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杨立新

时间:2024-07-17 10:28:50编辑:流行君

民法典起草于哪一年

1954年。民法典覆盖人民的生活、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说起民法典的编纂史,可谓是一波三折,它不是一口气就能编纂出的法典,也不是水到渠成说成就能成的法典,它是在千万次的实践当中,实践出来的法典,是千锤百炼的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从1954年首次启动算起,中国的民法典编纂之路已经走了整整66年。民法典的编纂,立足国情,解决现实问题、回应时代要求,妥善处理单行法律间的冲突,将分散的民事法律规范组成完整的、有逻辑性的体系架构。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法典。民法典以条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规则来规范各式法律行为、身份行为。有的民法典会酌采习惯法作为补充规范的方式,此外也多半规定以当事人间私法自治的方式弥补各种法规的不足。民法典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规定,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典是什么谁创立的

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司法关系的法典。民法典是以条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规则来规范各式法律行为、身份行为。有的民法典会酌采习惯法作为补充规范的方式,此外也多半规定以当事人间司法自治的方式弥补各种法规的不足。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起草。课题组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烟台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法学院、北京化工大学法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深圳大学法学院、中国建银集团法律部等单位的26人组成。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一、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有哪些1、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有:(1)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2)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其受侵害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约束;(3)国家财产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受到侵害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4)民事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其适用。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二、诉讼时效一般是多久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请求的,法院可强制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法院不再保护权利人的请求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适用的范围有哪些

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是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特别诉讼时效是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短期时效为1年,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当事人诉讼注意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如下:1、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为保证庭审顺利进行,凡属一般代理的当事人应当出庭参加诉讼活动,属特别授权的当事人本人可不出庭,由代理人代为诉讼。2、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申请执行。3、当事人的代理人(凭律师证)在庭前可以查阅本案有关证据,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的办法依法律规定。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诉讼时效

民法典1165条司法解释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只有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时,行为人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实施了某一侵害行为。
现代社会,不侵害他人,是任何一个民事主体都应遵守的普遍性义务,没有合法依据或者法律授权,不得损害他人的民事权益,否则,就有可能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一般情形下的侵权都是以积极加害的作为形式出现的,而不作为方式侵权,是行为人应当履行某种法定义务而未履行该义务而产生。没有法定作为义务,行为人的不作为一般不会构成侵权。法定义务的来源,既可能是某一法律的明确规定,也可能是因某人先前的危险行为而产生,还可能是基于当时约定而产生。
需要注意的是,内心思想一般不产生侵权行为,但是思想转变成语言、文字或者有型电子载体时就可能造成他人损害。
二、主观要件是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
过错,就是行为人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应受谴责的,也正是由于这种应受谴责的心理状态,法律要对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让其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过错责任原则中,过错是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件,但过错,仅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制度下的侵权责任。
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一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后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者轻信而使自己未履行应有注意义务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二者的主要区别是:故意表现为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追求、放任心态,而过失表现为行为人不希望、不追求、不放任损害后果的心态。
早期对过失的判断,主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通过分析特定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或后果的理解、判断、控制、认识等方面的状况及能力,从其意志活动来确定。现在,对过失的考察,已经逐步客观化,主要依据以下客观标准来进行判断:①行为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如果违反了,就是有过失。②行为人是否违反了一个合理人的注意义务。合理人的注意义务,即大多数人在特定情况下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是排除专业人员、特定群体的理解,是从普通老百姓的角度会怎么看这样一种情况。③原则上不照顾行为人的特殊弱点,无论是性急、健忘、醉酒或是粗心大意等。④专业人员的注意义务要高于普通人,而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行为能力人的注意标准,又要低于普通人。
三、有损害事实,即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
损害,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民事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它是一个比较广泛的概念,不但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如身体残疾、财产损失等现实损害,还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有可能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第1167条)。
四、有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两者之间存在前者导致后者发生的客观联系。
有因果关系,就有可能构成侵权责任;没有因果关系,必然不构成侵权责任。
在因果关系判断上,简单的一因一果的侵权,比较容易判断,但多因一果、一因多果或多因多果等复杂情况,则需要法官充分司法能动性、职业专长、职业素养、正义良知,智慧、机变、衡平、公正地综合考虑案发当时的情况,考虑原因力大小、法律关系、公平正义、社会政策、法律效果等多种因素。
过错推定,是指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与过错责任相比,在构成要件上与过错责任相同,都包含损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过错,只是将过错责任中需要由原告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的证明责任,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转嫁给了加害人自己证明,也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中的理性人

理性人是法律上的假想人,他被理想化和标准化了,具有法律所期望的一般人所应有的谨慎和理性。一般认为,理性人既不会过于谨慎也不会过于自信,他可以凭着一般经验预见到其他人的疏忽,在突发的紧急状态下仍保持冷静。Alan Herbert先生甚至夸张地认为:“理智的人”没有任何人类的弱点,没有陋习,没有偏见,没有贪婪,没有恶意,没有惰性,不会心不在焉,像对自身安全一样谨慎地对待其他事,这个优秀但也会令人反感的人物像纪念物一样树立在公正的法庭上,徒劳地号召他的公民以他为榜样做人。从理论上讲,理性人标准作为衡量行为人过失的一般标准应该是客观的,但英美法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理性人标准的认定是由法官来完成的,因而具体判例中,不同法官认定的理性人又是千差万别的,“在一个法官看来遥不可及的事,也许在另一个法官看来不仅自然,而且是有可能的。”⑸可以说理性人标准实际上是一个非常具有灵活性,弹性很大的标准,那么是否理性人标准就完全是法官个人判断的事情,而没有一定的规则可供因循呢?当然不是。以上摘自韩来峰的《试述英美侵权法中的理性人标准——兼论我国过错理论的司法选择》希望对你的理解学习能够有所帮助。


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中的理性人

您好,理性人是法律上的假想人,他被理想化和标准化了,具有法律所期望的一般人所应有的谨慎和理性。一般认为,理性人既不会过于谨慎也不会过于自信,他可以凭着一般经验预见到其他人的疏忽,在突发的紧急状态下仍保持冷静。
从理论上讲,理性人标准作为衡量行为人过失的一般标准应该是客观的,但英美法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理性人标准的认定是由法官来完成的,因而具体判例中,不同法官认定的理性人又是千差万别的,“在一个法官看来遥不可及的事,也许在另一个法官看来不仅自然,而且是有可能的。”可以说理性人标准实际上是一个非常具有灵活性,弹性很大的标准。


杨立新是哪里人

杨立新,山东蓬莱县长山岛人,1952年1月生于吉林省通化市。历任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烟台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检察员,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长、民法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兼任北京大学法学院、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和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


住宅70年后自动续期 无偿还是交费仍待解

住宅70年土地证到期了该怎么办?这个悬而未决的问题终于随着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而有了解决的方向。
根据民法典,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不过,这仅是原则性规定。对于如何自动续期?需不需要交费?要交多少钱?还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目前来看,住宅70年土地证到期的靴子只落了半只。为此,业内人士呼吁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同步跟进,更有专家提出“以税代费”的解决之道。
是否无偿续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确定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个有期限的用益物权,存在到期后的续期问题,因此,住宅土地证70年后的续期一直备受关注,民法典物权编给出了原则性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作为民法总则制定的参与人,也是制定民法各单行法、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主要参与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解释称,从目前来看,未满70年,而使用权到期的住宅可以自动续期,不存交费的问题。而超过70年的建筑如何续期,民法典物权编给出了原则性规定,细节将交给后续的法律、行政法规去解决。
在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面,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原院长王卫国此前接受新京报采访时介绍说,1990年国务院出台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提到,居住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是70年。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70年的土地使用权到期时,使用者需提前一年申请续期,否则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到了2005年,物权法又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
对于上面的不同表述,王卫国表示,不同时间制定的法律法规等,对问题的认识存在历史局限性。这使得各部法律间存在不统一、甚至相互抵触的情况。在法律碎片化的情况下,人们了解法律、适用法律存在不便。因此要通过法典的方式,对长期形成的法律资源梳理、整合,统一起来,
目前,关于住宅用地使用年限续期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此类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通过梳理上述政策可以看出,住宅70年土地证到期后怎么办?仍然缺乏相关操作细则。“自动续期”如何操作?续期是否缴费?如何缴费?为此,业内人士呼吁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同步跟进完善。
对此,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国际交流中心负责人、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韩忠亮教授认为,民法典仅给出的原则性的规定是给后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留有空间。从目前来看,是希望等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成熟后再处理。根据民法典,对于住宅70年土地证到期后自动续期这一说法引起两种不同理解,一种是通过收取费用来续期,另一种是无偿续期。
温州用过渡性办法解决土地证到期问题
中国房改从1998年开始,目前绝大多住房还远未到期,没有涉及土地证到期这一问题,这也为后续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提供了时间。
不过,早在2016年4月,浙江温州部分20年的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市民在办理交易时被告知土地续期需几十万手续费,当时引起一片哗然。也是从那时起,土地证到期问题才引起重视。
虽然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但是并没有给出一个具体可操作的细则,这样的不确定性令当时一些业主产生恐慌情绪,尤其是手上持有房产的人,担心70年产权大限续期收费问题,而续费的多少可能影响市场对房价的预期。
于是在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要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而在当时,为了解决温州市住宅土地使用权20年到期问题,国土资源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组成联合调研组赴浙江省进行调研。并在2016年12月给出了处理结果,采取“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处理。也就是“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收取费用,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
对于上述的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还表示,主要考虑便民利民,在相关法律安排出台前,由地方根据本地实际先解决一些群众当前面临的住房不能过户等实际问题,来维护群众的权益,解决行政管理部门在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等工作中遇到的操作难题。
发生过相似事件的城市还包括深圳、青岛。早在2006年深圳就出现商业用地20年使用权到期的事情。为此,2004年,深圳在《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中明确,未超过国家规定最高年限的土地,续期时补交地价款,数额为相应用途公告基准地价的35%。
专家建议:住宅70年后“以税代费”续期
温州及深圳的案例仅限于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的土地,由于各个地方的情况不同,土地使用性质不同,解决的办法也不同。但是围绕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的自动续期,仍有一串问题待解。
事实上,自动续期是否应该交费?怎么交?观点不一。一种观点认为,土地出让金制是一次性收取,如果续期以后再续费,对于老百姓不公平。而对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果续期需要收取费用,有人提出不能按照现行的地价来补交当时的地价。还有观点认为,按20年期限收取的土地出让金,而到期后免费续期到70年,对于交纳70年土地出让金的人来说又不公平。
“这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经济问题,要考虑到国家的财政收入、经济发展形势、居民的房屋拥有率等诸多因素。”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副院长程雪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建议,必须分类处理,比如一定面积(比如50平方米或60平方米的面积)的住宅应自动无偿续期70年。
韩忠亮则表示,可以采用“旧房老办法,新房新办法”,对于新房可以考虑借助国际经验。目前,部分国家是通过收取阶梯税费的方式来实现房屋持续使用的问题。使用多少年就交多少年的税费。这样就不存在续期以及续费的问题。同时,可以保证房屋的居住属性,防止炒作。
杨立新则对不同情况给出了不同的建议。他表示,不够70年的,到期后必须都续期到70年;70年到期后自动续期,相当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个无期限的物权,即一次取得永久使用,国家不必每次续期每次都收费;而到期后经过自动续期变成永久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后,应当确定使用权人与国家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可以考虑收取必要而不过高的税金,采用以税代费的处理方法,但这应当经过立法机关立法决定。
暂时来看,住宅70年到期后事宜并非燃眉之急,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仍在酝酿阶段。但其对于住宅市场的潜在影响时刻存在着,也牵挂着所有房屋所有权人。
新京报记者 袁秀丽
编辑 武新 校对 柳宝庆


民法总则第74条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民法总则第74条释【集体财产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
(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
(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关联法规《宪法》第9条、第10条第2款《土地管理法》第2、8-16、63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4条《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19-25条


民法总则监护种类有哪些

1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依次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人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2 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利机关指定的监护。从《民法通则》的规定看,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仍属法定监护范畴。指定监护只是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才产生。所谓争议,对于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对于成年精神病人则监护范围内的人对担任监护争议,争议项如同前述。《民法通则》规定的指定监护的权力机关,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委员或村委会委员。指定监护可以是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只要指定监护的通知送达被指定人,指定即成力。被制定人不服指定的,可以在接到制定通知次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指定监护未被制定人提起诉讼时,自收到通知后满30天后生效;在提起诉讼时,自法院裁决之日起生效
3 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是由合同设立的监护人,委托监护属意定监护。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任,也可以是限权委任。前者如父母将子女委托祖父母照料或配偶将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院照料;后者如将子女委托给寄宿制学校、幼稚园等。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的解释,委托监护不论是全权委托或限权委托,委托人仍要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只有在确有过错时,才负担连带赔偿责任。即法定或指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因委托发生移转,被委托监护人只承担过错连带赔偿责任,其在尽到监护之责而无过错时,被监护人之行为如依法律仍须由监护人负责时,则由法定监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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