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产品包装有什么要求?
出口产品包装要求如下:1、在整个运输过程中确保货物及作业人员的安全。2、货物在堆放,卸载和运输过程中要求的外包装强度。包装方式应尽可能经济实用,美观。在包装满足强度的情况下,尽量节省包装材料。3、货物装卸,紧固和堆放在仓库里面方便操作。吊装方式简捷可靠,设计合理。包装设计制作强度足够满足要求。4、货物的包装应考虑运输过程及目的地存放的环境气候条件,做好防锈,防潮,防碎等保护。5、包装的总体原则是保证产品不会发生前后,上下和左右的窜动,便于起吊和运输并且货物到现场时不缺件,无破损,无变形和标记清晰可见。有效防止产品材料表面及油漆,镀锌的损伤。6、包装过程要引入人性化设计,如尖锐突出物的防伤害保护,堆放合理,产品包装外形美观,整齐,易于装卸,及清点物品,运输工具承载量包括容积的最大利用等。7、每个包装应至少具有两张照片,一般为正面及侧面,应将唛头、箱单、箱号拍入照片内,其中至少有一张是包装全景照片。8、产品包装必须在油漆干燥、检验合格、具有入库手续(具有检验员签字的入库单),必要时需粘贴检验标签,做好防护措施后进行。9、出口产品的包装架与包装箱制作质量应尽可能与相应产品等同。做到强度足够,油漆均匀美观,安全可靠,外形美观,且包装架颜色不能与产品颜色相同,客户有特殊要求的按客户要求制作。10、最大限度满足客户的要求,并尽可能提高产品包装的容积率,既为本公司降低成本,同时兼顾客户的运输成本,及时征求业主的包装及运输意见,了解到达地的吊装及运输状况,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进出口贸易中对货物的包装有什么要求吗?
进出口贸易货物可以根据货物的不同,来选择包装形式(如:纸箱、木箱、编织袋等)。不同的包装形式其包装要求也有所不同。
1、一般出口包装标准:根据贸易出口通用的标准进行包装。
2、特殊出口包装标准:根据客户的特殊要求进行出口货物包装。
3、货物的包装和唛头(运输标志):应进行认真检查核实,使之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出口对木制包装有什么要求?
目前,对我国出口货物木质包装要求进行检疫或检疫处理合格,并出具相关检疫证书的输入国有: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加拿大、巴西和欧盟(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成员国)。具体要求如下:
(一)、澳大利亚、新西兰的检疫要求
出口货物的木质包装在中国出境前经检疫处理的,须提供中国官方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方可入境;在中国出境前未能取得中国官方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的,该批货物木质包装也可以在输入国口岸的检疫部门监督下,拆除木包装进行处理,或连同货物一并处理。因此,这类货物木质包装在出口前是否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疫处理由出口企业自行决定。
(二)、美国、加拿大、巴西的检疫要求
1、出口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必须在中国出境前经检疫处理,并取得中国官方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方可入境;否则,将被退货、或其他检疫处理。
2、出口货物未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口企业可以自行出具无木质包装证明或在装箱单、提单、发票上注明该批货物无木质包装声明,便可入境。
(三)、欧盟的检疫要求
1、1999年6月10日起实施的紧急法令(简称1号法令):“木质包装不得带有树皮,不能有直径大于3毫米的虫蛀洞;或者必须对木质包装进行烘干处理,使木材含水量低于20%”。由于该法令未要求出具官方检疫证书,因此,只要出口企业所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上述标准,便可直接出口。但是,在入境时被输入国检疫部门抽查发现所使用的木质包装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将被退货或其他检疫处理。为了出口货物在输入国顺利通关,出口企业认为所使用的木包装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处理并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2、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对针叶树木质包装紧急法令(简称2号法令):(1)出口欧盟货物使用松材线虫疫区针叶树木质包装的,在出口前须进行热处理,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须有标记,在标记上注明处理方法、地点及实施处理的单位,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2)使用松材线虫非疫区针叶树木质包装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后,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注明木质包装来自非疫区。但是,出口企业认为所使用的松材线虫非疫区针叶树木质包装有直径大于3毫米的虫蛀洞的,或经检疫发现有直径大于3毫米的虫蛀洞的,出口企业应将该木包装更换为符合欧盟检疫要求(1号法令)的木包装材料或向检验检验机构申请检疫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证书上注明处理方法、技术指标以及该木质包装来自非疫区。
3、出口欧盟货物如何选用木包装材料
根据上述欧盟木包装紧急法令的规定,可将木包装分为三类:非针叶树木质包装、松材线虫疫区针叶树木质包装和松材线虫非疫区针叶树木质包装。
A、当出口货物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且符合1号法令要求的,可以直接出口。如不符合1号法令要求的,可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申请检疫除害处理并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B、当出口货物使用松材线虫疫区的针叶树木质包装时,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热处理合格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方可出口。我国的山东、安徽、江苏、浙江和广东省的部分地区为松材线虫疫区。
C、当出口货物使用松材线虫非疫区的针叶树木质包装时,不论是否符合1号法令要求,也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符合1号法令要求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注明木质包装来自非疫区;经检疫,发现不符合1号法令要求的,必须更换不符合1号法令要求的木包装,或申请检疫除害处理,经检疫除害处理合格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注明木质包装来自非疫区。出口企业也可以直接报检申请检疫和检疫除害处理。
(四)、出口货物木包装检疫和检疫除害处理的要求
出口对木制包装要求?
目前,对我国出口货物木质包装要求进行检疫或检疫处理合格,并出具相关检疫证书的输入国有: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加拿大、巴西和欧盟(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成员国)。具体要求如下:
(一)、澳大利亚、新西兰的检疫要求
出口货物的木质包装在中国出境前经检疫处理的,须提供中国官方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方可入境;在中国出境前未能取得中国官方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的,该批货物木质包装也可以在输入国口岸的检疫部门监督下,拆除木包装进行处理,或连同货物一并处理。因此,这类货物木质包装在出口前是否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疫处理由出口企业自行决定。
(二)、美国、加拿大、巴西的检疫要求
1、出口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必须在中国出境前经检疫处理,并取得中国官方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方可入境;否则,将被退货、或其他检疫处理。
2、出口货物未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口企业可以自行出具无木质包装证明或在装箱单、提单、发票上注明该批货物无木质包装声明,便可入境。
(三)、欧盟的检疫要求
1、1999年6月10日起实施的紧急法令(简称1号法令):“木质包装不得带有树皮,不能有直径大于3毫米的虫蛀洞;或者必须对木质包装进行烘干处理,使木材含水量低于20%”。由于该法令未要求出具官方检疫证书,因此,只要出口企业所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上述标准,便可直接出口。但是,在入境时被输入国检疫部门抽查发现所使用的木质包装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将被退货或其他检疫处理。为了出口货物在输入国顺利通关,出口企业认为所使用的木包装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处理并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2、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对针叶树木质包装紧急法令(简称2号法令):(1)出口欧盟货物使用松材线虫疫区针叶树木质包装的,在出口前须进行热处理,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须有标记,在标记上注明处理方法、地点及实施处理的单位,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2)使用松材线虫非疫区针叶树木质包装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后,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注明木质包装来自非疫区。但是,出口企业认为所使用的松材线虫非疫区针叶树木质包装有直径大于3毫米的虫蛀洞的,或经检疫发现有直径大于3毫米的虫蛀洞的,出口企业应将该木包装更换为符合欧盟检疫要求(1号法令)的木包装材料或向检验检验机构申请检疫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证书上注明处理方法、技术指标以及该木质包装来自非疫区。
3、出口欧盟货物如何选用木包装材料
根据上述欧盟木包装紧急法令的规定,可将木包装分为三类:非针叶树木质包装、松材线虫疫区针叶树木质包装和松材线虫非疫区针叶树木质包装。
A、当出口货物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且符合1号法令要求的,可以直接出口。如不符合1号法令要求的,可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申请检疫除害处理并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B、当出口货物使用松材线虫疫区的针叶树木质包装时,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热处理合格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方可出口。我国的山东、安徽、江苏、浙江和广东省的部分地区为松材线虫疫区。
C、当出口货物使用松材线虫非疫区的针叶树木质包装时,不论是否符合1号法令要求,也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符合1号法令要求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注明木质包装来自非疫区;经检疫,发现不符合1号法令要求的,必须更换不符合1号法令要求的木包装,或申请检疫除害处理,经检疫除害处理合格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注明木质包装来自非疫区。出口企业也可以直接报检申请检疫和检疫除害处理。
(四)、出口货物木包装检疫和检疫除害处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