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影响因素
我国1998年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规定,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必须考虑选用的交易与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可比性因素,这些因素包括:(1)购销过程的可比性,包括交易的时间与地点。交货条件、交货手续、支付条件、交易数量、售后服务时间和地点等;(2)购销环节的可比性,包括出厂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出口环节等;(3)购销货物的可比性,包括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性能、结构、外观、包装等;(4)购销环境的可比性,包括社会环境(民族风俗、消费者偏好等)、政治环境(政局稳定程度等)、经济环境(财政、税收、外汇政策等)。从上述影响可比性的因素可以看出,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一般是很难操作的,两项交易只要有一方面的因素不可比,该方法就不容易采用。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实际运用
例如:有一家在华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将所生产的100,000台手机销往国外的母公司,定价是500元/台,10,000台手机销售给国内的零售商,定价为800元/台。这样的定价很容易遭受到税务部门的质疑。这个时候企业该如何调整关联企业间的内部交易价格呢?企业可以从产品销售的数量、技术支持、以及可能产生的坏账等方面出发,对向关联企业销售和第三方企业销售做进一步的分析。比如企业销售给关联公司的手机数量要比国内零售商的多,因此可以有一定的价格折扣。而且由于是集团内部,因此相应的营销费用和技术支持费用都能得到最小化。此外,在日后的收账上,关联企业间产生的坏账可能性要远远小于第三方无关联的企业。因此综合以上种种因素,企业可以适当地调高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但是低于第三方的交易价,即使税务对此产生质疑,企业也可以就以上因素向税务部门进行解释。
税务师考试《税法二》2017要点:特别纳税调整
本文“税务师考试《税法二》2017要点:特别纳税调整”由税务师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特别纳税调整 一、特别纳税调整的概念及关联申报管理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一)关联方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具体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结合教材关联申报管理的8条复习。 (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股权控制) (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借贷关系) (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4)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3-4项人员控制) (5)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6)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7)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5-7项经营控制) (8)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1)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实质控制) (二)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 1.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25%的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实际税负明显偏低是指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的50%。 2.资本弱化管理: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 (1)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2)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 (3)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特别纳税调整管理的内容 1.转让定价管理 2.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3.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4.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5.资本弱化管理 6.一般反避税管理 二、同期资料管理 1.同期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结构;(2)生产经营情况;(3)关联交易情况;(4)可比性分析;(5)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1)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2)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3)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3.其他规定: (1)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2)企业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同期资料,须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 (3)同期资料应使用中文。如原始资料为外文的,应附送中文副本。 (4)同期资料应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 (5)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可延期报送,但最迟不得超过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12月31日。
税务师税法科目考点详解,附复习方法
在税务师考试中,税法科目一共包括《税法一》、《税法二》两科,因为难度较低,很多考生都会将这两科放在第一年考,那么这两科考察什么内容?有哪些复习方法?税务师考试科目介绍税务师考试包括《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实务》、《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这五科。其中,《税法一》、《税法二》两科的考试难度是比较低的,也是不少考生第一年报考主要选择的两门科目!税务师《税法一》、《税法二》侧重点详解《税法一》中不仅有税法基本原理的内容,也包含了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烟叶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和环境保护税这9个税种。《税法二》中则介绍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船舶吨税这9个税种,以及有关国际税收的一些内容。税务师考试复习建议1、理解:记忆是建立在理解的基础上,理解了的东西是最容易记住的,听课、阅读讲义,做题这三件事是必不可少的;(老师的讲义都是教材的精华,考点的归纳,所以通读讲义很重要)。2、听课:阅读讲义之后听课,阅读讲义之后听课可以有效解决看讲义中不明白的地方,录播课、直播课、带学课、方法陪练课,基本录播课我是听了两遍及以上的,所谓读书百遍,其义自见。3、做题:做题最重要的是要掌握题目中所涉及的知识点,也要能够根据题目举一反三,知识知道简单的对错是没有意义的,要知道为什么错,这样才能保证以后遇到同类型的题目不会出错。做题的过程中,要做一个有心人,建立错题库,做错题目的时候,不要心态崩了,这时候,把自己当作一个海绵,是吸收知识最快的时候,只要把错题中的知识点搞懂,就等于掌握了新的知识点。
什么是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可比性分析内容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 第十七条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可比性分析,应当按照不同交易类型,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中交易资产或者劳务的特性、合同条款、经济环境和经营策略上的差异: (一)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包括:1.转让过程,包括交易时间与地点、交货条件、交货手续、支付条件、交易数量、售后服务等;2.转让环节,包括出厂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出口环节等; 3.转让环境,包括民族风俗、消费者偏好、政局稳定程度以及财政、税收、外汇政策等;4.有形资产的性能、规格、型号、结构、类型、折旧方法等; 5.提供使用权的时间、期限、地点、费用收取标准等; 6.资产所有者对资产的投资支出、维修费用等。 (二)金融资产的转让,包括金融资产的实际持有期限、流动性、安全性、收益性。其中,股权转让交易的分析内容包括公司性质、业务结构、资产构成、所属行业、行业周期、经营模式、企业规模、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企业所处经营阶段、成长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交易时间、地理区域、股权关系、历史与未来经营情况、商誉、税收利益、流动性、经济趋势、宏观政策、企业收入和成本结构及其他因素; (三)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包括: 1.无形资产的类别、用途、适用行业、预期收益; 2.无形资产的开发投资、转让条件、独占程度、可替代性、受有关国家法律保护的程度及期限、地理位置、使用年限、研发阶段、维护改良及更新的权利、受让成本和费用、功能风险情况、摊销方法以及其他影响其价值发生实质变动的特殊因素等。(四)资金融通,包括融资的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 (五)劳务交易,包括劳务性质、技术要求、专业水准、承担责任、付款条件和方式、直接和间接成本等。 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就该差异对价格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的,应当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介绍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在可比条件下将一项受控交易中转让的资产或劳务的价格与一项非受控交易中转让的资产或劳务的价格进行比较的方法。如果发现两种价格有差异,说明关联企业的受控交易价格有问题,这时就可以用非受控交易中的价格来代替受控交易中的价格。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要求两种交易中转让的资产或劳务具有高度的可比性。
税务局怎样认定关联方交易价格不公允,有没有界定比例
认定方法如下:1.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价格作为关联交易公平成交价格2. 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收入净额×100%3. 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公式:公平成交价格=关联交易的合理成本×(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100%4. 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利润率指标包括①资产收益率、②销售利润率、③完全成本加成率、④贝里比率。5. 利润分割法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利润分割法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①一般利润分割法根据关联交易各参与方所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确定各自应取得的利润;②剩余利润分割法将关联交易各参与方的合并利润减去分配给各方的常规利润的余额作为剩余利润,再根据各方对剩余利润的贡献程度进行分配。
税务局怎样认定关联方交易价格不公允,有没有界定比例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价格作为关联交易公平成交价格
再销售价格法
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收入净额×100%
成本加成法
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公式:
公平成交价格=关联交易的合理成本×(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100%
交易净利润法
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利润率指标包括①资产收益率、②销售利润率、③完全成本加成率、④贝里比率。
利润分割法
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利润分割法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
①一般利润分割法根据关联交易各参与方所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确定各自应取得的利润;
②剩余利润分割法将关联交易各参与方的合并利润减去分配给各方的常规利润的余额作为剩余利润,再根据各方对剩余利润的贡献程度进行分配。
税务局怎样认定关联方交易价格不公允,有没有界定比例呢?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价格作为关联交易公平成交价格。2、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收入净额×100%3、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公式:公平成交价格=关联交易的合理成本×(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100%4、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5、利润分割法: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扩展资料:注意事项:1、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与遵循市场竞争原则的独立交易相比较,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的信息成本、监督成本和管理成本要少,交易成本可得到节约,故关联方交易可作为公司集团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基本手段。2、从法律角度看,关联方交易的双方尽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在事实上却不平等,关联人在利己动机的诱导下,往往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使关联方交易违背了等价有偿的商业条款,导致不公平、不公正的关联方交易的发生,进而损害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3、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方关系。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联方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联方交易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联方交易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