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权

时间:2024-08-22 01:54:41编辑:流行君

形成权的概念是什么

法律分析:形成权概念是指根据权利人的单方面意思,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法律关系的权利。形成权的特点是:
1、在行使上表现为单方行为,即一方可以单独行使权利,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行为;
2、单方意思到达对方后生效,行使形成权意味着可以撤销但不能撤销;
3、形成权不能与附属原权分割而单独转让;
4、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排斥期,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形成权的主要类型有: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赠与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遗产权和干预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形成权包括

法律分析:1、财产法上形成权(1)债权上的形成权 追认权、解除权、变更权、抛弃权、免除权、撤销权、撤回权、抵销权、选择权、终止权、买回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减价请求权、违约金增减请求权、选择权、规定权、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转让合伙财产时的优先购买权、股东对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时的优先购买权(注:催告权并非形成权)。(2)物权上的形成权 所有权的抛弃权、他物权的抛弃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典权回赎权。2、身份法上形成权(1)纯粹身份性质的形成权 婚约撤销权、婚姻撤销权、离婚请求权、婚生子女否认权、子女认领权、监护资格辞去权、遗嘱撤回权。(2)身份和财产性质兼有的形成权 继承人对继承权的抛弃权、受遗赠人对受遗赠权的抛弃权、遗产分割权等。3、程序上形成权 以是否需要经过法律程序确认为标准,可以将形成权分为单纯形成权和形成诉权。单纯形成权是指行使人将意思表示通知相对人即可产生法律关系变动效力的形成权。形成诉权是指法律关系的变动须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相应的法律程序进行判决、认可。法律将利害关系重大者定为形成诉权。4、形成权法定与意定形成权 从法定和意定的角度,可以将形成权分为法定形成权和意定形成权。法定形成权是指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形成权,只要法律事实就成的情况下即可行使。意定形成权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成就约定内容时即可行使的形成权。意定形成权除合意创设的形式外还包括一方单方创设的例如承诺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一、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1、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二、形成权的特征有哪些1、形成权的客体为,民事权利和民事法律关系;2、形成权之行使是单方法律行为,相对人无义务观念存在,这是形成权与一般民事权利的显著区别。一般权利如在支配权,相对人负有绝对尊重之义务;在请求权,相对人负有为给付义务;在抗辩权,相对人负有接受请求力丧失或延缓之义务;在可能权,相对人负有相对尊重之义务等。但在形成权,仅需权利人将变动民事权利或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到达于相对人或为相对人所了解即可发生效力,“此处权利之对方并非义务,而为拘束”。


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吗

法律分析: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因为形成权使用除斥期间的规定,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行使的,期间届满后,权利消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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