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重要措施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造成干部“带病提拔”,原因有很多,但与选拔任用工作责任不明确、不落实、难追究有很大关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明确要求各级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首要的就是健全完善责任体系。《意见》就压实选人用人工作责任作出新的规定。主要有:一是进一步明确责任。规定各级党委(党组)对选人用人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直接责任,纪检监察机关承担监督责任。二是将责任落实到人。特别是规定党委(党组)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时,要认真负责地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实行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在意见上签字制度。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探索试行这一做法,取得了良好效果。大家反映,这是一个有效管用的好办法,有利于强化和落实责任。三是加强对责任落实情况的考核。明确考核评价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有关领导干部,要把履行选人用人职责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同时,《意见》还在最后明确提出“严格责任追究”,进一步增强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政治自觉。
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 第三条 注重分析研判。充分运用日常了解掌握的情况,根据干部一贯表现,突出对政治品质、道德品行、作风表现、履行选人用人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的综合分析,发现线索,查找问题。根据问题线索,及时对干部进行谈话或函询,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对干部有关问题及其性质、程度等进行会诊辨析、筛查甄别,作出判断。对现任党政正职、党政正职拟任人选、近期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问题反映较多的干部要重点研判。开展经常性分析研判,党委(党组)书记应当注意听取研判情况汇报,并有针对性地参加专题研判,全面深入掌握干部情况。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重要措施
法律分析:造成干部“带病提拔”,原因有很多,但与选拔任用工作责任不明确、不落实、难追究有很大关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明确要求各级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首要的就是健全完善责任体系。《意见》就压实选人用人工作责任作出新的规定。主要有:一是进一步明确责任。规定各级党委(党组)对选人用人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直接责任,纪检监察机关承担监督责任。二是将责任落实到人。特别是规定党委(党组)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时,要认真负责地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实行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在意见上签字制度。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探索试行这一做法,取得了良好效果。大家反映,这是一个有效管用的好办法,有利于强化和落实责任。三是加强对责任落实情况的考核。明确考核评价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有关领导干部,要把履行选人用人职责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同时,《意见》还在最后明确提出“严格责任追究”,进一步增强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政治自觉。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 第三条 注重分析研判。充分运用日常了解掌握的情况,根据干部一贯表现,突出对政治品质、道德品行、作风表现、履行选人用人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的综合分析,发现线索,查找问题。根据问题线索,及时对干部进行谈话或函询,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对干部有关问题及其性质、程度等进行会诊辨析、筛查甄别,作出判断。对现任党政正职、党政正职拟任人选、近期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问题反映较多的干部要重点研判。开展经常性分析研判,党委(党组)书记应当注意听取研判情况汇报,并有针对性地参加专题研判,全面深入掌握干部情况。
凡提四必是什么内容?
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要做到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对发现问题影响使用的,及时中止选拔任用程序;疑点没有排除、问题没有查清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或任用。凡提四必是强化人选审核把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重要措施。坚持“四凡四必”必须落到实处,不能走过场、摆样子。审查干部档案,重点看“三龄两历一身份”,看是否有造假情况、其成长经历中是否有违规情形等;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重点看报告事项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故意隐瞒现象;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要按照动议即核、该核早核的要求,尽可能将征求意见时间提前,以保证对人选有充足时间进行甄别;核查信访举报,重点看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对疑点要主动核实,快查快结,实事求是地作出评价。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凡提四必
什么是“四凡四必”?
“四凡四必”指的是: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
“凡提必审”,知“案底”防作假。在干部调整前,对所有拟提拔的干部,个人档案进行审核。对干部年龄认定有争议、身份学历证明材料不齐全、干部档案材料涂改或重要问题情况不明影响任用的,一律暂停任用程序。
“凡提必核”,知“家底”防腐败。在干部提拔前进一步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主要查看所填报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切实掌握干部的婚姻、财产、收入、家庭成员等情况,并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有针对性地核查干部的资产情况和家庭情况,不仅核实干部的“家产”,还要摸清干部的“家事”。
“凡提必听”,知“身底”防带病。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和信访举报情况,是了解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和群众口碑的重要内容。各级组织人事部门,选拔任用要争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支持和配合,充分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凡提必查”,知“民底”防遗漏。设立监督举报电话,严格规范程序,增强受理举报工作的操作性,提高人民群众的参与率。对群众反映的内容具体、有可查性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坚决做到“凡提必查”。在相关问题没有查清楚之前,一律“放下”,暂缓任用,有效杜绝了“带病提拔”。
将“四凡四必”上升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必经程序和基本要求,这是对各地各部门做法和经验的系统总结,也体现了党中央利剑斩病魔的坚定决心。“凡提必审”、“凡提必核”、“凡提必听”、“凡提必查”,短短十六字,却层层把关,从四个方面确定了干部任用中的大规矩,是干部在选拔任用中的“四把利剑”,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从严管理干部明确了标准,吹响了从严治党的冲锋号。
提拔干部时的“凡提四必”指的是什么?
组织上选拔干部时,非常注重干部的思想品质和作风,要经历多个环节和程序,层层把关,防止有问题的干部“带病提拔”,把那些能干事、肯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干部选拔出来。 为选出一个好干部,组织部门认真按照选拔程序,严格把好拟提拔干部的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和廉洁关。 中央对此也作出明确规定,要求组织部门和考察组在提拔干部时,必须落实“凡提四必”的要求。 根据有关规定,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要做到“凡提四必”,具体是指以下要求。 干部人事档案“凡提必审”:实践证明,这项规定非常有效;有不少的干部档案造假案例,有些科级、处级,甚至是厅级领导干部都存在档案造假的问题被查处。 一般是在考察组对拟提拔对象实地考察的时候,审核该干部的人事档案,重点审核年龄、党龄、工龄、学历、经历和干部身份信息,如果发现干部人事档案存在涉嫌造假、存疑或认定信息影响使用的情形,在干部“三龄两历一身份”没有全部查清楚之前,不能提交党委会或常委会讨论。 早期档案管理不严格,不规范的时候,有些人就篡改自己的档案年龄等信息,现在他们要为自己的违纪行为买单。 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凡提必核”:凡是在省直机关提拔副处级及以上的领导干部,或者在市县提拔科级干部,拟提拔人选都要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信息,组织部门对干部报告的年收入、房产、车库、股票、基金、家庭成员经商办企业、出入境情况等这些家产家事,马上去函给公安、证监、保险、房产等部门进行核实,如果发现干部存在瞒报情况,则按照规定对干部进行处理处分,并取消考察对象资格。 有不少干部,有的拟提拔处级,有的是拟提拔厅级,甚至有的是拟提拔为省级领导干部时,因为粗心大意或者故意为之,漏报了房产、车库、股票、基金或者投资型保险等信息,不仅影响了提拔或者重用,还受到了组织上的处理处分 。 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组织部门和考察组在考察干部时,必须按照规定给纪委去函,了解干部党风廉政情况,纪委都会针对拟提拔人选出具廉政意见。 如果纪委出具的廉政意见中,反馈拟任用人选有信访举报,或者有问题线索在查的,要暂缓提拔使用;在信访举报线索没有核查清楚,没有结论时不得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 如果拟提拔人选受过处分而且还在影响期内的,那么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必须等影响期过了以后才能提拔或重用。 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组织部在派出考察组对拟提拔人选实地考察时,以及在发文任命之前,都会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群众可以反映人选的思想品质和作风等方面问题;如果信访举报事项内容具体,时间、地点、人物等基本要素较为明确,可以依据线索进行核查的,也就是“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组织部门必须联合纪检部门进行核实;凡是问题没有查清的,不得提交党委会或常委会讨论。 需要注意的是,对有信访举报的干部,不要简单地挂起来、拖下去,要把问题及时核查清楚,真正做到对干部负责,也是对干部的一种保护,有利于提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结束语:落实“凡提四必”要求,是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重要措施,没有落实到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违规选人用人的,区分不同情况,追究党委书记、党委班子成员、组织部长、组织部其他干部和考察组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