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利息税

时间:2024-08-05 10:53:38编辑:流行君

利息税什么时候取消的

问题一:什么时候取消百分之二十的利息税 2007年8月15日,利息税由原来的20降低为5%。
从2008年10月9日起,银行取消利息税。

问题二:利息税什么时候取消的 自2008年10月9日(含)以后,银行暂不征收个人利息税。

问题三:利息税的取消时间? 2008年10月9日

问题四:现在银行个人存款利息还交税吗?如不交,是何时取消的? 2008年10月9日国家取消了利息税对10年到期的存款分区间收利息税。07年8月15日以前的存的所得的利息是按20%收税。07年8月15日到08年10月9日之间存的所得的利息是按5%收利息税。08年10月9日以后的存款的利息是免税的。

问题五:定期存款利息税是什么时候开始免收 自2008年10月9日(含)以后,免收储蓄存款利息税。

问题六:工商银行是在哪年取消存款利息税 中国的利息税始于1950年,当年颁布的《利息所得税条例》规定,对存款利息征收10%(后降为

5%)的所得税,1959年利息税停征,1999年11月1日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再次恢复征收,税率为20%,

2007年8月15日税率由20%降至5%,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利息税。

问题七:存款利息个税哪一年征收的、哪一年取消的? 我国于1999年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恢复征收个人利息税,税率为20%,2007年8月15日税率由20%降至5%,2008年10弗9日起暂免征收利息税。

希望可以帮到你

问题八:利息税现在还有吗 自2008年10月9日起,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8年以前要缴纳利息所得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次收入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 = 每次收入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应纳税额,是指以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规定)税率计算的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按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20% P――本金,又称期初金额或现值;
i――利率,指利息与本金之比;
I――利息;
F―― 本金与利息之和,又称本利和或终值;
n――计算利息的期数。
利息(税前利息) = 本金 * 利率 * 计息期数
I = P * i * n
税后利息 = 本金 * 利率 * 计息期数 *(1 - 利息税率)
利息税 = 本金 * 利率 * 计息期数 * 利息税率
F = P + P * i * n = P *(1 + i * n)
∴2008年10月9日起,征收的利息税为0元
2008年10月9日前,利息税 = 本金 * 利率 * 计息期数 * 20%

问题九:从什么时候取消个人利息所得税 中国的利息税始于1950年,当年颁布的《利息所得税条例》规定,对存款利息征收10%(后降为5%)的所得税,1959年利息税停征,999年11月1日再次恢复征收
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含)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停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十:利息税的征收时间? 我国从1999年11月1日起开征个人利息所得税。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利息税什么时候取消的

法律分析: 2008年10月9日起正式取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国家于2008年10月9日起取消利息所得税。利息所得税亦称“存款利息所得税”。是以存款、垫款和证券等的利息所得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建国初期,国家针对私营经济占主导地位,社会上存在大量的向银行、钱庄和工商业户存款、垫款生息的现象,在1950年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列有“存款利息所得税”。同年12月,政务院公布了《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对象包括存款利息所得,公债、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利息所得和股东、职工对本业户垫款的利息所得等,按5%的比例税率计征,并以利息的取得者为纳税人,以利息所得的支付者或经付者作为税款扣缴人。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利息所得税的征税范围逐步缩小,主要只有银行存款利息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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