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时间:2024-06-24 20:27:16编辑:流行君

1,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哪些属于化妆品?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属于化妆品。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扩展资料:《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调整实行册管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2,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下列产品中什么属于化妆品?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国家根据化妆品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专卖管理。化妆品分为特殊舒化妆品和一般化妆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技术评价机构。技术评价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评价工作,并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评价意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发给《化妆品新原料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扩展资料:《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清洁、保护、美容、修饰为目的,用揉搓、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涂于皮肤、头发、指甲、嘴唇等人体表面的日用化工产品。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3,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什么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综合处处长李南从立法计划和立法思考两方面介绍了我国化妆品监管法规建设情况。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年有望出台,化妆品注册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也计划与条例同步出台并实施。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检验程序等配套文件也在研究制定过程中。扩展资料2019中国化妆品发展会议”在京召开。会上,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综合处处长李南表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年有望出台,化妆品注册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也计划与条例同步出台并实施。据悉,在开幕式上,中国保健协会副理事长黄建生在致辞中表示,要促进产业的发展,必须让社会各界了解化妆品有关政策与法规。此次专业会议将通过解读政策、反馈企业需求、增进国内外交流等方式,促使企业遵守国家法规、诚信生产、合规经营,并为我国化妆品监管事业向更安全、更科学、更高效方向迈进提供借鉴。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今年或将出台

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不得销售哪些化妆品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5,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多少年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4年,每2年复核1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法律依据《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二条 规范: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设施和设备、原料和包装材料、生产过程、成品贮存和出入库、卫生管理及人员等的卫生要求。《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化妆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6,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家按照什么对化妆品

法律分析: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调整实行注册管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法律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第四条 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7,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家按照什么对化妆品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被称为化妆品行业最高法、基础法和根本法,2013年首次被国务院列入修订计划,2020年正式颁布,历经七年,影响深远,将成为中国化妆品行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扩展资料:注意事项:忌使用多厂家的化妆品化妆品也是化学药品的一种,擦抹不同厂家生产的化妆品,在人体肌肤上容易引起化学反应。一般说来基础化妆品最好使用同一厂家的产品,最好是选择同一厂家生产的系列化妆品。尤其是夏秋季节,由于汗腺、皮脂腺的分泌功能旺盛,皮肤处于易起斑疹的状态中,再加上受强烈紫外线的照射,极易因使用化妆品不当而引发皮炎等病症。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8,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为多少年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1、什么是特殊化妆品?我国依照风险管理条例的原则,对化妆品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将化妆品划分为两大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健美、除臭、美乳用于特殊目的的化妆品,被认为风险相对较高,在监督管理方面更加严格。2、延续注册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注册人应当在产品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期间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并承诺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注册人应当对提交资料和作出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逾期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不再受理其延续注册申请。3、特殊化妆品注册编号规则:国产产品:国妆特字+四位年份数+本年度注册产品顺序数;进口产品:国妆特进字+四位年份数+本年度注册产品顺序数;中国台湾、香港、澳门产品:国妆特制字+四位年份数+本年度注册产品顺序数。【拓展资料】1、 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2)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化妆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3)有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的能力。注册申请人首次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人首次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提交其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证明资料。2、注册证撤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已延续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申报资料和承诺进行监督,经监督检查或者技术审评发现存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情形的,应当依法撤销特殊化妆品注册证。3、注册证转让与变更化妆品注册证不得转让。因企业合并、分立等法定事由导致原注册人主体资格注销,将注册人变更为新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注册。变更后的注册人应当符合本办法关于注册人的规定,并对已经上市的产品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9,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多少年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效期5年依据修改后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是为加强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制定。2021年1月1日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施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同时废止。《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第五条中规定:对化妆品生产实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由省、、直辖市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条例》共6章80条,从四个方面对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予以规范。第一方面是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了化妆品和化妆品原料的分类管理制度,简化了注册、备案流程,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研究创新,优化企业创新制度环境。第二方面是严守质量安全底线。明确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主体责任,加强了生产经营全过程管理和上市后质量安全管控,确立了化妆品和化妆品原料的安全再评估制度以及问题化妆品召回制度,进一步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第三方面是完善监管措施。建立化妆品风险监测和评价制度,规范执法措施和程序,增加责任约谈、紧急控制、举报奖励、失信联合惩戒等监管措施,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规范性。第四方面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综合运用没收、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市场和行业禁入等处罚措施打击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单位的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将严重违法者逐出市场,为守法者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法律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10,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第三条 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第四条 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二章 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第五条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二年复核一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第六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二)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三)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
  (四)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五)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第七条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
  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第八条 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第九条 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化妆品新原料是指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第十条 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第十二条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下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第三章 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第十四条 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的。第十五条 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定进口合同。第十六条 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化妆品,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第四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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