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教育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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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


漳州市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网站漳州市应急管理局。地址:漳州市芗城区芝山路22号联系电话:0596-2030032根据《漳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以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应急管理职责,市公安局的消防管理职责,市民政局的救灾职责,市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职责,市水利局的水旱灾害防治相关职责,市林业局的森林防火相关职责,市农业局的草地防火相关职责,市地震局的震灾应急救援相关行政职能,以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减灾委员会、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职责等整合,组建市应急管理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扩展资料:市应急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 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全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并指导监督实施。(二) 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矿、商贸、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三) 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实施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市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四) 按要求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指导落实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五) 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市级应对较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和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协调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六) 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七) 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抗洪抢险、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调推进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地震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地方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八) 指导协调消防工作,指导各地各部门落实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九) 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十) 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下达和市级、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十一) 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十二) 依法组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监督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十三) 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和合作,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救援工作。(十四) 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十五) 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加强本系统、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十六) 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十七) 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十八) 职能转变。市应急管理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市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参考资料来源:漳州市应急管理局-机构职能

漳州市教育局的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照《漳州市教育局信息公开目录》编制《漳州市教育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漳州市教育局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指南》发放点市教育局办公大楼(市政府机关大院内)三层漳州市教育局政务受理中心领取。市教育局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漳州市教育局值班室和漳州市仪器站、电教馆协助市教育局办公室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公开范围市教育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下列主要信息:1、工作机构2、文件资料3、重要工作4、教育督导5、办事指南6、招生考试7、教育统计8、语言文字具体信息目录参见《漳州市教育局信息公开目录》。(二)公开形式在市教育局网站上公开市教育局主动公开的信息,我局也将通过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信息。此外,我局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性的公开方式:(1)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2)听证会、文件、公告栏等;(3)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三)公开时限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日内予以公开。 (2008年5月1日开始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直接在市教育局网站上填写《漳州市教育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从漳州市教育局网站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向市教育局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表。1、书面申请受理机构:市教育局办公室通信地址:漳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申请的具体步骤申请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本局办公室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本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局网站上直接填写逼供内递交电子版《申请表》即可。(2)书面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市教育局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申请处理本局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答复:(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2)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以公开的理由;(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厂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要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4、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为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厅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教育局监察部门投诉,地址:市教育局监察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厅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漳州市教育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教育局内设9个职能科(室)。(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事务,负责新闻宣传、文秘、档案、提案、督办、保密、信访及机关后勤等工作;负责局长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和督办。(二)初等教育科(挂“幼教科”牌子)负责全市初等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的办学指导和业务管理,参与制定初等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指导教育教学改革,推动九年义务教育。(三)中等教育科负责全市普通中学的办学指导和业务管理,参与制定中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指导普通中学教育教学改革,推动九年义务教育和普及高中教育。(四)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负责全市中等职业教育、成人学历教育以及文化技术教育的办学指导和业务管理;参与制定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拟定和实施扫除文盲规划,组织农村文化技术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岗位培训工作。(五)高等教育科负责全市所属高等教育办学指导和业务管理,参与制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高等学校布局、层次、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方案,指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工作。(六)德育科(挂“体卫艺术教育科”牌子)负责指导全市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德育工作,指导学校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和国防教育的工作,负责组织全市性学生体育竞赛和艺术演出、比赛等活动,负责抓好学校思想理论、宣传教育工作和安定稳定工作。(七)发展规划科负责制定全市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和分析,负责各类教育布局、结构的调整工作。(八)财务科(挂“财务审计科”牌子)参与制定教育经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统计并监测全市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和执行情况,编制市级教育事业经费的预算和决算,负责全市教育财务审计、基建审计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指导各县(市、区)教育内审业务。(九)人事科(挂“职改办”牌子)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教师的录(聘)用、调配及教师队伍管理,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负责全市师资培训,制定主管系列(专业)职称评定工作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所属干部的任免考核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制定教育系统工资福利待遇的实施意见,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派驻的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履行职责。

2022年福建漳州市市直中小学校学生转学、休学结果公示公告

  现将这批学生名单予以公告(具体名单见附件),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公示时间从2022年01月25日至01月31日止,共7天。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信函、传真或电话等形式向市教育局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的须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须用真实身份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等,否则不予受理。市教育局将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通讯地址: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B310教育局窗口,邮编:363000,联系电话:2026550(兼传真)。

  附件: 漳州市直中小学转学、休学名单

  相关阅读: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管理科学化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并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我省全国学籍系统的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建设,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指导省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县(市、区)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落实各项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实施学生学籍管理,定期上报所辖县(市、区)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属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实施学生学籍管理;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上报所属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籍信息收集、转接、汇总、校验、上报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日常学籍管理,确保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各地应当建立健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奖惩制度,定期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认真查处、严肃追究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一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全国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全国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终身不变,具体生成规则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学籍辅号是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的重要信息。小学、初中、高中一年级新生入学注册后,由学校为学生编列全省使用的学籍辅号,并纳入全国学籍系统统一管理。

  小学学生学籍辅号用13位数编列,其中第一位数表示学段代码(小学为1),第二、三位数表示入学年度后两位数(如16表示入学年度为2016年),第四、五位数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县(市、区)代码(附件1),第六、七位数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代码(由各县自行编排),第八、九位数表示学校代码(由各县自行编排),最后四位数表示由学校确定的学生顺序代码。

  初中、高中学生学籍辅号用11位数编列,其中第一位数表示学段代码(初中为2,高中为3),第二、三位数表示入学年度后两位数,第四、五位数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县(市、区)代码(附件1),第六、七位数表示学校代码;最后四位数表示由学校确定的学生顺序代码。

  学校编列的新生学籍辅号必须连续,不能出现断码。学生在我省同一学段学习期间,学籍辅号均保持不变。首次从外省转入我省就学的学生,学校应当为其编列新的学籍辅号。

  第三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学生建立或转接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分信息一致的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类,其中电子档案纳入全国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机构管理,日常管理由学籍管理员负责。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2.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登记表、休学复学申请表等);

  3.学生学籍卡片(含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4.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5.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6.享受资助信息。

  学校学籍档案除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外,还应包括新生花名册、学生增加(减少)情况登记表、毕业生花名册。

  学校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四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利用全国学籍系统及时处理问题学籍。

  第五条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就读,也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普通学校应接收具备学习能力的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品行表现符合普通中小学要求的工读学校学生可以转到普通学校就读。

  第六条学生转学或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从全国学籍系统中导出学生信息,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学生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学生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学校管理。

  第七条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或其他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由学校核办学籍信息变更,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八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或发生各类学籍变动时,学校应及时在全国学籍系统中进行有关信息维护,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学校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后1个月内,将纸质的新生花名册(附件2)和上学年学生增加和减少情况登记表(附件3)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存档一份。

  省和设区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在每学年开学后1个月内,将上学年学生增加和减少情况登记表报送所在地县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章 学籍变动

  第一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1.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

  2.学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跨省、市、区县工作调动(不含同城区内调动)的;

  3.随迁子女及其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居住地跨省、市、区县、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

  4.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5.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视情况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或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第二条普通高中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1.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

  2.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3.学生因身体等特殊原因确需在同城区内转学的,其中考成绩须达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

  4.具有技术特长或爱好的,可以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第三条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执行同级别学校互转的原则。国际课程班与普通班学生不得互转。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限于学生报考高中阶段学校时所在的设区市范围内,其中考成绩须达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符合有关转学条件,并经双方学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入后应补学相应的缺修课程。

  第四条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起始年级上学期以及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转学生应编入转出时所在的年级,不得留级。

  第五条办理转学手续应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中小学生转学申请登记表》(附件4);

  2.学生学籍基础信息表(由转出学校从全国学籍系统打印并盖章确认);

  3.《居民户口簿》、实际常住地居住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核查后留复印件);

  4.对于户籍信息没有发生变化的,需提供转学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5.学生就学期间有留级、休学等学籍变动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转学流程(含跨省转学和省内转学)如下:

  1.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上述转学材料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需有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签字);

  2.转入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和学校学位空余情况,认真审核学生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对证明材料有疑问的,应到相关部门核实确认;

  3.对于同意接收的,由转入学校在全国学籍系统中发起转学申请并核办(需上传相关转学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照片);不符合条件的,学校要做好解释工作;符合条件,但学校因学额不足无法接收的,学校要指导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统筹解决;

  4.转入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核办;

  5.转出学校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核办;

  6.转出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核办;

  7.转入学校获得其他三方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

  8.学生到转入学校报到后,转入学校通过全国学籍系统调取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全国学籍系统将同时通知转出学校)。

  转入学校、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核办。

  因全国学籍系统运行或数据传输不通畅等特殊原因,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核办20个工作日后,转出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仍未收到转学信息的,经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中小学生转学申请登记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后,转入学校可以先接收学生入学。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及时转接电子学籍档案。

  农村完全小学和教学点学生转学情况,应当及时报备所属乡镇中心小学。

  第七条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在1个月内将学生个人纸质学籍档案送交或邮寄转入学校,或根据学生本人申请经密封后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自带送达转入学校,并留复印件存档。

  第八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填写《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附件5),向学校申请休学。因病申请休学的,应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需有建议休学的意见)、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一年。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请求复学的学生,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分别核办后可以复学,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学,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学力,编入原年级就读。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康复证明。

  第九条休学流程如下:

  1.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上述休学材料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

  2.学校认真审核学生休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3.对于同意休学的,由学校在全国学籍系统中发起休学申请(需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照片);不符合条件的,学校要做好解释工作;

  4.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核办。

  第十条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填写《中小学生出国(出境)申请表》(附件6),凭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效证件,向学校申请,由学校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操作(需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照片)。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办理“出国(出境)复学”手续,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普通高中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学生出国(出境)定居;经司法部门判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要求退学的,应当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填写《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附件7),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办并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退学。

  退学一年内,学生要求重新回学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办并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准予重新回学校学习。

  第十二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一个月内通过全国学籍系统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十三条在校学生无故旷课达到2周,经学校多次联系动员返校就读仍无效果的,视为辍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学校应及时依法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动员其返校就学,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通过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于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小学毕业证书经校长签章后由学校颁发。对准予毕业的初中和高中学生,由学校编制《毕业生花名册》(附件8),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验印后发给毕业证书,加盖学校公章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专用章后生效。

  毕业证号编排规则与学籍辅号相似,其中第二、三位数改为毕业年度后两位数,前面加冠字母B。

  第十五条初中、高中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书》,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书原则上只补发一次。

  第十六条对完成初中或高中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达不到规定毕业条件的,由学校颁发结业证明书,编制花名册。

  第十七条高中学生未完成修业年限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属于本办法中所规定的退学学生,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明,并在证明上注明肄业时间。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一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包括学籍管理专用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数码相机或高清摄像头等,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校长是学校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学籍管理员应当由各单位或学校的正式工作人员担任(在校生数多的学校由教务部门副主任担任),责任心强,熟悉学籍管理规定、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全国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和操作方法、保密要求等。对学籍管理员应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定期组织培训,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明确岗位职责,根据学籍管理员工作任务和责任计算工作量,将系统应用和技术支持纳入学校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和工作考核。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每学期应当开展以学生身份基本信息为核心的数据审核工作,减少问题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三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同意,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五条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1.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2.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3.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4.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5.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6.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7.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8.对休学、转学、毕(结)业和表彰奖励等弄虚作假的,涂改学籍档案的,统计虚假瞒报的,无正当理由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或违反规定强迫学生转学、退学的;

  9.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外籍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军人子女入学、转学等有关事项,按《福建省贯彻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办法》(政联〔2013〕1号)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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