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如下:1、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2、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3、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4、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5、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6、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7、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8、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9、支付结算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六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三)银行不垫款。第十九条 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上述存款账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如下:1、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2、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3、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4、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5、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6、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7、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8、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9、支付结算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六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三)银行不垫款。第十九条 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上述存款账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支付结算办法大写规范
银行、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票据和结算凭证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因此,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壹)、贰(贰)、叁、肆(肆)、伍(伍)、陆(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如贰、陆、亿、万、圆的,也应受理。一、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二、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三、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四、阿拉伯数字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要写"零"字,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陆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3·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和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1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支付结算办法金额大写规范要求
支付结算办法金额大写规范要求
在进行支付结算过程中,金额的数字表示通常是必不可少的。然而,为了更加清晰地表达金额,除了数字表示外,金额的大写表示也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如何规范地书写金额的大写表示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金额的大写表示应该符合中文语言规范。也就是说,大写金额应该采用中文汉字表示,而不是阿拉伯数字。其次,大写金额应该根据金额的大小进行规范书写。
具体来说,大写金额应该遵循以下规范:
1. 金额为整数时,大写金额应该以“元整”结尾。
例如:10000元整
2. 金额为小数时,大写金额应该先将小数点后的数字按照数位转换成中文汉字表示,然后在末尾加上“元”。
例如:123.45元
3. 当金额为整数时,大写金额应该根据数位进行转换,同时注意“零”的使用。
例如:10001元 应该写作:壹万零壹元整
4. 当金额为小数时,大写金额应该先将小数点后的数字按照数位转换成中文汉字表示,然后在整数部分按照规则3进行转换,同时注意“零”的使用。
例如:12345.67元 应该写作:壹万贰仟叁佰肆拾伍元陆角柒分
总之,规范的金额大写表示在支付结算过程中非常重要,不仅能够减少误解,还能够提高专业性和规范性。因此,我们应该认真学习和遵守相关规范,确保支付结算过程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