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纪检组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派驻机构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自我革命,坚持敢于斗争,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建立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增强“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第三条 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派驻机构是派出机关的组成部分,与驻在单位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 派驻机构应当强化政治监督,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推动驻在单位切实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第四条 派驻机构遵循以下原则开展工作: (一)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强化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功能;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决定; (三)坚持敢于善于监督,完善常态化监督工作机制; (四)坚持职责定位,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五)坚持各项监督统筹衔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体落实; (六)坚持监督与被监督相统一,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第五条 派驻机构应当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化监督职责,突出工作重点,创新履职方式,有效运用“四种形态”,增强派驻监督全覆盖的有效性,推动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六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管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所管辖的国有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按照规定向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依法派驻监察机构,派驻监察专员并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该单位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合署办公。 对系统规模大、直属单位多、监督对象多的单位,可以单独派驻纪检监察组;对业务关联度高,或者需要统筹力量实施监督的相关单位,可以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 第七条 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担任驻在单位的党组(党委)成员,履行监督专责,不分管驻在单位工作。 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实行交流任职、定期轮岗。 第八条 派驻机构的领导机构是组务会。组务会由派驻机构正职、副职组成。组务会会议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工作部署,落实派出机关工作安排,研究讨论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按照权限讨论或者决定党纪政务处分等事项。 派驻机构应当健全组务会会议以及组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完善议事决策机制。 第九条 派驻机构应当按照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原则,结合实际设置内设机构或者明确人员分工。 第三章 领导体制? 第十条 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设置、干部管理、工作保障等机制,听取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关于派驻监督工作的汇报,推动派驻机构履职尽责。 第十一条 驻在单位应当支持配合派驻机构工作,主动及时通报重要情况、重要问题,根据派驻机构工作需要提供有关材料,为派驻机构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第十二条 派驻机构由派出机关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派出机关负责,受派出机关监督。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派驻监督工作情况报告。派出机关分管领导应当定期召开派驻机构负责人会议,经常同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联系、服务和保障。 监督检查部门协助分管领导联系派驻机构日常工作: (一)指导督促派驻机构履行职责; (二)对派驻机构请示报告的问题、事项进行审核把关; (三)对派出机关交办的重要案件、事项进行督促办理; (四)办理派驻机构提请支持、协调的重要事项; (五)向派驻机构通报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的一般性问题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情况; (六)联系开展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会同派驻机构联合开展以下监督工作: (一)开展专项检查,推动驻在单位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二)研判驻在单位政治生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 (三)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查找分析利用公共权力和资源设租寻租、离职后违规从业等行业性、系统性廉洁风险,向驻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或者督促开展专项治理; (四)支持配合派出机关同级党委巡视巡察机构开展工作,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五)推动驻在单位落实纪检监察建议; (六)其他需要联合开展的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派出机关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对于派驻机构管辖的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直接办理或者组织、指挥办理。 第十六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指导、协调派驻机构与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协作开展以下工作: (一)协同开展专项检查、专项监督,推动解决有关系统和领域的突出问题; (二)协作采取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 (三)协商确定驻在单位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或者由派驻机构报请派出机关指定有关地方纪委监委管辖; (四)联合审查调查驻在单位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 (五)其他需要协作开展的工作。 第十七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各派驻机构之间协作配合开展以下工作: (一)针对共性或者关联性问题同步开展专项监督; (二)对重大、复杂案件进行联合审查调查; (三)协作开展案件审理、复议复查和复审工作; (四)对派出机关部署的重要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交叉检查或者联合检查; (五)联合开展调研、培训; (六)其他需要协作配合开展的工作。 第十八条 派驻机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内设纪检机构及直属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支持其发挥职能作用,推动纪检干部队伍建设,加强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协调人员力量开展监督执纪工作。 第十九条 派驻垂直管理单位的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驻在单位各级纪检机构的工作进行统筹,推动层层落实监督责任。下一级单位纪检机构的监督执纪工作以派驻纪检监察组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组(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一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 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的派驻机构工作,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派出的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按照规定审理有关派驻机构审查调查的案件,定期向派出机关报告案件审理工作情况。在派出机关领导下,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向派驻机构反馈评查结果。 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派驻机构的沟通协调,对本级党和国家机关部门机关纪委的执纪审查工作进行协同指导。 第二十一条 派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教育行政部门等的纪检监察组,按照规定协助派出机关加强对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派驻机构工作的指导,形成监督合力。 派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相关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的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一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派驻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第二十三条 派驻机构应当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结合驻在单位实际,重点监督检查以下情况: (一)对党忠诚,践行党的性质宗旨情况; (二)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情况; (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四)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依规依法履职用权、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派驻机构应当重点监督以下对象: (一)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 (二)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 (三)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其他列入重点监督对象的驻在单位人员。 第二十五条 派驻机构应当支持和督促驻在单位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协助其开展内部巡视巡察,推动驻在单位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治理、防控风险。 第二十六条 派驻机构应当结合派驻监督工作情况,推动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任务教育,强化纪法教育、警示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修身律己,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第二十七条 派驻机构对反映驻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问题的检举控告,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置。 第二十八条 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经批准可以参与派出机关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派驻机构负责审查以下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的案件: (一)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 (二)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人员。 派驻机构必要时可以审查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其他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的案件。 派驻机构根据派出机关授权,依法调查驻在单位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 第三十条 派驻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违纪违法的驻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进行处理处分,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三十一条 派驻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置以下申诉或者复审申请: (一)党组织和党员对派驻机构所作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二)监察对象对派驻机构所作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 (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 对于派驻机构立案审查调查后由驻在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案件的申诉或者复核申请,派驻机构应当协助驻在单位做好有关处置工作。 第五章 履职程序? 第三十二条 派驻机构开展日常监督应当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监督方式包括: (一)参加会议。参加或者列席驻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等重要会议,了解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情况和班子成员的意见态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按照规定向派出机关报告。 (二)谈心谈话。同党员、干部和群众广泛谈心谈话,听取对监督对象的反映,发现监督对象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 (三)听取汇报。听取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情况的汇报,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进行提醒纠正。 (四)查阅资料。按照规定查阅、复制驻在单位有关文件、资料、数据等材料,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五)沟通情况。加强与驻在单位机关党委、党委办公室和组织人事、巡视巡察、法规法务、财务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及时发现和通报问题。 (六)分析研判。分析信访举报、党风廉政等情况,对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向驻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七)廉政把关。建立健全、动态更新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严把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 (八)实地调查。开展驻点调研、现场核查,精准发现驻在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 (九)其他开展日常监督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 派驻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发现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要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 派驻机构应当经常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以及党风廉政状况进行分析,每年向派出机关提交专题报告。 第三十四条 派驻机构应当定期会同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派出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根据情况派员参加。 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常与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就政治生态、作风建设、廉洁风险等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工作建议,督促完善有关制度措施。 第三十五条 派驻机构应当向驻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通报其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廉洁自律等情况,推动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派驻纪检组日常监督工作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派驻纪检组应当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建立健全规范党组及其成员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加强自我约束和互相监督的措施和制度。二、派驻纪检组组长参加驻在部门党组会议和有关行政领导会议,对领导班子执行议事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有关问题负责任地提出意见或建议。三、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四、派驻纪检组应当了解汇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在用车、住房、出国(境)、休假、兼职、配偶子女从业和收受礼品登记等方面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及个人家庭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五、派驻纪检组通过了解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参加对驻在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方式,对驻在部门党组及其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六、派驻纪检组应当派员参加驻在部门党组成员述职述廉会议,了解相关的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二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第十三条 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派驻纪检组工作职责是什么?
一、监督检查所监督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情况。二、监督检查所监督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研究、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有效措施,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贯彻落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工作部署的完成情况。三、监督检查所监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涉及行政效能方面的投诉。四、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对所监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倾向性或重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并督促抓好整改落实。五、对所监督单位落实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作出综合评价或相关专项评价。六、受理对所监督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七、经市纪委监委批准或授权,初步核实相关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协助市纪委监委调查核实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并监督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八、承办市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纪检组怎么“驻”,怎么监督
“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派驻形式:所有派驻机构将统一名称为“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派驻机构采取单独派驻和归口派驻两种形式。对系统规模大、直属单位多、监督对象多的部门,单独设置派驻机构;对业务相近、相关或者系统规模小、监督对象少的部门,归口设置派驻机构。监督权限和方式:1、参加或者列席驻在部门领导班子会议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2、约谈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3、经批准查阅驻在部门有关文件、资料和账目。4、对驻在部门有关领导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5、驻在部门选拔任用其管理的干部,应就考察人选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征求派驻机构的意见。6、调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8、有权采用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扩展资料:最大限度发挥派驻纪检组监督作用:党章第四十三条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这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条例》第二十八条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派驻机构改革实践经验,把派驻监督纳入党内监督的制度框架,明确了纪委派驻纪检组和派出机关的工作关系、派驻纪检组的职责任务、派出机关的领导方式,为强化党内监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制度保障。第一,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的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派出机关和派驻纪检组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第二,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提高派驻纪检组的履职能力。第三,理顺工作关系,形成监督合力。 第四,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管理监督水平。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如何发挥纪委派驻纪检组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
纪律检查委员会履行的主要职责
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具体如下: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党的纪律。监督检查学校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遵守党纪党规的情况;2、协助学校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开展反腐败斗争。开展党风廉政状况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制度建设,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3、查处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对违反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初核、立案、调查和审理,并依据有关规定程序,决定给予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4、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受理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举报,受理党员对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支持党员和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和党内不正之风作斗争;5、开展党风党纪和反腐败的宣传教育。协同组织、宣传等部门、结合学校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党风党纪教育,增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勤政为民、拒腐防变的能力;6、协同学校党委组织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参与学校对干部的考察、考核和评议工作,就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情况提出意见,建立健全学校中层干部廉政档案;7、组织全校纪检干部的理论、政策学习和业务学习,提高纪检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8、承办校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实现依纪监督和依法监察、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
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
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具体如下: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党的纪律。监督检查学校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遵守党纪党规的情况。2、协助学校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开展反腐败斗争。开展党风廉政状况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制度建设,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3、查处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对违反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初核、立案、调查和审理,并依据有关规定程序,决定给予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4、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受理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举报,受理党员对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支持党员和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和党内不正之风作斗争。5、开展党风党纪和反腐败的宣传教育。协同组织、宣传等部门、结合学校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党风党纪教育,增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勤政为民、拒腐防变的能力。6、协同学校党委组织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参与学校对干部的考察、考核和评议工作,就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情况提出意见,建立健全学校中层干部廉政档案。7、组织全校纪检干部的理论、政策学习和业务学习,提高纪检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8、承办校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实现依纪监督和依法监察、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
派驻纪检组如何发挥监督作用?
法律分析:
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派出它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并由派出它的监察机关实行统一管理。在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中,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向驻在部门的下属行政机构再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
第六条 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派出它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并由派出它的监察机关实行统一管理。在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中,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向驻在部门的下属行政机构再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
第七条 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被监察的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二)受理对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三)调查处理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四)受理被监察人员不服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复核决定的申诉;(五)受理被监察人员不服监察决定的申诉;(六)督促被监察的部门建立廉政、勤政方面的规章制度;(七)办理派出它的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是干什么的
法律分析:纪委派驻机构,全名应该叫“某某纪委派驻某某单位纪检监察组”。纪委派驻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受派出机关直接领导。也就是,纪委派驻机构直接由上级纪委管理,与所驻单位无关。法律依据:《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 对改革派驻机构领导体制、完善派驻监督工作机制、拓展派驻全覆盖范围、提高派驻监督全覆盖质量等作出全面部署。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作出重大制度安排,强调“完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分层分类分领域推进派驻机构改革,实现对各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监督全覆盖,逐步深化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显著增强,监督效果不断提升,改革成效日益显现。改革实践充分证明,党中央深化派驻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是完全正确的。
市直纪检委派驻机构好吗
市直纪检委派驻机构好吗您好亲,其实,单位并没有什么好坏之分,最重要的还是要找到适合自己的岗位。普通人选择市纪委派驻组好。这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平台更大。平台的大小决定着发展的天花板。在体制内,很多人都有着“副科病”,这不是说真得了什么病,而实际上讲的是提到副科级,就提拔不上去了,这种情况在县乡一级是十分常见的,很多人到退休也提不了副科级,直到公务员的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出台之后才会好一些。区委办公室正常情况下只是正科级的单位,干到区委办主任也只是个正科级的干部,除非离开这个单位,才能晋升到更高层次。但市纪委派驻组却不一样。首先市纪委派驻组,一般是副处级机构,这个机构就比区委办公室要高一层,调到正科级非常容易。另外,市纪委派驻组只是市纪委的一个组成部分,虽然被派驻到某些单位,负责纪检监察工作,但实际上编制、工资等都是在市纪委,而市纪委是副厅级机构,比区委还高一级,更别说区委办公室了。在市纪委,成为处级干部还是比较容易的,而在区委办公室则非常难。第二,接触的领导更大,更有机会晋升。前面说了,在区委办公室,要为区委领导服务,但服务的最大领导就是区委书记,正常情况下,区委书记是正处级干部。要晋升科级干部,区委书记可以说了算,但如果要晋升副处,区委书记只有建议权。而在市纪委却不一样,作为市纪委的机构派驻组,一样可以接触到市纪委的领导,最高就是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如果表现好被市纪委书记赏识,作为常委是可以推荐副处级干部的,而且具有表决权。而且市纪委书记作为“市委5人小组”成员之一,对纪委干部的晋升有着很大的话语权。即使不晋升领导职务,晋升职级,在市纪委也比在区委办有更多的一至四级调研员的职数,有更多的机会晋升到更高的职级。第三,工资待遇可能更高。在市纪委派驻组,一方面更容易升高到更高的职级工资待遇自然会相应增长,比更低职级工资肯定要高。另一方面,作为纪检干部,在工资当中,比在区委办的工作人员多出一个纪检津贴,每月有220元。另外,作为纪检干部经常要办案,可能有更多的出差执行任务的机会,这样虽然辛苦一些,但是有更多的补助。【摘要】
市直纪检委派驻机构好吗【提问】
市直纪检委派驻机构好吗您好亲,其实,单位并没有什么好坏之分,最重要的还是要找到适合自己的岗位。普通人选择市纪委派驻组好。这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平台更大。平台的大小决定着发展的天花板。在体制内,很多人都有着“副科病”,这不是说真得了什么病,而实际上讲的是提到副科级,就提拔不上去了,这种情况在县乡一级是十分常见的,很多人到退休也提不了副科级,直到公务员的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出台之后才会好一些。区委办公室正常情况下只是正科级的单位,干到区委办主任也只是个正科级的干部,除非离开这个单位,才能晋升到更高层次。但市纪委派驻组却不一样。首先市纪委派驻组,一般是副处级机构,这个机构就比区委办公室要高一层,调到正科级非常容易。另外,市纪委派驻组只是市纪委的一个组成部分,虽然被派驻到某些单位,负责纪检监察工作,但实际上编制、工资等都是在市纪委,而市纪委是副厅级机构,比区委还高一级,更别说区委办公室了。在市纪委,成为处级干部还是比较容易的,而在区委办公室则非常难。第二,接触的领导更大,更有机会晋升。前面说了,在区委办公室,要为区委领导服务,但服务的最大领导就是区委书记,正常情况下,区委书记是正处级干部。要晋升科级干部,区委书记可以说了算,但如果要晋升副处,区委书记只有建议权。而在市纪委却不一样,作为市纪委的机构派驻组,一样可以接触到市纪委的领导,最高就是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如果表现好被市纪委书记赏识,作为常委是可以推荐副处级干部的,而且具有表决权。而且市纪委书记作为“市委5人小组”成员之一,对纪委干部的晋升有着很大的话语权。即使不晋升领导职务,晋升职级,在市纪委也比在区委办有更多的一至四级调研员的职数,有更多的机会晋升到更高的职级。第三,工资待遇可能更高。在市纪委派驻组,一方面更容易升高到更高的职级工资待遇自然会相应增长,比更低职级工资肯定要高。另一方面,作为纪检干部,在工资当中,比在区委办的工作人员多出一个纪检津贴,每月有220元。另外,作为纪检干部经常要办案,可能有更多的出差执行任务的机会,这样虽然辛苦一些,但是有更多的补助。【回答】
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法律分析: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在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的同时向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涉及常务委员的,报告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初步核实,需要审查的,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纪委双派驻机构是政府部门纪委部门下的一个监督机构,主要工作是监督驻地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官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二条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条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