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计划生育

时间:2024-08-06 19:14:06编辑:流行君

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2023

法律主观:《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夫妻一方属城镇居民,另一方属农村居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夫妻,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其生育从转制之日起两年内,可以适用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第十六条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户籍在本省和户籍不在本省而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依靠宣传教育、科技进步、优质服务,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机制,完善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卫生健康执法机构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有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投入的动态调整机制,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人口发展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第八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通过适合村(居)民自治的形式,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计划生育公共服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第十条 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通过各类报道、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宣传。
  学校应当根据受教育者的特征,对学生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一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等额再生育。
  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
  夫妻再生育子女时,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湖北产假2022最新政策

2022年湖北产假规定如下:1.正常分娩产假为158天(根据湖北省现行法规,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生育的产妇,除享受法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2.难产生产的产假为173天(法定98天产假+湖北省增加的60天产假+15天难产假)。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4.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其他相关规定,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5.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6.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8天。7.按照法律法规生育的夫妻,在子女年满三周岁前,每年可以享受10天的育儿假。节假日是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放。8.女性休产假期间,丈夫也享受一定的陪产假,主要是为了更好地照顾产妇和新生儿,湖北省将陪产假由之前的7天延长至15天,陪产假可以一次性休完,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多次休假,具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根据实际情况商定。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十六条“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湖北省产假多少天2022规定

2022年湖北产假规定如下:1.正常分娩产假为158天(根据湖北省现行法规,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生育的产妇,除享受法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2.难产生产的产假为173天(法定98天产假+湖北省增加的60天产假+15天难产假)。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4.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其他相关规定,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5.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6.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8天。7.按照法律法规生育的夫妻,在子女年满三周岁前,每年可以享受10天的育儿假。节假日是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放。8.女性休产假期间,丈夫也享受一定的陪产假,主要是为了更好地照顾产妇和新生儿,湖北省将陪产假由之前的7天延长至15天,陪产假可以一次性休完,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多次休假,具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根据实际情况商定。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十六条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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