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万科·智谷好不好?
万科智谷位于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208号(石祥路与科园路交叉口向西300米),是大牌名企房地产龙头万科打造的40年产权的商业项目。
而从区域发展现状和前景来看, 拱墅区目前正在着力打造运河财富小镇、上塘电商创业小镇、智慧网谷(在建)等十大产业平台。万科智谷一路之隔就是智慧网谷小镇(在建)和上塘电商小镇双产业环绕。据政府信息透露,光智慧网谷小镇,拱墅区政府就将投资近百亿打造,规模约阿里巴巴西溪园区的7倍,目前已经与顺丰、滴滴、新浪、浙大创新创业产业园、奇虎360等企业签约,未来将有6万左右人才涌入。(信息来源:《拱墅区十三五发展规划》)
再回到项目本身,30-50方,总价100万左右。入门的门槛低也让能考虑的群体更加广泛。万科品牌也让消费者更有安全感。
项目不足:目前周边在大拆迁,环境稍显嘈杂,紧挨留石高架,会有一定的噪音污染。
杭州万科·智谷什么情况?
万科智谷位于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208号(石祥路与科园路交叉口向西300米),是大牌名企房地产龙头万科打造的40年产权的商业项目。
而从区域发展现状和前景来看, 拱墅区目前正在着力打造运河财富小镇、上塘电商创业小镇、智慧网谷(在建)等十大产业平台。万科智谷一路之隔就是智慧网谷小镇(在建)和上塘电商小镇双产业环绕。据政府信息透露,光智慧网谷小镇,拱墅区政府就将投资近百亿打造,规模约阿里巴巴西溪园区的7倍,目前已经与顺丰、滴滴、新浪、浙大创新创业产业园、奇虎360等企业签约,未来将有6万左右人才涌入。(信息来源:《拱墅区十三五发展规划》)
再回到项目本身,30-50方,总价100万左右。入门的门槛低也让能考虑的群体更加广泛。万科品牌也让消费者更有安全感。
项目不足:目前周边在大拆迁,环境稍显嘈杂,紧挨留石高架,会有一定的噪音污染。
恶意收购公司是怎么回事?
恶意收购很好理解,就是不通过谈判,直接进行收购。这你就要首先理解什么叫股权,股权就是一个人手里的股票的数量对于一家公司能行使的权力的大小。比如你有一家公司总股份的百分之十,那你在这家公司的发言的份量就只能有百分之十。所以恶意收购就是通过收购股份也就是拿到或得到足够的份量的股权,从而对一家公司行使控制权。 而不是通过双方友好协商最后达成的收购行为,叫做恶意收购。 如果是一家独资公司,是很难被恶意收购的。除非控制人同意,当然如果同意就不叫恶意收购了。如果谁能拥有一家公司百分之五十一的股份,那他就是这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换句话说也就是说人家就是绝对的控股股东。 问题2,虽然一家公司实力很大,但是它可以通过股票集资讯速的发展壮大起来,因为通过股票集资速度和成本以既效率是最高的。 另外通过股票集资还可以作为公司的广告。还有就是通过股票集资可以很好的流通股东手里的股票。也就是说股东手里的股票可以随时都变成现金。 当然也有收回自己股票的,这是因为这家公司的控制人对这家公司的未来相当看好。所以他想独自承担风险和收益。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通过股票集资可以很好的分散和防范风险。
什么是恶意收购?
问题1:什么是恶意收购?
问题2:恶意收购是什么意思?
恶意收购指收购公司在未经目标公司董事会允许,不管对方是否同意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收购活动。当事双方采用各种攻防策略完成收购行为,并希望取得控制性股权,成为大股东。当中,双方强烈的对抗性是其基本特点。除非目标公司的股票流通量高可以容易在市场上吸纳,否则收购困难。恶意收购可能引致突袭收购。进行恶意收购的收购公司一般被称作“黑衣骑士”。
恶意收购的运行机制
恶意收购者高价购买被收购对象公司的股票,然后重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改变公司经营方针,并解雇大量工人。由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可以高价将股票卖给收购者,他们往往同意“恶意收购者”的计划;如果按照传统的公司法,经理必须并且仅仅对股东股票价值最大化负责,那么经理就有义务接受“恶意收购”。事实上,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在80年代大都发了大财,因为收购者提供的价格一般都在原股票价格的50%到一倍以上。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贝纳德·;布雷克(Bernard Black )生动地说:“本杰明·;富兰克林(Benjamin Franklin)1789年断言,死亡和税收是生活中最确定的两件事。如果他活到今天,他会加上第三件确定无疑的事实,即股东从收购中获利”(B.Black,1988)。
但是,这种股东接受“恶意收购”的短期获利行为,往往是和企业的长期发展相违背的。一个企业在发展中,已经建立起一系列的人力资本、供销网络、债务关系等,这些安排如果任意被股东短期获利动机所打断, 必将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率。 哈佛大学经济学家史来弗(Andrei Shleifer)和沙默斯(Lawrence Summers)对美国“环球航空公司”(TWA)被“恶意收购”的案例做了研究,他们发现,TWA股东收益的增加额是由工人工资的减少额带来的,后者是前者的1.5倍(A.Shleifer &;L.Summers,1988)。也就是说,“恶意收购”只代表财富分配的转移,并不代表新财富的创造。因此,美国工人之反对“恶意收购”,是不难理解的。
一些高级经理人员也反对“恶意收购”。 通用汽车公司(General Motors)前总裁托马斯·;墨非(Thomas Murphy)在1990年说, “许多所谓‘投资者’,只注意短期投机股票生意,这些人根本不配被称为‘所有者’”(L.Lowen Stein,1991)。至于受“恶意收购”之害的债权人和被收购公司所在地的共同体居民,也有控制“恶意收购”的强烈愿望。
在这一背景下,美国许多州从80年代末开始修改公司法,允许经理对比股东更广的“利益相关者”负责,从而给予了经理拒绝“恶意收购”的法律依据,因为尽管 “恶意收购”给股东带来暴利,但却损害了公司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宾夕法尼亚州在公司法上的变革,以其与传统公司法的鲜明区别,引起了全美金融企业界的大论战。
1989年,为了抗御“恶意收购”,宾夕法尼亚州议会提出了新的公司法议案。它包括四条新条款:
第一,任何股东,不论拥有多少股票,最多只能享有20%的投票权。这是为了对付“恶意收购者”常用的“杠杆收购”(Leveraged Buyout)策略的。这一条款突破了传统公司法“一股一票”的原则。
第二, 作为被收购对象的公司, 有权在“恶意收购”计划宣告后18个月之内,占有股东出售股票给“恶意收购者”所获的利润。
第三,成功了的“恶意收购者”必须保证26周的工人转业费用;在收购计划处于谈判期间,劳动合同不得终止。
第四,也是最引人注目的条款,是赋予公司经理对“利益相关者”负责的权利, 而不象传统公司法那样, 只对股东一方负责(S. Hill,1995)。
美国商业界的主要刊物之一《商业周刊》(Business Week )对宾夕法尼亚州的新公司法极为不满,认为它“破坏了资本主义的核心概念:董事会和经理对股东的责任”。另一家颇具影响的商业期刊《福布斯》(Forbes)则干脆用了“宾夕法尼亚州式的社会主义”(Socialism,Pennsylvania—style)一词(S.Hill, 1995)。虽然面对强大的反对力量,宾州的新公司法仍显示出生命力,目前全美已有29个州采用了类似宾州的新公司法。宾州新公司法的起草人沃尔曼(Steven Wallman)也被提升为联邦政府证券委员会成员。在宾州实践的影响下, 美国重要思想库布鲁金斯研究所(Brookings Institution )开展了对新公司法的大量研究,于1995年出版了《所有制与控制权:重新思考21世纪的公司治理》一书(M.Blair,1995),其核心思想是:将股东视为公司的“所有者”是一个错误,公司经理应对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部“利益相关者”负责。
由此可见,80年代末期以来美国公司法的变革是和反对“恶意收购”这一实践背景相联系的。但是,公司法的变革,同时又是对传统的私有制逻辑的重大突破,因此不可能没有深厚的理论背景。
恶意收购的案例
在中国证券史上,90年代宝安、延中的控股大战以及大飞乐、小飞乐的收购案都是恶意收购的经典案例,且大多成功。
在美国证券史上,此类恶意收购也层出不穷,2004年12月13日上午,甲骨文恶意收购仁科案就是一例。当天,两家公司同时发布公告称,仁科同意以每股 26.50美元现金、合总额103亿美元的价格被甲骨文收购。从收购过程来看,从正式决定收购完成,甲骨文先后对收购价格进行了5次调整,从最初的63亿美元调整至73亿美元,然后调至94亿美元,又到77亿美元,而最后以103亿美元成交,前后历时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