知了事情大概,持刀伤人的男子手拿长度大约在30厘米的刀对受伤女子一顿捅,事发之后警方迅速赶到现场,并立刻拉上警戒线。但该行凶男子面对警察时居然拘捕,在双方交涉未果后警察依法对其进行开枪处理,在连开三枪之后该男子成功被警方制服。据悉警方开的第一枪其实是对该行凶男子的警告,然而面对警方的警告他仍然不以为然,最后两枪才将其打伤。案发地点是位于一处比较破烂的楼房里,根据知情人士透露,这件事情是发生在下午,路过的时候看到院子里躺着一位身无寸缕的女子,而且更让人震惊的是该女子全身都是鲜血,胸部、腹部均有被捅伤的痕迹。在该女子身旁站有一位手拿约长30厘米大刀的男子,路过的人看到这一场景属实是吓了一跳,随即迅速拨打了报警电话。警方接警后迅速到达案发现场,想要将该行凶男子缉拿归案,但是该男子反应激烈拒绝被捕,迫不得已警方才决定开枪将其逮捕。警告警方的调查显示,本案的行凶男子姓王,四十岁左右,单身未婚,是刚刚搬到这里的新租户住了还不到三个月,而对于本案受伤女子和该男子中间究竟有何关系,目前还不是很清楚,警方还在持续调查中,一切消息都以警方通报为准。据说,该男子在案发当天中午有喝过酒,案发时他也是处于醉酒状态,而且还有证据显示这名受伤的女子早在脱光衣服之前就已经被捅伤了。现如今关于此次案件的起因来龙去脉警方还在调查处理中,希望警方能够早日查出真相,给受伤女子一个交代。也通过这件事情呼吁屏幕前的各位,酒量不好一定不要贪杯,喝酒误事的道理想必大家都是懂得,不要让自己喝醉从而造成一些无法挽回的事情。
江苏2逃犯持刀袭警致2名警员牺牲,妨害公务怎么处罚
7月6日上午,江苏淮安发生一起重大袭警案件,网上通缉逃犯马某(男,52岁,淮安市人)、马某某(男,56岁,淮安市人)持刀行凶,致一名民警、一名辅警重伤,后逃离现场。受伤民警、辅警经送医院抢救无效牺牲。
案发后,省市公安机关迅速成立专案组,开展现场勘验、走访调查、封控追捕等工作。下午6时许,警方在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汕头小区菜场附近发现犯罪嫌疑人马某、马某某行踪。民警迅速开展围捕工作,将2名犯罪嫌疑人堵截在路边一药房门口。抓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马洪兵持刀拒捕,民警果断开枪将其击伤,成功将2名犯罪嫌疑人抓获。
目前,案件侦办工作还在进行中。
一、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
本罪之构成必须以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为要件。而在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妨害公务时,其所造成的害结果除了能使被妨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受到干扰无法正常进行,从而给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外,也必然会给上述公务人员的身体健康或者其他人身权利造成侵害。本条第4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只要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阻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某种活动的,或者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均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便其不能执行职务。行为人的动机,往往多种多样,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可作为情节在量刑时考虑。但是,如果行为人不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加以阻挠的,不构成犯罪。
二、妨害公务罪的处罚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