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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延平区教育网招生条例54号文件

南平市延平区教育局 延教〔2011〕54号关于印发南平市延平辖区2011年秋季初中招生方案的通知 延平辖区各中学:为做好2011年秋季初中招生工作,现将《南平市延平辖区2011年秋季初中招生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平市延平区教育局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南平市延平辖区2011年秋季初中招生方案 经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决定,2011年秋季延平辖区初中招生仍实行划片免试入学。其中,城区中学按划片范围招收新生,乡(镇)中学招收户籍在本乡(镇)的新生。具体方案如下:一、有关招生政策1.南平城区中学根据划片招生区域招收在2011年4月30日前具有本片区户籍的小学应届毕业生。2013年将招收4月30日前具有本施教区户籍、房产关系满一年的小学应届毕业生,2014年将招收4月30日前具有本施教区户籍、房产关系满二年的小学应届毕业生,从2015年起招收4月30日前具有本施教区户籍、房产关系满三年的小学应届毕业生。2.各校招生应根据《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闽教基〔2007〕4号)相关规定,严格控制班生规模(即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3.根据市教育局《关于市属一级达标高中部分统招指标实行定向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南教综〔2010〕27号)相关规定,按照划片招生区域入学户籍、房产关系均在片区内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农村学校招收的本延平区内户籍的小学应届毕业生,且在录取学校就读至毕业,片内生资格保持三年的,在中考录取时均可享受定向生资格;凡属于片外生、借读生的,在中考录取时不享受定向生资格(户籍、房产关系取得时间不符合要求的属于片外生,不享受定向生资格)。二、招生对象1.南平城区中学在招生时需根据“住、户一致”原则,对本片区初中新生的资格进行确认。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招收入学:(1)该学生的法定监护人(父或母)是户主和户籍所在地址的住房产权所有人的(即户籍证和房产证两证统一)。(2)该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为户主,因父母双方均无住房,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长期居住在一起的(即户主为父母, 户籍所在地址的住房产权所有人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3)该学生和法定监护人户口均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一起,且父母双方确无住房,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的(即户主和户籍所在地址的住房产权所有人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说明:①若法定监护人均丧失监护能力或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必须与委托或指定监护人共同生活(需提供有效法律证明文书);②户籍所在地址的住房产权所有人为二人以上的,产权所有人之间的关系应为直系亲属(如夫妻、父母子女、祖孙,户籍所在地址的住房产权所有人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已故,产权未过户,户籍所在地址兄弟或姐妹二人以上,视为非直系共有);③房产证取得时间应在2011年4月30日前。2.除南平剑津中学、南平市第三中学、南平市第四中学以外的城区中学,还应招收户籍在本片区但无房产或户籍不在本片区但片区内法定监护人有房产的延平城区户籍的小学应届毕业生,所在学校以片内生录取,享受定向生资格。3.依据有关政策,属于以下几种情况的小学应届毕业生需要跨施教区入学的,在8月20日前将相关证明材料送申请就读学校所属教育局审核后安排就读。(1)驻延现役军人子女;(2)凡符合南教基〔2008〕3号文件规定的客商(户籍不在延平辖区内)及客商企业外聘 “双高”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求的亲生子女;(3)根据南政〔2006〕综124号文件精神,在延兴办企业的台商子女;(4)凡符合南政〔2006〕77号文件第11条规定的体育特长生。4.非延平区户籍的小学应届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1)边防、海岛驻守部队的子女;(2)在延平区内居住的港、澳、台胞及华侨、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3)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4)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确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5)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5.延平区农村户籍以及延平区外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其子女到南平市第七中学、南平市新光学校等2所农民工子女定点就读学校报名时,需提供户口簿、小学毕业证、夫妻双方或一方进城务工有效证明(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一份),延平区外户籍小学应届毕业生还应提供小学升初中报名表。学校作为片外生录取,不享受定向生资格。6.属于以下几种情况的小学应届毕业生于8月18—20日随带户口簿、小学毕业证、初中招生登记表原件复印件到延平区教育局报名,由延平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到生源不足的城区中学入学。(1)2011年4月30日后具有本片区户籍和房产的;(2)户籍未随法定监护人的;(3)户籍在南平剑津中学、南平市第三中学、南平市第四中学片区,但片区内无产权证(或产权所有人非父、母),在其他地段已购有住房的;(4)原街巷和楼房已拆除,户口仍挂在原片区的;(5)户籍挂在诸如办公室、商铺等不符合居住条件的地方的;(6)没有按时登记报名的异地小学应届毕业生。7.由于房地产开发造成该片区内学校扩容的,应由开发单位依据南委发〔1999〕8号文件精神与学校协商解决增容问题。三、招生区域1.南平剑津中学(1)江滨中路221号(市规划大楼)至409号(冠林大厦)(2)鼓楼街单号(靠延平区检察院、胜利小学一侧)(3)胜利街单号65号以上(胜利小学门口);胜利街双号12号以上(市公路局)(4)解放路单号13号以上(航管站)(5)朝阳路双号(市印刷厂、延平区林委一侧)(6)八一路双号88号至334号;八一路单号229号至459号(7)剑津路1号至8号(8)黄山岭、光荣岭、慈阴(荫)巷、北门岭、人民路、府前路、府后路、前进巷、紫芝巷、紫芝二巷(弄)、四鹤巷、大同里(岭)、紫云岗、公营巷。2.南平市第三中学(1)江滨中路219号以下(2)朝阳路单号(3)八一路双号86号以下;八一路单号87号以下(4)杨真路单号63号以下(5)中山路、中山支路、健康岭、杨西岭、先锋岭、西门岭(桥)、西门一岭、西门二岭、西门三岭、里丹岭(巷)、杨真中路、杨中路、杨中支路、环城南路、马坑路、马坑支路、昼锦坊、四贤街、中学岭、江滨南路、上洋村、西溪路、官沙田、沙溪口、新建路、新建巷、新建二路、新建三路、江滨路221号。3.南平市第四中学(1)八一路单号89号至227号(2)杨真路双号;杨真路单号65号以上(3)环城中路单号125号以下、双号114号以下(4) 文体路、进步路、三元路(巷)、三元二路、天台路、三官堂、杨真一路、杨真二路。4.南平市第五中学⑴江滨中路411号(区交通局大楼)以上⑵鼓楼街双号(靠区交通局一侧)⑶胜利街单号63号以下,双号10号以下⑷解放路双号(靠邮电局一侧)⑸解放路单号11号以下(靠延平税务局一侧)⑹八一路双号336号(机电公司)以上;八一路单号461号(一夜岭交界)以上⑺环城中路单号127号以上,双号116以上⑻剑津路9号以上⑼一夜岭、金山路、建设巷(路)、建设一巷、建设二巷、团结巷、东山路、梅峰路、超骧路、自强岭、中和岭、后所岭、绿竹岭、天官岭、狮子岭、晏公岭、祠堂巷、大县岭、宝武营、康乐里、新华路、天河巷、玉屏路、闽江路、闽江支路、双溪路、武夷路、玉(豫)樟岭。5.南平市水东学校水东街、塔下村、大官路、东溪路、兴达路(里)、十里庵、红星村、马站、工业路、洋丹村、建东路、兴业里、育才里、象山岭、金凤路、大洲岛。6.南平市第七中学水南街(里、岭)、九峰路、横排路、东坑岭、马公峡、东岭路、东坑路(村)、岭下桥、玉地村、八仙村、岭炳洋、际头村、罗源村、上地村、后厂、南福路。7.南平市水南学校后谷路、后谷一路、后谷二路、长富路、尤坑路、尤坑村、后谷村、沙门路。8.南平市新光学校(1)江滨北路1号至205号(2)环城北路(93号除外);建溪路9号至19号(3)东教路、菜园里、五里亭、官厅后、黄岭路、黄林路、黄墩路(岭、村)、大作、马林、教场岭 、牛奶山、排垅巷。9.南平市建溪学校建溪路69号至81号、环城北路93号、安丰、筠竹村、江滨北路206号以上。四、招生日程1. 5月20—30日,家长、学生通过南平教育信息网进行网上报名填写有关情况并下载填写好的报名表2.8月15—16日,学校确认信息。城区户籍小学应届毕业生随带报名表、户口簿、房产证、父亲和母亲身份证(父母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明)、小学毕业证(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和复印件)及素质报告册到户口所属片区中学确认报名信息,审核入学资格。3.8月25日各校将报名登记名单报送教育局审批。4.8月28日,各中学张榜公布新生名单。5.8月29—30日,新生注册。五、其他事项1.从2011年起实行网络报名,各小学组织城区户籍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做好报名工作,要求家长、学生如实填写信息,每位学生限报一所中学。2.南平剑津中学、南平市第三中学、南平市第四中学施教片区生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核实信息时还需提供指定材料:(1)户籍所在地址的住房产权所有人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需提供房产交易中心认可的监护人无房产证明(文件公布之日至信息核查时为有效日期);(2)户籍随监护人,监护人长期居住本片区但区内无住房产权,需提供房产交易中心认可的监护人无房产证明(文件公布之日至信息核查时为有效日期);(3)户主和户籍所在地址的住房产权所有人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监护人只有一方在该户的,需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出生证。各中学要加大宣传发动力度,组织动员所在片区生源按时入学,巩固提高“对县督导”成果。 主题词:教育 中学 招生方案 印发 通知 抄送:市教育局。 区委教育工委魏茂青书记、区政府胡庆雄副区长。 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府办、区政协办。 南平市延平区教育局 2011年4月25日印发


南平市教育局的领导信息

张文铨(教育局局长、党委书记):主持市教育局行政和党委全面工作。分管人事、计财工作。沈邱萍(教育局副局长):分管基础教育(含幼教、特教、扫盲)、招生、自考、会考和普教教研工作。分管科室:中教科、初教科、招生办、自考办、会考办、普教教研室。庄乐(教育局党委副书记):分管党建、群团、机关精神文明建设、老干部、计划生育、学校维稳工作,协管人事工作,联系高校。分管科室:党委办、教育工会,协管人事科。许志文(教育督导室主任):主持教育督导工作。分管科室:教育督导室。廖汉仁(教育局副局长):分管民办教育、校舍安全工程、教育计划、基本建设、教育基金、事业统计、职教园区建设、新农村学校建设、防汛、贫困助学、勤工俭学、电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工作,协管财务工作。分管科室:发展规划科、仪器站、生产站、电教站、校舍安全办,协管财务科、会计核算室。王军雁(教育局纪委书记):分管纪检监察、行风建设、校务公开、信访和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分管科室:监察室。林元树(教育局副局长):分管机关行政办公、普法、双拥、高职、中职教育、成人教育(终身教育)、学生资助、绩效考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分管科室:办公室、职成科、职成教研室(学生资助中心)。吴邦建(教育局副局长):分管学校德育、体育、卫生、艺术、国防教育、安全、未保、综治、学校精神文明和语言文字工作。分管科室:德育科、未保办(安办)、语委办、关工委。张文高(教工委委员、工委组织部部长):负责人事科日常工作。崔进玉(调研员):协助局长工作。分管科室:关工委。

南平自考本科有什么报考条件?

现今,自考的含金量是很高的,是仅次于统招国家承认的学历,自考本科相当于统招二本,而且现在许多国家都相信并承认中国的自考教育,另外对于就业来说,对文凭的要求也是越来越高,找一份普通的工作一般要求也在专科、本科,尤其是考公务员,至少是本科学历。
南平本科报考条件:
1、凡是中国合法的公民,不限制性别、年龄、民族还有现在的所持有的学历,都是可以参加自考的,按规定时间报名就可以。
2、报考自考本科的考生,报名自考时,需要携带好自己的专科的学历证书还有自己的身份证去自考的报名点去报名。因为有的本科专业与自己的专科专业不同,这个时候需要参加相关专业考试的课程。
3、报名自考本科要持有被国家承认的专科学历证书。
4、停考专业,只有在籍的考生才可以报考,报考的具体事项要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报考。
5、最后在领取自考本科毕业证的时候,必须要上交自己的专科毕业证原件的,不然,学校是不会办理本科毕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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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成人高考自考怎么报名

首先要区分一下概念:成人高考和自学考试是两种取得学历证书的不同方式,属于国民教育。
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简称成人高考,是我国成人高等学校选拔合格的毕业生以进入更高层次学历教育的入学考试,属于国民教育系列,列入国家招生计划,参加全国招生统一考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录取。
报考条件
1、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身份证遗失,应及时到派出所办理带有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同时标明身份证号码,并迅速补办身份证,以不耽误考试。2、学历证明:本人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及相应复印件,按照规定,报考专科起点升本科的考生,须持有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其以上文凭。3、工作单位证明:成人高校的某些专业对招生对象会有特殊的要求,如不少省对报考脱产专业的考生,要求考生出具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报考医学专业要求出具对口单位证明等等,因此考生如果选报这些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一定要预先备好相关工作证明书。不在户口所在地报考,也需要出示当地的工作单位证明,或者当地暂住证、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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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 文化、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 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 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 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 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劳动的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一).南平安全教育平台登录入口:https://nanping.xueanquan.com/ (二).南平安全教育平台登陆入口 (三).南平安全教育平台登录账号地址 (四).南平安全教育平台入口:https://nanping.xueanquan.com/ (五).南平安全教育平台登录入口:https://nanping.xueanquan.com/ (六).南平市安全教育平台官网登录首页【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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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有效的安全教育管理机制。

实现安全教育过程和效果的实时管理和量化考核,强化和落实学校和教师的安全教育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实验区的安全教育管理水平和能力,努力将实验区打造成“全国安全教育示范区”。

2、建立有效的安全教育体系。

在确保安全教育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和规范性的基础上,借助信息化平台资源建立有地方特色的安全教育校本课程体系。

3、协助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开展有效的安全教育。

通过信息化平台,教师可以方便地运用视频资源组织课堂教学、带领学生开展技能训练、进行家校安全教育互动、及时了解和评价安全教育效果等。

4、协助中小学生(幼儿)自主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通过信息化平台,学生可以随时随地开展安全知识学习、安全技能 训练、参与安全专项活动、进行学习效果测试等活动,切实提高中小学 生(幼儿)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水平。

5、协助中小学提升应急疏散演练效果。

各地和学校要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操作规范》要求,做到中小学校每月一次、幼儿园每季度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并确保演练安全和效果。中国教育学会协助各地重点解决学校师生开展演练过程中的实操性问题,提高应急疏散演练的效果。

6、加强家校互动,提高家长的安全监管意识和能力。
三、南平中小学安全教育新闻
3月25日,是第24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为进一步提升广大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避险、自救、互救的基本能力。南平小学根据活动通知,于3月18日开始连续进行了两次安全主题升旗仪式。

在“普及安全知识,确保生命安全”主题升旗仪式上,大队委员呼吁全校师生要树立“安全重于泰山,生命高于一切”的意识,并结合校园中容易发生的安全小意外,围绕着人身安全、饮食安全、心理行为安全提出了规范言行、合理饮食、正确面对矛盾、解决问题等温馨小提示。

在“提高自护意识,在互联网中快乐游弋”主题升旗仪式上,大队委员就同学们感兴趣的网络游戏进行分析,向同学们一一例举迷恋网络游戏的危害,引导同学们思索如何更好的利用互联网来学习健康辰益的知识,同时又提醒同学们要保护好个人信息安全,甄别网络信息,不随意传播不良信息,从而保护自己。

安全教育没有起点,更没有终点,念念不忘,必有回响。 “安全教育日”主题升旗仪式是我校安全教育工作的有一个新的起点,让“安全教育”警钟长鸣。 ;


2023南平事业单位报名时间

2023年南平事业单位考试公告暂未公布。2023年南平事业单位考试公告暂未公布,南平事业单位联考一般一年1次,参与上半年的联考。公告会在三月底公布!据消息称,今年福建事业单位第一次联考预计将在4月29日进行。事业编报名时间在每年的4月份。每年事业单位招聘一般陆续是从4月份开始发布公告,备考周期一般在20—30天左右。具体可以参考往年考试公告,不会有太大幅度变动,其中省直事业单位公告一年之内,有十几次招聘,较大规模的招考一般有2次左右。考生报考年龄一般要求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考生学历一般要求全日制本科以上,部分岗位全日制大专学历也可报考。事业编的好处如下:事业单位的工作比较稳定,不会轻易失业,除非自己想要离职。在企业中,每到年末都会有一波裁员潮,如果不幸被裁员,年终奖拿不到不说,年底的工作机会相对少,如果社保断缴,又是一件麻烦事。事业单位的社保相比一些私企更加的全面,这是不错的福利。要找一个缴纳五险一金的公司简单,想找个五险一金都按照自己工资基数缴纳的就凤毛麟角了。大城市一般都比较规范,但是小城市,尤其是规模比较小的公司,能缴纳社保就不错了。什么试用期不交五险一金、入职半年缴纳公积金的操作,比比皆是。在事业单位就不一样了,不仅都按规定缴纳五险一金,而且缴纳的基数还很高。

2023福建南平市事业单位报名条件

一、报考要求(一)报考者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龄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在1987年3月27日至2005年3月26日期间出生)。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年龄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以招聘岗位公布的条件为准;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6.具备符合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和工作能力;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不得报考或取消聘用资格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或取消聘用资格: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3.被开除公职的;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5.在各级公务员招考或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招考(聘)纪律行为,尚在禁止报考期限内的;6.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以及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7.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8.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考录后未达到与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约定服务年限的;9.南平辖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尚在首次聘用合同约定期限内的;10.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11.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12.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三)学历认证要求1.报考者的学历,应为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2.报考者的学历、学位(含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应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上查询认证;3.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校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通知》(教高厅函〔2020〕9号),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与对应本科专业相应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按上述要求进行查询认证;4.以辅修专业报考的,应同时取得国家承认的列入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并且辅修专业相应信息可在学信网学信档案版块学历信息和学位信息栏目的辅修专业信息中查询;5.根据《关于在全省高校毕业生中试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意见》(闽教高〔2009〕9号),经修读达到毕业条件并获得双学位双专业证书的报考者,在本省范围内承认其学历、学位;6.持境外学历报考的,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有关部门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身份认定审核表》、《港澳台地区学习人员身份认定审核表》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7.属于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取得境外学历、学位的,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评估意见书》或《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认证书》;8.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函〔2022〕64号)等精神,对技工院校和职业院校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可分别报考在符合岗位其他资格条件下的大专、本科学历岗位。(四)户籍要求1.2023年福建省内高校省外生源和省外高校福建省生源的应届毕业生,均可报考面向本省的岗位;2.2023年南平市内高校市外生源的应届毕业生和市外高校南平生源的应、往届毕业生(指户籍关系仍在外地中介机构的未正式入编人员),均可报考面向南平市的岗位;3.根据《关于加强山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137号)规定,县及县以下事业单位可以拿出一定数量岗位面向本县、本市或者周边县市户籍人员(或者生源)招聘,即:2023年3月27日前常住户口在本县、本市或者周边县市户籍人员(或者生源),均可报考相应岗位。4.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中具有中国国籍的中国公民,符合招聘岗位所要求专业、技能等相应条件的均可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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