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气象

时间:2024-06-14 08:35:25编辑:流行君

2023辽宁省气象部门招录应届生条件

一、招录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气象事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二)年龄一般为35周岁以下(1987年7月及以后出生)。(三)2022年、2023年毕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四)符合辽宁省气象部门2023年度招录应届毕业生岗位明细表(附件1)设定的专业、学历和学位要求,其中,海外留学生须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二、补充说明(一)所学学科专业不在气象部门人员招录专业目录中,但与岗位所要求的学科专业类同的应聘毕业生,可以主动联系辽宁省气象局人事处确认报名资格。(二)鼓励毕业生回生源地工作,艰苦边远地区(附件3)生源毕业生报考生源地县(市、区)气象局直属事业单位的,笔试成绩增加30分,非艰苦边远地区生源毕业生报考生源地县(市、区)气象局直属事业单位的,笔试成绩增加20分,毕业生报考生源地所在市气象部门其他岗位的,笔试成绩增加10分,对于上述享受加分政策的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三)享受加30分政策的毕业生最低服务期限为5年,享受加20分政策的毕业生最低服务期限为4年,享受加10分政策的毕业生最低服务期限为3年。除上述情况以外的省、市、县(市、区)气象局直属事业单位录用的毕业生最低服务期限为2年。


2022年辽宁省气象部门应届毕业生补充招录公告【25人】

【 #事业单位# 导语】2022年辽宁省气象部门应届毕业生补充招录公告【25人】已发布,网络报名时间为:2022年7月15日9时至2022年7月18日17时, 现将招聘公告原文发布如下:
  根据《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气发〔2015〕53号)和《辽宁省气象部门2022年毕业生招录工作方案》,现就辽宁省气象部门2022年补充招录应届毕业生工作公告如下:

  一、招录人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气象事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年龄一般为35周岁以下(1986年7月及以后出生)。

  (三)2021年、2022年毕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

  (四)符合辽宁省气象部门2022年度补充招录应届毕业生岗位明细表(附件1)设定的专业、学历和学位要求,其中,海外留学生须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境外)学历学位认证。

  二、招录方式

  辽宁省气象部门2022年毕业生招录采用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博士研究生、报考气象类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岗位的毕业生和报考县(市、区)气象局直属单位的气象类专业本科学历毕业生采取直接面试(免笔试)的方式进行。符合录用条件的毕业生,通过面试专家组考核并经面试专家组组长同意,可择优确定为拟录用人选。

  报考非直接面试岗位的毕业生采取先笔试后面试的方式进行招录,根据笔试、面试的综合成绩择优确定为拟录用人选。

  三、招录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22年7月15日9时至2022年7月18日17时。

  2.报名方式。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应聘毕业生以电子邮件方式将《辽宁省气象部门2022年度应聘毕业生报名表》(附件2)、《辽宁省气象部门2022年度应聘毕业生基本信息表》(附件3)、《辽宁省气象部门2022年补充招录应届毕业生报名汇总表》(附件4)、成绩登记表(加盖学校公章版)、毕业证和学位证扫描件发送至lnqxzp2022@163.com邮箱,邮件标题为“5位岗位编号+考生姓名”。涉及报考生源地岗位符合笔试加分政策的毕业生还应提交户口本户主页和本人页扫描件。每名考生限报一个岗位。

  (二)资格审查

  辽宁省气象局将根据招录岗位设定的职位条件对应聘毕业生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应聘毕业生提交材料的信息必须真实、有效,提供虚假、无效证件或不如实填写有关信息的,一经发现查实,取消考试、录用资格。

  对气象类岗位或艰苦边远地区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依据《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可按实际人数进行考试。对于其他岗位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低于招聘岗位人数3倍的,辽宁省气象局负责核减或取消招聘岗位,并通知应聘人员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

  (三)笔试

  1.笔试人选。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的非直接面试岗位的毕业生。

  2.笔试内容。依据辽宁省事业单位录用考试大纲确定,主要测试岗位所需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笔试内容为行政能力测试和公共基础知识,其中行政能力测试占70%,公共基础知识占30%。

  3.笔试时间和地点。具体笔试时间和地点将在辽宁省气象局发布。

  4.参加笔试的应聘毕业生须通过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

  5.分数线确定和成绩查询。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由辽宁省气象局在笔试结束后确定。笔试成绩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点对点发送给考生本人。

  (四)面试

  1.面试人选。对于招录非气象类专业毕业生的岗位和市气象局直属单位招录气象类专业本科学历毕业生的岗位,根据每个岗位1:3的比例,从通过笔试最低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各职位的面试人选。最后1名笔试成绩如出现并列者,则均确定为面试人选。对气象类岗位或艰苦边远地区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如岗位计划招录人数与报考人数比例低于1:3,根据实际报考人数和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确定面试人选。通过资格审查的博士研究生、气象类专业硕士研究生和报考县(市、区)气象局直属单位的气象类专业本科学历毕业生直接确定为面试人选。

  2.面试时间地点。具体面试时间地点将在辽宁省气象局发布。

  3.面试资格复审。应聘毕业生须于面试当天(具体时间安排以面试公告为准)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就业协议及毕业证、学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报名表(1式2份)、基本信息表(1式5份)、本人成绩登记表(1式5份)、获奖证书、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面试地点进行面试资格复审。涉及报考生源地岗位符合笔试加分政策的毕业生还应提交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通过复审的毕业生方可参加面试,经复审不符合面试条件的毕业生将被取消面试资格。应聘毕业生提交的材料和信息必须真实、有效,提供虚假、无效证件或不如实填写有关信息的,一经发现查实,取消考试、录用资格。

  (五)确定拟录用人选

  博士研究生、报考气象类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岗位的毕业生和报考县(市、区)气象局直属单位的气象类专业本科学历毕业生,通过面试专家组考核并经面试专家组组长同意,可择优确定为拟录用人选。报考非直接面试岗位的毕业生,根据笔试、面试综合成绩(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择优确定为拟录用人选,综合成绩并列者,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确定拟录用人选。

  确定为拟录用人选的毕业生面试成绩应达到最低分数线。

  (六)递补调剂

  毕业生通过笔试后主动放弃参加面试的,对于同岗位笔试成绩合格的毕业生,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参加面试。对非气象类岗位和非艰苦边远地区岗位,如递补后招录计划与面试人选比例低于1:3,组织对符合岗位条件、笔试成绩合格、未进入面试的人员进行调剂,进入调剂岗位面试的人员不再参与原报考岗位的递补。

  面试后拟录用人选放弃录用的,对于同岗位面试成绩合格的毕业生,按照综合成绩依次递补。对于空缺的岗位,按照“大气科学专业优先、专业相同相近优先、考试成绩优先”的原则,向毕业生报考的同层级岗位或下一层级岗位进行调剂。

  (七)体检

  根据《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新录用应届毕业生需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办理录用手续,体检费用由毕业生自理。

  (八)考察

  省气象局人事处负责对拟录用人选进行考察,重点考察拟录用人选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研究论文、社会实践等情况。

  (九)公示录用

  拟录用人选确定后在辽宁省气象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的,确定为拟录用人选,对于公示期间有问题反映的人员,由省气象局人事处组织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确定为拟录用人选,影响录用的,取消录用资格。

  四、其他事项

  (一)鼓励毕业生回生源地工作,艰苦边远地区(附件2)生源毕业生报考生源地县(市、区)气象局直属事业单位的,笔试成绩增加30分,非艰苦边远地区生源毕业生报考生源地县(市、区)气象局直属事业单位的,笔试成绩增加20分,毕业生报考生源地所在市气象部门其他岗位的,笔试成绩增加10分,对于上述享受加分政策的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享受加30分政策的毕业生最低服务期限为5年,享受加20分政策的毕业生最低服务期限为4年,享受加10分政策的毕业生最低服务期限为3年。除上述情况以外的省、市、县级气象局直属事业单位录用的毕业生最低服务期限为2年。

  (三)考试前,我单位将随时更新、发布考试有关安排及疫情防控要求等,请考生密切关注辽宁省气象局官方网站,以免遗漏相关信息。

  五、联系方式及监督电话

  (一)联系电话:024-83862054

  (二)邮箱:lnsqxjrsc@163.com,传真电话:024-83862056

  (三)辽宁省气象局招录工作监督电话:024-83862063

  附件1:辽宁省气象部门2022年补充招录应届毕业生岗位明细表

  附件2:辽宁省气象部门2022年度应聘毕业生报名表.

  附件3:辽宁省气象部门2022年度应聘毕业生基本信息表

  附件4:辽宁省气象部门2022年补充招录应届毕业生报名汇总表

  附件5:艰苦边远地区名单

  附件6:气象部门人员招录专业目录(2021年版)

  辽宁省气象局

  2022年7月6日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展我省气象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下简称《气象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气象信息传播及使用等活动,必须遵守《气象法》和本办法。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省内其他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第四条 气象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
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主要面向农业,按照需要加强气象服务,为农业生产提供有效气象保障。
气象台站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由地方承担的气象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所建设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其投资主要由本级财政承担。第六条 地方气象事业包括:
(一)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的气象探测、预报和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及其基础设施建设;
(二)工农业生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农村科技网、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服务;
(三)人工影响天气和雷电灾害防御等气象防灾减灾;
(四)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增加的专项气象服务;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项目。第七条 气象探测环境受国家保护。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一般气象站、遥测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天气雷达站等探测环境保护范围,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划定标准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和村镇建设规划。土地、规划、建设部门对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法定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义务,不得在气象台站的周围兴建违反标准的建筑物、设置违反标准的遮挡物和进行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活动。第八条 气象台站的站址和基础设施应当保持稳定。确因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的,必须经过审批。
迁移国家一般气象站或者其设施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批;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或者其设施的,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后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建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新站址由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选定。新旧站址对比观测时间必须满一年,在对比观测和新站址未投入业务运行期间,占用原址的建设项目不得动工。第九条 气象计量器具必须按照规定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气象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限的,不得使用。第十条 气象仪器、设备、标志和气象通信的线路信道等气象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第十一条 公众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警报,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各级人民广播、电视台站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或者版面,每天定时播发或者定版刊登本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提高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
禁止其他组织和个人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气象预报节目由发布该预报的气象台站负责制作,并保证制作质量。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合站名称。
禁止传播虚假气象信息或者在传播时对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信息随意取舍,引发商业或者新闻效应。
依法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由有关气象台站按照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比例提取,用于发展气象事业。


气象观测场的环境条件要求

地面气象观测场必须符合观测技术上的要求。(1) 地面气象观测场是取得地面气象资料的主要场所,地点应设在能较好地反映本地较大范围的气象要素特点的地方,避免局部地形的影响。观测场四周必须空旷平坦,避免建在陡坡、洼地或邻近有铁路、公路、工矿、烟囱、高大建筑物的地方。避开地方性雾、烟等大气污染严重的地方。地面气象观测场四周障碍物的影子应不会投射到日照和辐射观测仪器的受光面上,附近没有反射阳光强的物体。(2) 在城市或工矿区,观测场应选择在城市或工矿区最多风向的上风方。(3) 地面气象观测场的周围环境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及有关气象观测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4) 地面气象观测场的环境必须依法进行保护。(5) 地面气象观测场周围观测环境发生变化后要进行详细记录。新建、迁移观测场或观测场四周的障碍物发生明显变化时,应测定四周各障碍物的方位角和高度角,绘制地平圈障碍物遮蔽图。(6) 无人值守气象站和机动气象观测站的环境条件可根据设站的目的自行掌握。

台风会登陆辽宁吗


台风会登陆辽宁。台风“梅花”9月16日12时40分前后以热带风暴级在辽宁第四次登陆我国,为2000年以来首个登陆辽宁的台风,也是1949年以来登陆我国最北的秋台风。随着“梅花”到来,辽宁、吉林、黑龙江等地将掀起强降雨和强对流天气,辽宁中东部等地有大暴雨。“梅花”不仅是1950年以来登陆上海的最强台风和登陆山东的最晚台风,也是2000年以来首个登陆辽宁的台风,以及1950年来第三个四次登陆我国的台风。台风“梅花”:台风“梅花”于2022年9月8日8时被认定在西北太平洋洋面上生成,并逐渐加强,于9月11日达到认定的巅峰强度(强台风级,50米/秒) 。后于9月14日晚20时30分许被认定以强台风级登陆浙江舟山,再于9月15日凌晨0时30分许被认定以台风级第二次登陆上海奉贤。又于9月16日凌晨0时许被认定以热带风暴级第三次登陆山东青岛,于9月16日12时40分前后以热带风暴级第四次登陆辽宁大连。最终于9月16日晚20时停止编号。

台风对辽宁省的影响

台风对辽宁省的影响包括暴雨引起的山体滑坡、泥石流等。7月26日20点,今年第5号台风“杜苏芮”进入我国24小时警戒线。中央气象台发出了最高的台风红色预警,将于28日早晨到上午在福建东山到莆田一带沿海登陆,登陆时强度为强台风级或超强台风级。虽然台风离我们辽宁还很遥远,但它将大量海洋水汽吸纳过来,水汽沿着副高后部向北输送,为辽宁降雨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到时候辽宁省多强对流天气,东南部地区雨量偏大。受降雨影响,温度继续小幅下降,早间各地最低气温22℃~25℃,午后多地照比今天再降1℃~2℃,各地最高气温27℃~31℃。台风来临前的准备:1、随时关注天气预报,注意台风的走向台风来临时,要及时了解台风的动态,人员要及时转移到安全地带,避开容易造成伤亡的地点(危旧住房、厂房、工棚、临时建筑),不要在以上地方避风避雨。2、降低高空坠物的可能空调外挂悬空、高空设施要进行加固,并将露于阳台、窗外的花盆等物品移入室内。3、固定门窗门窗要捆紧拴牢,特别应对铝合金门窗采取防护。收起屋内外的各种悬挂;关闭门窗,必要时加钉木板。4、准备逃生应急物品检查线路,准备手电、蜡烛,储存饮水,以防断电停水;多准备一二日食物蔬菜,非必要时不要外出,停止各种露天集体活动和室内大型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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