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康宣布关闭无锡工厂了吗?
10月30日,日本相机制造巨头尼康宣布关闭无锡工厂。尼康中国官网公告表明:由于智能手机的崛起,小型数码相机市场正在急速缩小,开工率显著下降,持续运营变得非常困难。该工厂2002年6月在无锡成立,一直从事数码相机、数码相机组件的制造。当前受智能手机崛起冲击,无法持续运营。此次工厂关闭涉及2268人,根据目前尼康在中国的生产结构调整,没有转岗机会。即日起尼康开始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流程。尼康当天发表新闻公报说,由于智能手机的发展,小型数码相机市场急速萎缩,位于无锡市的尼康光学仪器(中国)有限公司开工率明显下降,继续生产非常困难,因此决定从即日起停止这家公司的生产。尼康光学仪器(中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目前有近2300名员工,主要从事数码相机和数码相机元件的制造。尼康关闭这家公司后,将集中精力生产单反相机等高附加值产品。公报说,中国作为世界上最重要市场之一的地位不会改变,位于上海市的影像产品销售公司尼康映像仪器销售(中国)有限公司等其他在中国生产和销售的子公司业务不受影响。尼康从2016年11月开始推行结构改革,包括关闭开工率低的工厂,合并生产基地和裁减员工等。尼康当天还发布了2017年度业绩预期,将2017年度纯利润从之前预测的130亿日元上调至140亿日元(1美元约合114日元),上调业绩的一个主要理由是在削减成本方面取得的进展。
尼康为什么关闭无锡工厂?
由于智能手机的发展,小型数码相机市场急速萎缩,位于无锡市的尼康光学仪器(中国)有限公司开工率明显下降,继续生产非常困难,因此决定从即日起停止这家公司的生产。尼康尼康光学仪器(中国)有限公司的经营。该公司2002年6月在江苏无锡成立,一直从事数码相机、数码相机用组件制造,由于智能手机的崛起,小型数码相机市场急速缩小,该公司开工率显著下降,持续运营变得非常困难,现在只能选择停止经营。曾几何时,尼康作为数码相机的生产商,其所生产的尼康相机,备受市场追捧,也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特别是摄影爱好者的热情欢迎和衷心喜爱。能够手捧一台尼康相机,几乎成了身份和能力的象征,专业摄影更是非选择尼康相机不可。不料仅仅几年时间,尼康相机就面临市场急剧萎缩、企业难以生存的困局了。很多人会将尼康的遭遇归咎于智能手机的普及,尼康公司自己也认为,是智能手机的崛起将数码相机挤出了市场。客观地讲,智能手机的崛起,确实是数码相机无力生存的主要原因之一,犹如当年数码相机将传统相机挤出市场一样,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智能手机并不是数码相机市场影响力急剧下降、市场规模急剧缩小的“罪魁祸首”,全球制造业的结构性改革,才是尼康相机被挤出市场的真正原因。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不仅暴露了金融等多个方面存在的泡沫问题,暴露了虚拟经济过快发展、制造业被严重挤压的问题,而且暴露了全球供求关系恶化、供给质量和效率不高的问题。当智能化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出现以后,相当一部分行业都被冲得七零八落。以相机为例,为什么手机出现的年代已经比较久了,而相机仍然会成为经济社会生活、特别是摄影爱好者爱不释手的工具?就是因为此前的手机没有智能化,没有能够像现在这样替代相机功能。而智能手机的出现,让相机的“专项功能”衰退了,相机无法再在摄影方面独占鳌头,而必须让位于智能手机。智能手机带给消费者的好处,也不仅仅只是摄影,还有很多其他功能、其他方便。也就是说,数码相机拍摄的影像,不仅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手段才能让拍摄者方便地保存,不方便使用,而且,还没有手机的其他方面的功能。而手机不仅有其他方面的功能,在摄影方面,也使用起来比数码相机方便。毕竟,从事专业摄影的人是少数,绝大多数都只是图个方便、留个印象,而没有更高的要求,有手机的摄影功能就足够了,不需要专业摄影的相机。单从智能化来说,数码相机应当不会输给智能手机,因为数码相机也能实行智能化,能够在摄影方面给消费者更多方便。但数码相机除了摄影之外,几乎没有其他功能,而智能手机恰恰契合了消费者的需要,除拍摄功能之外,更多的还是浏览、通话、微信等生活中最需要的功能。不仅相机,其他方面也存在着类似现象,比如同声传译,就完全可以通过智能化替代,这方面的从业者,除非有更多可以让使用者满意的能力和技能,否则就将面临转型压力。这也进一步告诉我们,智能化的到来,可能会对很多行业产生冲击,如果专业性足够强,智能化也将难以冲击。但恰恰是像数码相机这种原本也是依靠科技进步获得市场影响与竞争力的行业和产品,往往是最经不起智能化的冲击的。一个新兴行业的出现,必然会令传统行业面临巨大的挑战与压力。如果没有超前的眼光和思维,不能在新兴行业完全爆发前就实施企业转型、产品升级,那么等待它的就只能是被冲击,甚至被淘汰出市场。据悉,尼康已在2016年11月发表的“结构改革计划”中宣布了针对全球规模的生产体制优化措施。尽管不太清楚这份改革计划到底有什么内容,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像尼康这样的传统行业要走出困境,必须适应市场需求和消费者的需要,否则困难只会继续加大,最终彻底退出市场。这对中国企业是一个沉重的警示。
我在无锡尼康刚离职现在还能进去吗
离职是否还能进去,要看单位和本人情况。 根据正常手续,当事人离职,即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单位出具离职证明、办理社保和档案转移或封存,并办妥交接手续后,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也就解除了,如果要重新入职,和新的员工是在同一起跑线,需要按照入职程序,即求职、面试、审核、培训、办理入职手续等程序。 但是由于当事人是原来的员工,对于之前在单位的表现和情况,单位有一定的了解和记录,所以再次选择原单位,单位通常会了解当事人原来离职是何原因,本人之前的表现,个人技术和对单位的奉献或者态度,以及为什么要重新入职等等,通过认真的审核和评估,从而确定是否再次接纳当事人。而单位这样做,无论对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是一种负责任的做法。 因此,当事人离职后,如果要回原单位入职,首先要确认自己的求职条件和目的,将自己合理的理由、工作态度、内心想法等等,坦诚地与单位招聘的负责人进行沟通,必要时可以提供更多的资料,如情况说明、资格证书、未来工作思路或者计划,以增加重新入职的成功率。 但是如果之前是因为自动离职没有办理离职手续,或者在单位表现不好、不能胜任工作甚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被开除或劝退的,再次入职的成功率一般不大,这种情况,当事人最好先反思自己,再考虑是否继续求职。本人作为曾经负责人事招聘的管理人员,在与同行的交流中,通常这种情况,绝大多数的单位很难接受这种返聘的员工。 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者选择单位,单位也选择劳动者,彼此是双向选择,也是平等的。 我国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了劳动合同法,并于2012年进行了修正,该法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因此,作为劳动者,首先应该多了解该法律,才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履行自己的应有义务。 相关参考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