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

时间:2024-08-23 04:09:07编辑:流行君

什么是探矿权?

探矿权是指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中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由国务院地质矿产部门及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矿床勘探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必须申请登记的勘查工作项目包括:1:20万和大于1:20万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能源矿产的普查和勘探。探矿权审批程序(一)接收申请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探矿权申请材料。(二)材料审查主办司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探矿权申请要求的,进入下一审查程序;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充修改材料告知书》或《退回申请材料通知书》,需要退回申请的,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三)探矿权设立情况核查主办司局在审查探矿权申请符合要求后,给申请项目所在省厅(局)发探矿权受理调查函(若是涉外企业申请探矿权,还需向总参作战部发函;若是申请海域探矿权的,还需向国家海洋局发函),核实申请勘查范围内设置探矿权的相关情况。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区别

一、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区别1、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区别如下:(1)权利内容,探矿权是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2)权利行使的结果,探矿权人行使探矿权的结果是地质成果报告,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属于无形财产;而采矿权人行使采矿权的结果则是获得矿产品,作为一种实物商品属于有形财产。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和开采矿区范围,以经纬度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二、取得采矿权的方式有哪些取得采矿权的方式有以下:1、申请探矿权,经探明矿产资源储量后申请成为采矿权;2、通过采矿权主管部门组织的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竞争取得;3、通过其他采矿权人转让转让采矿权而取得。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采矿权可以转让,受让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探矿权办理流程

审批程序1. 地质资料汇交: 探矿权人由勘查转入采矿的,应当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前汇交该矿区的地质资料。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汇交。2. 资源储量报告: 有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经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书后,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 矿区范围划定: 依据备案的储量报告,申请划定矿区范围。4. 矿山建设项目立项: 审批制的矿山需要建设立项,核准制、备案制的不再需要建设项目立项。5. 矿山企业的设立: 如公司经营范围中不包括的矿山开发的,可依据矿区范围划定文件,到工商局办理变更。6. 矿山环境影响报告: 1998 年起,申请采矿许可证的,就需要编制矿山环境影响报告,并经环保部门审查通过。7.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EndFragment 2001 年至2009年期间,申请采矿许可证的,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2009年起,申请采矿许可证的,需要编制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不需要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之前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企业没有编制的,需要补充编制。8. 土地复垦方案: 2011 年3月5日起申请采矿许可证的,需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之前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企业没有编制的,需要补充编制:9.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1996 年起,申请采矿许可证的,需要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并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查通过。10.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003 年起,申请采矿许可证的,需要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2004年起,安全预评价作为了申请安全设施设计申请的前提;2010年起,建设项目核准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前置程序11. 申请采矿许可证: 审批时限: 28 个工作日。12. 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13. 缴费: 准予办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缴款通知,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后,凭相关缴纳凭证到政务大厅领取采矿许可证。


探矿权管理办法

探矿权是指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中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由国务院地质矿产部门及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矿床勘探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一、探矿权审批程序:1、接收申请;2、材料审查;3、受理;4、会审;5、结果通知;6、颁发勘查许可证;7、备案、公告;8、资料归档。二、探矿权审批原则:1、排他性原则2、有偿取得原则3、申请在先的原则4、统一区块编码原则5、设置探矿权不得过多占用区块原则6、地质调查不排他原则法律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转让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第四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第五条 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三)探矿权属无争议;(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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