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审查制度

时间:2024-09-05 12:05:33编辑:流行君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施行日期是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施行日期是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网络安全包含网络设备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网络软件安全,是指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因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受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网络服务不中断。具有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可审查性的特性。主要特性具体如下:1、保密性,信息不泄露给非 授权用户、 实体或过程,或供其利用的特性;2、完整性,数据未经授权不能进行改变的特性。即信息在 存储或传输过程中保持不被修改、不被破坏和丢失的特性;3、可用性,可被授权 实体访问并按需求使用的特性。即当需要时能否存取所需的信息。例如网络环境下拒绝服务、破坏网络和有关系统的正常运行等都属于对 可用性的攻击;4、可控性,对信息的传播及内容具有控制能力;5、可审查性,出现安全问题时提供依据与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规定当事人申报网络安全审查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当事人申报网络安全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关于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分析报告;  (三)采购文件、协议、拟签订的合同或者拟提交的首次公开募股(IPO)等上市申请文件;  (四)网络安全审查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审查申报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需要审查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第十条 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相关对象或者情形的以下国家安全风险因素:  (一)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者破坏的风险;  (二)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  (三)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开放性、透明性、来源的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为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  (四)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  (五)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者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毁损以及非法利用、非法出境的风险;  (六)上市存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者大量个人信息被外国政府影响、控制、恶意利用的风险,以及网络信息安全风险;  (七)其他可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因素。第十一条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认为需要开展网络安全审查的,应当自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包括形成审查结论建议和将审查结论建议发送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第十二条 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结论建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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