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湾区租房

时间:2024-09-07 02:00:56编辑:流行君

上海的黄浦区是最繁华区吗

黄浦区是上海的中心城区之一,也是上海市区政府的所在地,是上海比较繁华的地区之一,拥有南京路步行街、人民广场、福州路等比较繁华的地段,但不能说是最,因为上海的卢湾、静安、徐汇、浦东等区都相当繁华,例如卢湾的淮海路、静安的南京西路、静安寺商圈、徐汇的徐家汇商圈、浦东新区的陆家嘴都非常繁华热闹。

南京路只是一个统称,其实地图上并没有“南京路”这条路,而是分为南京西路和南京东路两条,其中比较著名的南京路步行街属于南京东路的范畴。

上海的房价都贵,尤其是像黄浦、静安那种中心城区,黄浦的房价具体多少不清楚,但是像静安区新闸路北京西路的国际丽都城、新闸路常德路上的静安枫景苑房价都要4、5万/平米,相当恐怖啊。

IT产品的话全上海都有,都很多,想不起来哪里特别集中,但是浦东的张江高科技开发区可以说是IT精英的集中地。


上海哪个区房价最便宜

在静安区和闸北区合并之前,静安区是上海房价最贵的区,闸北区是上海中心城区的末班长,房价最便宜,并区之后闸北房价大幅提升。普陀区变成市区最便宜的地段,但是也有比较贵的居住区。郊区方面最便宜的是金山区和崇明区。

2016年,上海合计共有15个区一个县,划分如下:
中心城区7个包括:黄浦区(原黄浦区加原南市区加卢湾区),静安区(原黄浦区加原闸北区),徐汇区,长宁区,杨浦区,虹口区,普陀区
半中心区半郊区1个:浦东新区
郊区7个包括:宝山区,嘉定区,闵行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金山区
郊县:崇明县

上海市区共分为三个等级:
1、黄浦区、长宁区;
2、静安区、徐汇区;
3、杨浦区、虹口区、普陀区。
徐汇区未入第一等级,虽徐家汇以及肇嘉浜路以北堪称上海最繁华地带,但是比如田林、龙华、长桥等和郊区闵行区接壤的地方确实上海比较贫穷落后的地区,老公房云集,而且有很多穷人。总体来说,上海最好的区如今肯定是黄浦区,静安区因为并入闸北被迅速拉低了档次。上海的城市正不断向多极化方向发展。以前南市区是上海最差的地方之一,和黄浦区合并之后凤凰涅槃。而曾经被誉为上海最穷的赤膊区闸北区,也已经和上海的掌上明珠静安区合并,上海正不断提供强弱区的合并或者强强联合(强强联合的典范是黄浦区和卢湾区的合并)将上海中心城区联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为可持续发展提供自发源动力,持续消除弱势地区,抬升整体区域价值。

从整体上说,浦东新区是上海最有钱的区。市区中苏州河以南的黄浦区最有钱,苏州河以北的杨浦区最有钱。上海因水而生,浦字代表着金钱、权力和人文。

上海比较有名的富人区长宁古北新区、杨浦新江湾城、浦东碧云社区、松江佘山别墅区,南部静安高档公寓区。

上海郊区共分为三个等级:
1、宝山区、闵行区、;
2、松江区、嘉定区、青浦区;
3、奉贤区、崇明区、金山区。
而郊区里面治安最差,最为混乱的就是闵行区,因为闵行区和市区接壤的近郊城乡结合部,所以这种差距尤为明显。


上海廉租房政策

法律分析: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之前持有有效《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本市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2. 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指主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上海廉租房政策有哪些

1、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2、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具有申请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3、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4、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因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廉租房政策因各地实际情况不一样,各地都有自己的相关政策,那么上海廉租房有哪些政策呢?在下面的文章中,我就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请阅读了解。 一、上海廉租房政策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标准的通知沪府发〔2013〕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稳步扩大廉租住房政策受益面,经研究,市政府决定,调整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廉租住房: (一)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具有申请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 (三)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 (四)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5200元(含25200元)、人均财产低于80000元(含8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7720元(含27720元)、人均财产低于88000元(含88000元); (五)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因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 符合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优先承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以下简称“廉租房源”): (一)本市无子女的老年人家庭; (二)中重度残疾人或者1~4级残疾军人家庭; (三)重大疾病患者家庭; (四)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庭; (五)烈属、因公牺牲人员家属; (六)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人员的家庭; (七)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者两次获得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人员的家庭; (八)1966年底以前归国华侨的家庭。二、配租标准(一)配租面积 廉租住房配租面积为申请家庭(含单身人士,下同)已有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差额面积。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照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计算。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申请家庭配租面积不足居住面积10平方米的,按照10平方米计算。(二)实物配租选房面积标准 廉租房源最小按照成居室供应。根据供应的房源情况,允许申请家庭在配租面积基础上放宽一定幅度,选择租赁廉租房源。申请家庭的最小选房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居住面积10平方米;最大选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配租面积的1.5倍,但该面积不是必须达到的选房面积标准。 申请家庭选择经批准可转化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的廉租房源,可以按照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应标准,租赁成套住房。申请家庭租赁居住满一定年限后,具有支付能力并符合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按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有关规定申请购买。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另行制订。 申请家庭自愿将已有住房交区(县)政府指定机构代理经租,且区(县)政府指定机构同意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房源供应标准。 放宽选房面积或者房源供应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三、租金配租补贴标准 按照基本租金补贴标准实施补贴的家庭,即3人及以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4400元(含14400元),或者2人及以下、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5840元(含15840元)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居住面积租金补贴:黄浦、静安、徐汇、长宁、普陀、闸北、虹口、杨浦、浦东新区9个区为86元,闵行、宝山、嘉定3个区为68元,金山、松江、青浦、奉贤、崇明5个区(县)为46元。 按照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70%实施补贴的家庭,即3人及以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14400元(不含14400元)至20400元(含20400元)间,或者2人及以下、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15840元(不含15840元)至22440元(含22440元)间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居住面积租金补贴:黄浦、静安、徐汇、长宁、普陀、闸北、虹口、杨浦、浦东新区9个区为60元,闵行、宝山、嘉定3个区为48元,金山、松江、青浦、奉贤、崇明5个区(县)为32元。 按照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40%实施补贴的家庭,即3人及以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20400元(不含20400元)至25200元(含25200元)间,或者2人及以下、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22440元(不含22440元)至27720元(含27720元)间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居住面积租金补贴:黄浦、静安、徐汇、长宁、普陀、闸北、虹口、杨浦、浦东新区9个区为34元,闵行、宝山、嘉定3个区为27元,金山、松江、青浦、奉贤、崇明5个区(县)为18元。四、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与承担(一)租金标准 廉租房源租金标准,由实施实物配租的政府指定机构参照住房所在地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住房所在地市场租金,经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产生。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等部门另行制订。 廉租房源租金标准确定后,在租赁合同期内保持不变。租赁合同期满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按照届时重新确定的租金标准执行。(二)自付租金 选择的廉租房源面积未超过配租面积1.5倍的,按照基本租金补贴标准实施补贴的申请家庭,以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5%承担自付租金;按照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70%实施补贴的申请家庭,以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6%承担自付租金;按照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40%实施补贴的申请家庭,以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7%承担自付租金。 选择的廉租房源面积超过配租面积1.5倍的,超过的面积由申请家庭按照廉租房源租金标准的30%承担自付租金。(三)租金补贴规定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补贴为廉租房源租金标准扣除申请家庭自付租金以外的差额部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补贴,列入区(县)年度廉租住房资金预算。(四)自付租金减免规定 对承担自付租金确有困难的申请家庭,区(县)政府可以制订减免自付租金的条件、审批程序等办法,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上述申请条件和标准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原执行的有关标准继续有效。已经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按照廉租住房复核办法等规定重新核准前,维持原配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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