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争鸣

时间:2024-07-16 13:04:46编辑:流行君

马斯特是什么人物

牛奶糖6号(小大人):马斯特是千平的老对头,尤其是阿拉蕾诞生后,马斯特发明的牛奶糖系列1号到5号统统被打败,他企图征服世界的梦想一次次的被无情击破,于是他恼羞成怒,但又不得不承认阿拉蕾的确NB,于是他卑鄙地偷偷模仿阿拉蕾的构造制作了牛奶糖6号。虽然结构功能一样,但是外形不一样,牛奶糖6号有一个6,7岁小男孩的样子,和阿拉蕾一般可爱。 可是,牛奶糖带着消灭阿拉蕾的任务来到企鹅村后,对阿拉蕾一见钟情,立刻陷入情网,背叛了马斯特的险恶阵营,投向千平一家的怀抱,成为企鹅村的一份子,从此改名叫小大人。小大人的性格和阿拉蕾恰好相反,他是个专一的情种,稳重懂事,和80年代的三好生差不多。他整天想着娶阿拉蕾为妻,然后再恳求博士为他们做一个机器人婴儿,这样,一个幸福美满的机器人家庭就成立了。

马特简介

Ma'at(发音为 may-et)是古埃及的真理、正义、和谐和平衡女神(这个概念在埃及语中称为ma'at),她首次出现在古王国时期(约 2613 年 - 2181 BCE)但毫无疑问更早以某种形式存在。她以拟人化的形式被描绘成一个有翅膀的女人,通常头上有鸵鸟毛,或者干脆就是一根白色的鸵鸟毛。Ma'at 的羽毛是来世称重灵魂之心仪式的一个组成部分,在那里,死者的灵魂在正义的天平上与羽 *** 称。历史学家玛格丽特班森写道: 她在埃及的太平间仪式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那里她为死者的心脏称重。几十年来,太平间的角色演变成ma'at原则,即理想的正确态度,这仍然是埃及人民的伦理和道德基础。(152) 名称和意义 MA'AT 被认为更像是一个概念而不是女神。人们按照正义、秩序与和谐的最高原则过着生活,以此来崇拜女神玛特。 据说 Ma'at 在创世之初通过Heka的力量由太阳神 Ra (Atum) 诞生,Heka是魔法的化身。她的名字的意思是“正直的”,寓意着秩序、正义和和谐。人们认为她从一开始就存在,当时,从 Nun 的原始水域,ben-ben(第一片旱地)升起,Atum(或 Ra,太阳神)站在它上面,当着看不见的赫卡。在 Ra 将世界变成创造的那一刻,Ma'at 诞生了。她的和谐与平衡的精神注入了创造,并使世界按照目的合理运作。原则ma'at是生命的操作功能和的HEKA(魔法)允许它的电源。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她被认为更像是一个概念,而不是像伊希斯或哈索尔这样具有特定个性和故事的女神。Ma'at 的精神是所有创造的精神,如果一个人与这种精神保持一致,一个人就会活得很好,并且有充分的理由希望来世获得永恒的和平;如果一个人拒绝按照 Ma'at 的原则生活,那么一个人就会遭受本来会给自己带来的后果。玛格丽特·邦森对此发表评论,写道: Ma'at 是人类行为的典范,符合众神的意志,天上的普遍秩序,地球上的宇宙平衡,天国之美的镜子。早在埃及,宇宙秩序的意识就很明显。牧师天文学家绘制了天空并注意到地球对恒星和行星的轨道有反应。祭司们教导说,人类被命令通过采取一种安静的精神、合理的行为、合作以及对存在的永恒品质的认识来反映神圣的和谐,正如地球和天空所展示的那样。所有埃及人都希望在他们死后成为宇宙的一部分,因此按照其法律行事的责任是合理的。严格遵守ma'at让埃及人对世界和所有创造的神圣计划感到安全。(152) 她的重要性体现在埃及人写她名字的方式之一。虽然她经常被羽毛符号识别,但她也被一个底座指定。底座常见于神灵宝座下方,但不用于传达他们的个人名字。根据埃及古物学家杰拉尔丁·平奇 (Geraldine Pinch) 的说法,Ma'at 由底座表示这一事实表明,Ma'at 被认为是建立埃及社会的基础 (160)。她的重要性也体现在肖像画中,显示她经常在他的天堂驳船上与他一起在白天与他一起划过天空,并在晚上帮助他保护船只免受蛇阿波菲斯的攻击。 古埃及人还在地球上久违的过去的故事中援引她的名字,那时万物都是美丽的,没有不公。这些故事通常与奥西里斯和伊西斯的时代有关,以及他们在奥西里斯被赛特谋杀之前对地球的公正和仁慈的统治。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正如 Pinch 所说,是 Ma'at 独自统治地球: 黄金时代的埃及神话包括马阿特统治地球的时期。有时,她被说成是因为人类的邪恶行为而使她悲痛欲绝。Ma'at 仍然可以被认为是与他或她的善良天使一样的人生活在一起,并陪伴那个人进入来世。最终“加入Ma'at”成为了死亡的委婉说法。(160) 现代大多数人最熟悉的就是玛特的太平间角色。古埃及最具标志性的形象之一是被称为“灵魂之心的称重”的仪式,其中最重要的是玛特和她的白色真理羽毛。 玛特的白色真理之羽 埃及人坚信,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生命负责,生命应该与其他人和地球一起生活。就像诸神关心人类一样,人类也应该关心彼此和他们所拥有的地球。这种哲学在埃及文化的各个方面都很明显,从他们建造城市的方式到他们的寺庙和纪念碑的平衡和对称。如果一个人在众神的旨意中和谐地生活,那么一个人就是在与ma'at的概念和体现这一概念的女神和谐相处。一个人可以随心所欲地生活,当然,完全无视ma'at的原则,但最终一个人将面临等待所有人的审判:来世在真理殿堂(也称为二真理殿堂)中的审判。威尔金森对此的评论: 她的角色是多方面的,但包含两个主要方面。一方面,Ma'at 代表了宇宙秩序或平衡——包括真理和权利等概念——这是在创造时建立的。这方面是她与 Ra 关系的基础——因为她是由太阳造物主创造的宇宙强加于宇宙的秩序,因此是始终陪伴太阳神的指导原则......作为她身份的自然推论恰到好处的平衡与和谐 Ma'at 也积极地代表了判断的概念。在金字塔文本中,女神以双重形式出现在这个角色中,即“两个 Ma'ats”判断已故国王对 Geb [地球的统治] 的宝座的权利,并在后来的葬礼文献中死者的审判发生在二谛殿(Ma'at 的双重形式)中。诸神本身,作为神圣法庭的法官,被称为“Ma'at 议会”。(150) 对埃及人来说,灵魂由九个独立的部分组成:Khat是身体;在嘉人的双重形式; 的巴人为首的鸟方面可能大地和天之间的速度; Shuyet是影子自我;Akh不朽的,转化的自我;萨胡和Sechem的方面圆弧Akh ; Ab是心,善恶之源;任是一个秘密的名字。所有这九个方面都是一个人尘世存在的一部分。当一个人死后,Akh(与Sahu和Sechem) 出现在真理殿堂的奥西里斯神面前,并在四十二位法官的面前,将一个人的心脏 ( Ab ) 在天平上用金秤称重,放在马阿特的白色真理羽毛上。 一个人需要背诵负面忏悔(那些可以诚实地声称自己从未犯过的行为),然后将一个人的心放在秤上。如果一个人的心比Ma'at的羽毛更轻,那么就等待奥西里斯与四十二位法官和智慧之神托特(Thoth)商量,并且如果认为值得,则被允许穿过大厅并继续在天堂中存在; 如果一个人的心脏比羽毛重,它就会被扔到地板上,被怪物阿姆特(吞食者)吞噬,然后就不复存在了。没有人能逃脱审判,土地之王将不得不站在 Ma'at 和 Osiris 的天平面前,就像最底层的野战奴隶一样。 如果通过判断,避开恶魔和混沌势力设下的任何陷阱和陷阱,就会到达芦苇地,那里是一个与前去的亲人相映成趣的乐园,这是一个镜像。一个人在地球上的生活。玛格丽特·邦森 (Margaret Bunson) 描述了这个来世: 永恒本身并不是什么模糊的概念。埃及人务实并决心用具体的术语解释一切,相信他们将居住在天堂,在湖泊和花园点缀的地区。在那里,他们会吃“奥西里斯蛋糕”,然后漂浮在花之湖上。永恒的王国因时代和宗教信仰而异,但都位于流水旁,吹拂着微风,这被认为是舒适所必需的属性。A'Aru 花园就是这样一个永恒幸福的绿洲。另一个是 Ma'ati,一个永恒的土地,死者在那里埋葬了火焰和水晶权杖——这些仪式已经失去了意义。Ma'at 女神是宇宙秩序、正义、善良和信仰的化身,是这个魔法领域中死者的保护者,在某些时代被称为 Hehtt。只有心地纯洁的 uabt 才能看到 Ma'at。(86-87) 在某些图像中,女神在审判的那一刻出现在鳞片之上,而在其他图像中,她出现在奥西里斯附近,但她总是在那里,即使只是以羽毛的形式放在鳞片上。在来世,人们认为她会帮助那些坚持她的原则并据此生活的人。 对女神的崇拜 尽管她被认为是一位非常重要的神灵,但玛阿特没有寺庙,也没有官方神职人员(就像赫卡的情况一样)。在其他神灵的庙宇中设立了一座小神殿,以供奉她。即使是一个寺庙知道在她的荣誉皇后将架设哈特谢普苏特(公元前1479年至1458年)的神Montu庙地区内建成。人们通过按照她的原则生活并将他们想提供的任何礼物带到其他神的寺庙中的神殿来崇拜女神。威尔金森写道, 甚至“Ma'at 的祭司”的头衔也常常被视为一种荣誉,可能授予那些担任地方法官或代表她做出司法裁决的人,并且显然戴着女神的小金像作为他们的标志。司法权。(152) Ma'at 唯一的“官方”崇拜是在埃及国王登上王位时向她献祭,并通过提供她的一个小雕像向众神“献上 Ma'at”。国王这样做是在寻求她的帮助,以在他的统治中保持神圣的平衡。如果国王不能达到平衡和促进和谐,那么显然他不适合统治。Ma'at - 以及她所体现的重要概念 - 对国王的成功至关重要。 她是埃及万神殿中一个重要且无所不在的人物,尽管关于她的故事很少,也没有寺庙或邪教追随者。据说诸神以马特为生,正如学者理查德·H·威尔金森 (Richard H. Wilkinson) 所指出的那样,国王在加冕典礼上向其他诸神展示马特的大多数图像“与国王在其上展示的图像基本相同食物、酒或其他形式的祭祀神灵”(152)。事实上,众神本来会以 Ma'at 为生,因为他们都受自己的法律约束,以遵守和谐与平衡,并鼓励他们所关心的人类的这些价值观。 Ma'at 的寺庙是所有其他神灵的寺庙,因为 Ma'at 是基本的宇宙原则,它使人类和众神的生活成为可能。一个人按照正义、秩序和和谐的最高原则过着一种生活,并牢记自己的邻居和自己所照顾的地球,以此来崇拜玛特女神。虽然像哈索尔和伊希斯这样的女神更受欢迎,甚至最终具有玛特的许多属性,但她仍然是埃及历史上的重要神灵,几个世纪以来她定义了该国的文化价值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法律分析: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对象是国家需要干预的特定的经济关系,具体包括:1,市场主体和调控关系;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请问最近几年复旦大学民商法专业考研的参考书目有哪些?谢谢啦!

博志复旦考研为你解答:《债法》 王全弟 复旦大学出版社
《民国商事立法研究》 季立刚 复旦大学出版社
《知识产权法》 刘春田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中国商事法》 王保树 人民法院出版社
《物权法》 王全弟 浙江大学出版社
《债法概论》 王全弟 复旦大学出版社
《法理学导论》 张光杰 复旦大学出版社
《民法总论》 王全弟 复旦大学出版社
《中国法律概论》 张光杰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16复旦大学法学概论考研复习精编》(含真题与答案)
《2016复旦大学法学概论考研冲刺宝典》2016复旦法学院学长羣二四一八五六六零六。


本科非法学能考民商法研究生吗?

民商法硕士属于法学硕士,本科必须是法学才可以报考。
法学硕士(Master of Laws),是法学专业学位教育中位于法学学士和法学博士之间的一个层次,供本科阶段为法学专业的考生报考,学习侧重坚实的理论研究,旨在为国家培养全方位的学术型人才。招生考试由招生院校自主命题招生或者联考招生,被录取后,获得研究生学籍。
1.法律硕士(非法学),简称“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
(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毕业生不得报考)。
2.法律硕士(法学),简称“法律硕士(法学)联考”:
(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法学专业的(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毕业生方可报考)


古罗马的法律有何影响?

德国著名的法学家耶林说:“罗马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是以法律,而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和平、最为持久的征服。”这句话是对罗马法影响的高度赞扬。当今大部分国家的法律和法律制度都借鉴了罗马法,罗马的法典、法律制度、司法制度都成为了世界的渊源和典范。 一,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罗马法的诞生前6世纪,罗马进入了共和国时代(前509~前 27年)。共和国时代,贵族借助特权不断欺压平民。政治上,贵族掌握了国家大权;经济上,贵族兼并了大量的土地,并通过高利贷,将大量的平民沦为了债务奴隶;在法制方面,贵族垄断立法和司法大权。当时罗马只有习惯法,所谓的习惯法就是从氏族部落时代遗传下来的习俗和规矩。由于没有成文法,贵族可以随意解释法律,平民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在这种的背景下,贵族和平民的斗争也日趋激烈起来。前5世纪前期,罗马经常和周边的伊达拉里亚人、高卢人、埃魁人、沃尔斯奇人等战争,罗马平民则利用外敌进攻罗马城的时候离开罗马,让贵族陷入生死存亡的境地,这种斗争方面被称为“撤离运动”。通过“撤离运动”,罗马的贵族不得不向平民妥协。罗马平民在撤离运动中争取到了许多法律方面的权益,如表所示。罗马贵族在平民的压力下开始启动制定成文法,但当时的罗马还没有制定法律的经验。于是,罗马在前460年派遣立法委员会到雅典学习、收集法典。3年后,立法委员会回国,他们根据结合罗马的实际情况,起草了成文法。前449年,该法典经过元老院和百人队大会通过后,被公布在了罗马广场的十二块大板上,因而被称为《十二铜表法》,从此罗马的成文法就诞生了。《十二铜表法》的公布,是罗马法制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式的事件,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让罗马的审判、量刑有法可依,改变了贵族随意解释法律的现象,并且还出现了一些保护平民利益的条文;第二,它的内容广泛,包括宗教法和世俗法、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是未来罗马法分化发展的雏形。第三,罗马法从此成为了统治者稳定统治的重要工具,罗马开启了制定、完善成文法的历史传统。不过,由于《十二铜表法》是第一部成文法,因此也具有许多的缺陷。法律根本上是为了维护贵族的利益,如其中不准平民和贵族通婚、对平民犯罪的处罚远远比贵族犯罪的出发残忍。另外,《铜表法》还延续了许多氏族时代的野蛮习俗,如规定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债权人可以任意处置不还债的债务人等。不过随着罗马社会的不断发展,罗马的法律也不断完善和修改,如前445年通过的《卡利努斯法》取消了平民和贵族的通婚限制。二,从公民法到万民法,罗马法从城邦走向世界从前3世纪中期开始,罗马开始了大规模的扩张,经过了布匿战争和马其顿战争,罗马已经将地中海变成了一个“内湖”。到前27年,罗马帝国正式建立起来。随着罗马的扩张,地中海世界越来越多的民族被纳入到了罗马的统治范围。在这种情况下,过去适用于罗马城邦的“公民法”已经不适用。罗马的扩张所谓的公民法就是过去颁布的一切适用于罗马城邦的法典,它们都具有比较大的缺陷。首先,公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无法解决本邦人和外邦人、外邦人和外邦人之间的关系;第二,公民法产生的时代,罗马尚处于自给自足的农业社会,而公民法也注重公法建设,强调公民的权益和义务,但是在私法方面的建设比较缺乏。在共和国晚期,罗马的商品经济空前发展,需要私法来解决日益复杂的经济纠纷和矛盾;第三,公民法比较重视形式主义,缺乏灵活变通。于是,罗马帝国开始出现一种适用于全帝国的法律,人们将之称为万民法。万民法的出现具有一定的社会和法律基础。首先,在希腊化时代,斯多亚学派广泛传播。到了帝国时代,斯多亚学派思想成为了帝国的官方思想,他们的立法思想也被帝国接受。斯多亚学派主张自然法和世界主义。自然法就是立法要遵循大自然,符合大自然的基本原则,如理性、平等等,这些成为了后来罗马法的基本内涵。自然法的主张者——西塞罗其次,在征服地中海的过程中,罗马派遣到各省的官员在地方颁布了“长官谕令”,这些“长官谕令”既重视公法,也重视私法。在征战时期,“长官谕令”弥补了公民法的不足。另外,共和国后期的学者开始解释、传授法律知识,这些人后来成为了“法学家”。帝国建立后,屋大维经常授予有名望的法学家以“公开解答权”,使得法学家的解释拥有了一定的法律作用。“法学家”的活动为法律的修订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帝国建立后,罗马开始推行由国家统一制定的万民法。不过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万民法和公民法都是同时并行的。直到公元212年,卡拉卡拉皇帝将罗马的公民权授予给了所有帝国境内的自由民,公民法和万民法之间的区别才消失,两者融合在了一起。三,罗马法的汇编完成以及走向全世界从罗马帝国后期开始,罗马法的发展随着罗马帝国的衰落而衰落。这个时代的皇帝以及法学家都开始致力于对罗马颁布以来的各种法典的系统汇编,罗马法进入了汇编阶段。罗马法的汇编将过去的法律进行了系统整理、澄清混乱,形成了一个完善的系统,有利于罗马法的流传。西罗马帝国由于灭亡较早,其整理的《格莱格里努斯法典》和《摩西法与罗马法的合编》只留下了少数抄本或者残篇,而真正流传下来的就是东罗马的《民法大全》。《民法大全》6世纪,东罗马的皇帝查士丁尼组织大量的法学家进行了全面的法律整理工作,编成了《查士丁尼一世修正法典》《查士丁尼一世学说汇编》《查士丁尼法学纲要》等,可谓卷帙浩瀚,人们将这些法典统称为《查士丁尼法典》或者《民法大全》。由于东罗马帝国的长期稳定和繁荣,使得《民法大全》得以保存至今。查士丁尼1453年,东罗马帝国最终灭亡,但是罗马的法律却开始对全世界产生了影响了。早在欧洲中世纪,由于商品经济的复苏,欧洲的君主不得不采用罗马法,使得罗马法传入了日耳曼统治的西欧各国。12世纪,拜占庭被西欧的“十字军”攻陷,大量的罗马典籍传入了西欧,其中就包括许多法典。也就是12世纪,意大利法学家创立了欧洲最早的大学——波隆纳大学,该大学专门从事《民法大全》研究,成为了欧洲的法学研究中心。近代以来,罗马法和罗马法开始在欧洲全面复兴,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产生。大陆法系强调民法、私法建设,因此也被称为民法法系。英国近代的私法参考了罗马法的原则,法国拿破仑的《民法典》就是以罗马法为蓝本的,后来法国《民法典》又成为了欧美各国编撰法典的基础。因此,可以说,近代西方国家的民法就是在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在东方国家,古代出现了中华法系、印度法系、阿拉伯法系,但是这些法系基本都是重视刑法建设,忽视了民法建设。随着西方文明的扩张,罗马的民法被带到了全世界,这就是叶林说的“罗马法征服了世界”。明治维新时期,日本对罗马法的研究风行一时。此后,罗马法的研究又从日本传入了中国。民国时期颁布的一系列法律都参考了罗马法和欧美各国的法律。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民法通则》《继承法》《民法典》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受到了罗马法原则的影响。结语2020年的今天,中国已经开始了《民法典》的实施,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大进步。中国《民法典》的实施表明了罗马法在世界上具有着深刻的影响力,同时也证明了中国文化具有兼容并蓄的特点。任何一个国家或者民族在发展历史上都必须要吸收他国的先进文明成就,避免闭门造车、坐井观天,如此,才能在世界发展的涛涛大浪中永葆生机。

古希腊罗马的政治制度

古希腊是贵族民主制;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实行奴隶主贵族共和政治制度。古希腊:所谓的贵族政体,就是贵族在政治上占据主导优势的政体。贵族政体并非没有君主,只是君主或者国王,只是君主没有最高决策权,他是行政系统的一部分;贵族政体也并非没有民主,只是这种民主只是贵族内部的民主,甚至只是少数贵族(寡头)的民主。古罗马:由显贵公民、卸任的高级长官等组成的元老院行使最高行政权,审查应交公民大会表决的法律草案和对高级长官的提名。日常的行政管理权由从属于元老院的高级长官掌握。公民大会对法律草案只能通过或否决,不能修改、补充。古罗马其他阶段1、王政时代。古罗马氏族制度解体并向城邦过渡的时期,其政治制度具有“军事民主制”与国家雏形阶段的历史特点。传说当时有7个“王”相继统治罗马,父系氏族是社会的基本组织。2、共和时代。王政时代末,“王”塔克文暴虐无道,罗马人愤而逐之。约于公元前509年建立了由罗马贵族掌权的共和国。共和时代早期,罗马政权掌握在元老院、公民大会以及执政官、监察官等行政长官手中,逐步形成寡头共和政体。

法学类别的微信公众号,你们都关注哪些

法学公众号很多,我因为自己也是做公众号的,所以基本关注过所有法律类公众号。按照不同分类有不同专长的公众号。

1、普法类——主要面向非法学专业的普罗大众
① 法律读库(账号:lawreaders)
如楼上的郭姗姗所言,法律读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信息中心赵志刚维护,目前从媒体的报道来看,赵志刚是一个人来做这个公众号,他自己接受采访的时候也说这个公众号的目的是为了让老百姓关注法治,再加上他是检察院的,所以公众号选文偏政治类,譬如新法发行、法治现状等,专业性不强。个人觉得,对于法学专业的人来讲,法律读库主要是用来随便看看了解时事的。

② 法律读品(账号:lawread)
这个微信公众号是由福建省平潭县检察院助理检察员自己做的,文章性质和法律读库很像。由于法律读库和法律读品都是在微信公众号刚刚兴起的时候办的,所以粉丝积累量很大,因此公众号也比较追求大而全。再加上公众号都是个人利用业余时间运营的,文章以转发为主,个人认为质量并不高。当然,如果目的只是随便看看,那么这两个号十分适合。

③ 律政观察(账号:lvzhenggc)法律博客(账号:falvboke)一号专案(账号:yihaozhuanan)等
这些属于相较于法律读库和法律读品来讲次一档的普法类公众号。所谓次一等是指推送内容的数量以及内容涵盖面以及账号粉丝量。当然,这里的账号粉丝量是源自于我长期关注,从他们文章的阅读量里推测出来的。

2、学术类——以法学学术研究为内容的严肃公众号
① 法影斑斓(账号:funnylaw1978)
法影斑斓是由最高法院的何帆法官办的。首先我先来科普一下何帆法官,这是一名学者型法官,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公知形象,在微博微信上都很活跃,著有《大法官说了算:美国司法观察笔记》等书,并翻译了《美国最高法院通识读本》《九人:美国最高法院风云》等多本销量非常高的书籍。因此何帆法官自带很多个人粉丝(粉丝似乎叫盒饭?)。文章多为何帆法官及其好友原创,因此质量确实很高,主要涵盖法院系统的严肃文章以及何大法官最擅长的法律趣闻。缺点是更新少(目测现在两周一更?)且文章略长,不适合微信阅读。尽管如此,法影斑斓的每一篇文章的阅读量还是非常高的,如果用文章平均阅读量来排名的话,法影斑斓绝对能排第一。

② 中国法律评论(账号:chinalawreview)
这个法律出版社主办的公众号,推送的文章全都是严肃的学术探讨,文章质量很高,从排版和选文上也能看出来公众号做的很用心,不过粉丝量并不是很大,可能是这个年头大家都倾向于快速阅读快速消费了吧,很难沉下心好好看一篇严肃的文章。

3、学生类——以法学院学生为主要用户的公众号
① 律芽(账号:newlegal)
这是北大法学院的学生办的公众号,文章内容涵盖职业发展类(如实习技巧、律所动态)、学术类(比学术类公众号推送的文章稍浅显易读的文章)、法律圈大事件(法律圈热点话题)以及实习职位推送(整理近期实习职位发布)。北大的学生办的,没有盈利的负担,整体做的很精当,选文质量也挺高,实习信息经常会有一些北大内部福利发布,对于正在上学或者初入职场的人来讲非常适合。不过公众号刚起步,阅读量并没有很高。

② 智合学院(账号:zhihexueyuan)
是智合东方的三个公众号之一,每天推送一篇文章,和律芽的定位差不多,不过没有学生办的那么接地气,但文章质量还是不错的,而且排版上也比较易读。

4、诉讼实务类——定位为做诉讼、尤其是民商事诉讼的律师
① 天同诉讼圈(账号:tiantongsusong)
这是由天同律所,就是传说中只接最高院案子的那家刁刁的所做的,天同这两年非常关注互联网,又出了无讼阅读app,还在搞天同码和每周蒋讲,所以公众号自然也做得比较专业,文章质量很高,当然专业性也很强,适合专业人士看。

② 高杉LEGAL(账号:gaoshanlegal)
这是由高杉峻律师做的公众号,高山峻还是很牛的一个搞民商的律师,所以公众号质量也很高,文章非常耐读,当然也非常专业,我是经常看不太懂啦,至少要一定的民商事律师从业经验才能一目十行的读的比较顺畅吧,不过我估计对于业内人士来讲应该是很有帮助的。

5、非诉实务类——定位为做非诉、尤其是资本业务的律师
① 智合资本市场(账号:zhiheziben)
这也是智合旗下的一个公众号,做的不错,主要是分享资本市场的最新资讯、一些事件的解读以及法律和互联网相关的一些事情。感觉智合也是比较关注互联网领域,他们搞了一个网站,不过似乎没什么用的样子。当然,他们家的公众号的质量还是很好的。

② 财经(账号:mycaijing)财新网(账号:caixinwang)
这两个其实不是法律类账号了,关注一些的人都知道是财经类的传统纸媒,做个公众号自然是质量很高。之所以在非诉类下面推荐这两个是因为真正关注资本市场的法律信息还是得直接关注财经类的账号,而且我的几位经济法金融法方向的教授也是每天往朋友圈里转这两家的文章,说明两家的文章还是值得关注的。

最后说一句,公众号不用关注太多,一个类别关注一个就够了,其他的小号就算有好文章,大号也会发现并转载的。


没有上牌的电动三轮车可以上路吗?

不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三轮电动车不仅没有相关驾照,而且是不允许上路的。现在行驶在路面上的所谓“三轮电动车”没有登记注册,属非法行驶。《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车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按此法律概念,道路上行驶的所谓的“老年代步车、四轮电动车”均属机动车范畴。但这些车辆不在国家生产目录内,属于不合格的机动车,车辆管理部门无法对其注册登记、核发号牌。

没有上牌的电动三轮车可以上路吗?

没有上牌的电动三轮车不可以上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三轮电动车不仅没有相关驾照,而且是不允许上路的。现在行驶在路面上的所谓“三轮电动车”没有登记注册,属非法行驶。《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车轮椅车。道路上行驶的所谓的“老年代步车、四轮电动车”均属机动车范畴。但这些车辆不在国家生产目录内,属于不合格的机动车,车辆管理部门无法对其注册登记、核发号牌。电动三轮车上牌条件:一,电动三轮车必须符合当地的上牌目录。二,电动三轮车必须满足3C认证。三,电动三轮车必须具备正规的合格证。而只有当车辆满足这几项条件,才能登记上牌。四,除了需要车辆登记上牌外,驾驶人还必须取得相应的驾驶证,考取D驾照就能驾驶上牌的电动三轮车上路了。

变革的反义词

  变革   【读音】:[biàn gé]   【释义】:1.改变,改革。2.改朝换代。3.指废除旧制度,建立新制度。   【反义词】:保守   变革造句   1.英语发展过程中有很多变革。   2.常常会发生巨大的变革。   3.他素来厌恶任何变革。   4.Gauss确实看到了最富有变革性的含义。   5.人的一生中你一定目睹了很多变革。   6.这种变革主要是由于技术革命引起的。   7.主要涉及对革命性变革的剖析和促进。   8.中国经历了一系列艰苦的变革和试验。   9.他们主张变革。   10.在这些变革中表现出相当强的创造力。   反义词造句   1.许多保守党人想要取消它。   2.在那里,人们是很保守的。   3.汤姆叫大家立誓保守秘密。   4.保守秘密或许是很得当的。   5.保守党在全国的.声誉大振。   6.彭德尔顿家的人一向保守。   7.保守党候选人很有当选可能。   8.他是一个彻头彻尾的保守党。   9.晚年他似乎保守起来了。   10.取而代之的是纽约的保守党。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两者联系在于:经济法调整社会性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个体性经济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则产关系。其次表现为两者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渊源。两者区别在于: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社会性经济关系。民法是真正的私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强调个人意思表示。经济法带有部分公法性质,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以国家强制规定固定赔偿比例,它维护的是国家的经济秩序。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着重于社会整体利益为导向,协调个体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实现利益均衡,促进社会共同加之目标的实现。民法以个人权利为本位,以保护个人利益为导向,着重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个性得到充分发展,个人利益最大化。参考经济法与《民法总则》。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法律与经济的关系

您好:
法律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法律。法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而作相应的变化,否则就不能达到为自己经济基础服务的目的。法不仅随着经济基础的根本变革而发生本质的变化,即使是在同一社会形态里,当经济基础发生局部变化时,也会引起法律的相应的变化。法要具有尊严和权威性,必须正确反映经济关系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经济基础和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和发展变化,都要受到社会经济基础的制约。但是,不能因此就认为法律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或与其他社会现象无关。
法对经济的作用
法对于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并且通过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法的这种反作用并不是自发实现的,而是在人们的自觉活动过程中进行和实现的,要受到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这一客观规律的制约和支配。法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它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法对经济作用的主要表现:
(1)确认经济关系,确立市场经济的基本走向和基本原则;
(2)规范经济行为,确认和维护各种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规范市场主体微观经济行为;
(3)维护经济秩序,通过法律培育市场体系,维护市场秩序;
(4)服务经济活动运用法律解决社会保障问题,运用法律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矫正市场经济的弊端,引导市场经济良性运行。
希望对您有用!


物权的功能是什么答案

物权的基本功能就有两个,一是确定物的归属,二是实现定分止争。物权的现代功能或者说是延伸功能是提高物的利用价值,实现物尽其用。物权确定物的归属便是靠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确定了物的所有权就确定了物的归属这便是俗话说的一物不容二主(一物的所有权有唯一确定性)当确定了物的名分也就是所有权,人们便不会再争抢,稳定了社会规范。扩展资料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其次,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最典型的就是一个物上不可以有两个所有权,但可以同时有一个所有权和几个抵押权并存),即“一物一权”。应该注意的是:在共有关系上,只是几个共有人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并非是一物之上有几个所有权。在担保物权中,同一物之上可以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权,但效力有先后次序的不同。因此,共有关系以及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存在都与物权的排他性并不矛盾。

物权的定义与本质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 担保物权 )。 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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