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进京

时间:2024-06-01 11:44:04编辑:流行君

青岛位于山东的哪一部分


青岛市地处山东半岛南部,位于东经119°30′~121°00′、北纬35°35′~37°09′,东、南濒临黄海,东北与烟台市毗邻,西与潍坊市相连,西南与日照市接壤。青岛全市总面积为11293平方千米。其中,市区(市南、市北、李沧、崂山、黄岛、城阳、即墨等七区)为5226平方千米,胶州、平度、莱西等三市为6067平方千米。青岛为海滨丘陵城市,地势东高西低,南北两侧隆起,中间低凹。其中,山地约占全市总面积(下同)的15.5%,丘陵占2.1%,平原占37.7%,洼地占21.7%。全市海岸分为岬湾相间的山基岩岸、山地港湾泥质粉砂岸及基岩沙砾质海岸等3种基本类型。浅海海底则有水下浅滩、现代水下三角洲及海冲蚀平原等。扩展资料截至2017年10月,青岛市辖7个市辖区(市南、市北、李沧、崂山、黄岛、城阳、即墨),代管3个县级市(胶州、平度、莱西)。具体介绍以下几个市区:1、市南区是青岛市的行政区之一,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南部,是青岛市的政治、文化、金融中心,青岛市人民政府所在地。2、李沧区是青岛市内3区之一,2014青岛世园会主办地,东枕崂山山脉,西临胶州湾,南接市北区,北连城阳区,是进出青岛市的咽喉之地。3、平度市,山东省下辖县级市,位于胶东半岛西部,是山东省面积最大的县级市;位于中国经济强劲增长的环渤海湾经济圈、山东半岛制造业中心地带,是连接青岛、潍坊、烟台三大城市的“枢纽”,被誉为青岛的“后花园”。参考资料来源:青岛市情网-市情综述

山东省青岛市,青岛市下辖哪几个区和哪几个县?


截至2017年9月,青岛下辖7个市辖区,代管3个县级市。分别为:一、市南区地处青岛市区南部,西起团岛,与黄岛区隔胶州湾相望,东至麦岛,与崂山区毗邻,北与市北区相接,南临黄海。介于东经120°19′、北纬36°04′之间,辖区东西长12.7千米,南北最宽处4.8千米,面积30.01平方千米。二、市北区青岛市主城区之一,位于青岛市中部偏南,连西部濒临胶州湾,东部与崂山区为邻,北部与李沧区接壤,南部与市南区毗连,东西最大距离11.5公里,南北最大距离9.9公里,海岸线长17.83公里,总面积65.4平方公里。三、黄岛区地处山东半岛西南隅,胶州湾畔。位于北纬35°35′~36°08′,东经119°30′~120°11′。南临黄海,北靠胶州市,西邻诸城市、五莲县和日照市。东北西南斜长79.25公里,东西宽62.36公里。陆域面积2096平方公里,海域面积约5000平方公里。四、崂山区地处山东半岛南部、青岛市东南隅。位于东经120°24′33″~120°43′、北纬36°03′10″~36°20′23″。东、南濒黄海,西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西北邻李沧区,北接城阳区和即墨区。东北西南斜长36.6公里,东西宽27.7公里,陆域面积395.79平方公里。 五、李沧区地处青岛市区北端,位于东经120度26分,北纬36度10分。东依崂山山脉,与崂山区接壤,西临胶州湾,南邻市北区,北靠城阳区与青岛流亭国际机场相连。东西长约14公里,南北长约11公里。区境总面积为97.98平方公里。六、城阳区东依崂山区,南接李沧区,西临胶州湾与胶州市相邻,北与即墨区毗连。位于东经120°12′,北纬36°20′,总面积553.2平方公里。七、即墨区位于中国山东半岛西南部,地处东经120°07′-121°23′,北纬36°18′-36°37′,东临黄海,与日本、韩国隔海相望,南依崂山,近靠青岛。全市东西长76.25千米,南北宽36.25千米,面积1932.44平方千米。2017年9月20日,国务院、山东省政府批复了青岛市区划调整的请示,同意撤销县级即墨市,设立青岛市即墨区。八、胶州市地处山东半岛西南部,胶州湾西北岸。东邻城阳区、即墨区,西靠高密市、诸城市,南接西海岸新区,北连平度市。市境介于北纬36°00′—36°30′,东经119°37′—120°12′之间,东西横距51千米,南北纵距54.3千米,总面积1324平方千米。九、平度市位于胶东半岛西部,地处北纬36°28′15″~37°02′46″,东经119°31′30''~120°19′13″。东以小沽河、大沽河为界,与莱西市和即墨市相邻,西及西南以胶莱河为界,与昌邑市和高密市相望;南与胶州市毗邻,北与莱州市接壤。东西最大横距71千米,南北最大纵距64千米。总面积3175.63平方千米。十、莱西市、位于胶东半岛中部,地处东经120°12'~120°40'、北纬36°34'~37°09'之间,东临莱阳市,西以小沽河为界与平度市相邻,南沿五沽河同即墨区交错接壤,北、西北靠招远市、莱州市。南北最大长度63公里,东西最大宽度36公里,呈不规则的长方形。全市总面积1568.2平方公里。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青岛

信托与担保的区别

一、信托产品为信托公司发行,信托公司为正规金融机构门槛很高。
二、担保为担保公司担保,或者担保人担保,担保为金融产品架构中增信中的重要环节,一般由保证人提供,专门从事担保以赚取利润的为担保公司。
三、集合信托产品目前还是相对安全的,但是已经积聚了很大的风险,信托产品是理财产品的一种形式,担保为一种行为,也可以理解成是一类机构。
一、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
(一)公司型
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需在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数量需在200人以下。对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可以约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这样,对私募基金来说,就可以灵活约定,投资人获得多少比例,而基金公司或基金经理获得多少比例。但是,因为投资人可能会不断进入,这样从公司形式上就需要增资,而增资又需要股东的多数决,开股东会和办理公司变更手续,增加了繁复程度。此外,由于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等各种税费,将导致投资人的收益有较大折损。
(二)有限合伙型
首先,除法律另有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应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投资人为有限合伙人,以自己的投资为限承担责任,基金经理可以为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并承担无限责任。由于资金由基金经理运做,基金经理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就比公司型的利润分配方式更进一步,不仅是分配利润,而且还有承担损失,这对于投资人多了一种保护。但是,对基金经理个人则成为一个太大的压力,尤其在我国没有个人破产法的情况下,因为自己的劳务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利于私募基金的行业发展。而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三)信托型
信托型私募基金需要委托信托机构通过出售资金信托份额,按照信托法律规定,资金信托的份额不得超过200份。信托的销售已经不同于私募,购买人与基金经理之间已经被信托公司所隔离,整个信托计划成为投资资金,信托公司取代购买人(真正的投资人)行使投资者权利。在这个模式中,增加了一层法律关系。同时,因为信托机构的介入费用增加,对投资人的收益有所折损。
二、找担保人贷款怎么处理
找担保人贷款,第一步:和担保人之间签订一个协议,让他为你提供担保。第二步:让担保人和债权人也就是银行之间签订一个担保协议。银行可能会审核担保人的经济状况,工作状况,信用状况等等,然后再决定是否承认这一个担保人,如果担保人不符合银行的条件可能还需要另外找一个。
1、贷款担保人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5、可以找公务员或者担保公司担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城中村自建房可以买卖吗

可以在村集体允许的情况下,出让给本村其他村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村集体依法无偿划拨给本村农民建房的,是不允许转让的。因为宅基地与宅基地上的房屋是不可分的,所以农民转让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同村)转让,并征得村集体组织同意。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是不能购买农村房屋的。即使私下买卖了,也是不能过户的。农村自建房买卖原则无效。农村自建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故农村私房买卖合同涉及到农村宅基地的转让。依照《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居民转让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违反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属性,应当认定无效。司法实践中,如果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较早,且房款已付清,房屋已实际交付,且经有关政府部门审核同意,从保护交易安全角度出发,农村自建房买卖的买受人即使是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或者是城镇居民,亦不作无效处理。农村自建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区分不同情况,农村自建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以认定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首先,要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原则。拓展资料: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私有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主要是因为:一是部分城镇居民在购买农村房屋后进行了依法登记和产权变更手续;二是出卖方已经转为城镇居民;三是法院认定买卖行为发生的时间较长,购买方已经在农村长时间居住,且房屋已经翻盖或者重建,从保障当事人居住权和稳定农村社会关系的角度认定有效。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明文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城中村自建房可以买卖吗

可以在村集体允许的情况下,出让给本村其他村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村集体依法无偿划拨给本村农民建房的,是不允许转让的。因为宅基地与宅基地上的房屋是不可分的,所以农民转让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同村)转让,并征得村集体组织同意。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是不能购买农村房屋的。即使私下买卖了,也是不能过户的。农村自建房买卖原则无效。农村自建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故农村私房买卖合同涉及到农村宅基地的转让。依照《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居民转让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违反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属性,应当认定无效。司法实践中,如果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较早,且房款已付清,房屋已实际交付,且经有关政府部门审核同意,从保护交易安全角度出发,农村自建房买卖的买受人即使是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或者是城镇居民,亦不作无效处理。农村自建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区分不同情况,农村自建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以认定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首先,要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私有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主要是因为:一是部分城镇居民在购买农村房屋后进行了依法登记和产权变更手续;二是出卖方已经转为城镇居民;三是法院认定买卖行为发生的时间较长,购买方已经在农村长时间居住,且房屋已经翻盖或者重建,从保障当事人居住权和稳定农村社会关系的角度认定有效。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明文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城中村自建房买卖要注意哪些问题

通过法律途径拆迁费按照规定是给原来户主的。你们的买卖本身不合法,返还房款(还要看合同怎么约定,你们和拆迁房也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法律关系。拆迁政策是按照集体土地来拆迁的,不会给到你们手里,如果是租赁形式的就麻烦了)办法是一起通过信访等方式请求地方政府解决,不会按照住宅拆迁来执行,要求认定原来的协议无效,没有什么可以依据的,补偿费用低很多,可能只能起诉原来卖小产权房给你的村委会。这个合情不合法的事情只有在政府主持下协商了
还是原来的户主(村委会房产证上写着原户主的名字),绝大部分都没有过户,我们小区有很多外来人员买这个村的房子,现在马上可能要面临这个房子被拆迁的问题我们几年前由于资金不多,买了城中村的集资房,那补偿费应该给我们呢,到时不知会怎么处理呢,但一直都没有过户,后来想过户,可是村里不让过了,如果拆了房子
城中村小产权的房子买了没有过户,只有买卖合同,要是拆迁能要到拆迁费吗?
当村子里反悔,问你要房子的时候.........你是一点保护都没有的。打官司都没用..................房改房和小产权房完全是两个概念。房改房就是拆迁安置房。这种房以后会有房产证,可以买卖。所谓的小产权房,说白了就是集资建房。他不合法在没有经过5证的5项审批。没有给国家纳税。所以不合法。在房产里面没有小产权这个说法的。那是开发商自己定义的。这种房子你只能和开发商进行买卖关系。不过这种风险很大。要是开发商跟你又诚信,你要和他买卖也是可以的。但是要是一旦出问题,你们的购买协议是无效的。另外办证是不可能的。全国这种情况太多了,西安要是办了,俯单碘竿鄢放碉虱冬僵别的地区怎么办?西安市房管局不会拿自己当靶子的。你没看北京最近很有名的那个画家村的官司?小产权买卖的。国家不支持的。人家农民说收回就收回..............顶多把你原来的钱还给你。

请问西安买大产权的房子和小产权的城中村改造房,除了改造房只有使用权,没有销售权外,还有什么弊端呢?
该委托书可以拿去公证,而有的属于商品房,对交易的详细内容步骤和方法越清楚越好。等到还建房所有权证办理下来后,有的还建房可以办理两证,如果你实在要买,谢谢。望采纳;出售时,约定的违约金最好不低于所付金额的两倍,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一般为5年)。购买还建房会有比较大的风险,那么,可以先与卖方签订房屋期权买卖协议书,这点你要弄清楚,但部分还建房土地证的性质是集体性质的,你们再按照约定去办理过户手续你好。再让卖方签署一份代为办理还建房一切事宜的委托书给你,有的拆迁还建房属于经济适用房,并移交所有相关资料,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如果还建房是经济适用房,由你全权处理还建房所有权证办下来之前的一切事宜

城中村改造政策的还建房到底有两证吗
目前是不合法的
我是农村外来打工人员,现一城中村某户欲售其房,我有意向收购,想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意见。城中村的买卖是否合法?卖方是否只提供房产证即可?我是否能在现有房产基础上自己改建?如果以后集体规划改建,我是否有补偿?因为知识欠缺,咨询专业人士,如有另需特别注意的事项,望不吝赐教。
城中村房屋买卖合法吗?
大河报登过多次了,既然打算买房干嘛不多关注一下?以下摘抄郑州小产权房销售火爆 建设部称难办房产证6月18日,建设部发出购房警示: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否则将无法办理房产证。有些项目承诺办理的“乡产权”、“小产权”,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昨日,记者走访了郑州,发现大多处于郑州城乡接合部的“小产权房”,因为价格便宜,销售依然火热!〔特征〕〔最大卖点〕一套房子便宜十几万昨日,记者在郑州市北环附近一家房地产售楼部看到,售楼人员正在忙碌着。“有空房吗?”“还有20多套,再晚几天,说不准就没了。”一名20多岁穿白上衣男售楼人员迎上来,介绍他们的房子情况。他说,这个小区一共33000多套房子,去年年底交房,半年多时间就剩下20多套了。卖得好就是因为这种房子价格便宜。”他算了一笔账,目前郑州市商品房销售均价每平方米3600多元,一套100平方米房子,买下来也要36万多元,加上杂七杂八的费用,40万元左右。如果买他们这样的房子,均价2600元/平方米,100平方米的房子,我们只要30万元左右,每平方米便宜了1000多元。一套房子便宜了十几万元。〔致命缺点〕业主拿不到房产证“买完房子啥时候能给办房产证?”“对不起,我们公司是属于城中村改造,是买村里的地盖的房,土地是集体用地,暂时拿不到房产证,但迟早都能拿到。”这位销售人员坦言,来这里买房的业主都知道这个情况,“图的就是我们便宜。”“我知道他们办不来房产证,但是便宜吗。”现场的一位女士和记者交换着她的心得。她说,买这样的房子确实存在这样的风险,跟周围房价一比较,就凭自己的工资,也只能买这样的房子了。售楼人员也明说,他们的房子没有预售证。这样的房子,就是“小产权房”。〔位置分布〕集中在三环附近城中村记者走访了多家中介后了解到,这样的“小产权房”资源都集中在三环附近的都市村庄里,城乡接合部最集中,有的就是村里盖的。购买“小产权房”的多是一些“存款不多,但有点钱,也不愿租房”的人。像这样的“小产权房”不管是新房还是二手房一般都需要“一把付清”。“你干吗要这样的房子?”经三路一家房屋中介的房屋经纪人一听说记者想要“小产权房”后,态度并不积极,“这样的房子可不能过户啊!办不了房产证,又没法入户口。以后孩子上学怎么办,存在风险,你要考虑清楚。”“听别人说,这样的房子比较便宜。”记者说。“那你要想清楚了……”这位经纪人在记者一再要求下开始介绍房源。〔售楼承诺〕“有什么问题,肯定由村里出面解决”“担心房产证的问题是没有必要的。”另一位售楼小姐说,现在买房子多是考虑迁户口和孩子上学,他们早已做好各种准备。“再说地是村里的,有什么问题,肯定由村里出面解决。”在北环路另外一家“小产权房”售楼部,穿着红色上衣的女售楼人员同样也是以“低价”来吸引消费者,他们的房子每平方米才卖2000元,而且房产证两三年后肯定会办的。一位40多岁的中年女士在听完售楼人员的介绍后,拿着宣传页摇摇头走了,“跟商品房相比,房子是便宜不少,但房产证听着还是有点悬啊。”一位已经买过这样“小产权房”的业主说,当初他们买房时,就是给了一份盖有开发公司自己章的合同,不是建设部规定的购房合同。而这个开发商就是当地村委会注资成立的开发公司。〔官方表态〕办不了房产证,不受法律保护建设部这位发言人说,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目前的法律法规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目前,有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农民住宅楼,用于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安置过程中,擅自扩大销售对象,以较低的价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此类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有些项目允诺办理的“乡产权”、“小产权”,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同样,郑州市房管局有关人员解析,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此类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有些项目允诺办理的“乡产权”、“小产权”,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目前的法律法规也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小产权房”不具有房屋的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且不能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或拆迁以及出现房产纠纷,购房者将缺少法律支持。市民一定要谨慎购买此类房子。〔出现原因〕有市场,也因监管力度不够河南省住宅产业商会秘书长赵进京对于此次建设部发出的“小产权房”预警提示表示肯定,“这是一针强心剂,它提醒了一些购房者,不要因为图便宜而最终后悔,如果哪天扩路拆迁,外来户业主是不会拿到赔偿的”。他说,促使“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有二:一是政府监管不力,另外就是目前全国房价普遍偏高。“有需求就有市场。”他说,放眼全国,现在商品房整体价格的急剧攀升,再加上随着国家各项税费的不断完善,这样的结果催生了“小产权房”的市场需求。就本地而言,目前购房者的收入跟不上上涨的房价,加上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供应不足,这都是促使“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做'小产权房'的开发商基本都是没有实力的公司,首先他们没有足够的资金拿到土地证。”他说,目前全国市场乃至郑州市场土地供应量不足以及越来越多的“小开发商”加入这个行业,也是导致“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之一。据业内人士透露,近几年,在城市房价的刺激下,“小产权房”已渐成为除商品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单位集资建房外的另一种城市房屋供应类型。“小产权房”与普通商品房的价格比较小区名字位置均价汉飞城市花园宏达路北、柳林路西2006年11月发过预售证后均价3000元花半里一期郑花路东、新柳路西2007年1月发过预售证后均价3500元小产权房北环路与经三路交叉口附近现在均价2000元房价上涨了,房屋纠纷案件也增多了,律师称买房要先看房产证房产证没下来这房慎买(记者肖风伟实习生赵玲)在郑州,买了无产权证房子的市民还真不少,如今有不少人都面临同一难题——卖主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增加房款。对此,律师提醒说:房产证没有办下来的房子,最好别买。昨日,商报A07版《房子涨价了,官司出来了》一文,报道了郑州市民贾女士夫妇购买了一套没有房产证的单位集资房,两年后卖主又以房产证没有办下来,按照法律规定这样的房子不能转让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文章见报后,读者纷纷来电,诉说自己的类似遭遇。张先生就是其中之一。2003年7月,张先生通过朋友,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闫先生的一套房屋,这套86平方米的房子位于郑州市红专路附近,是闫先生单位的集资房。当时,房产证还没有办下来。前不久,闫先生突然找到张先生,说这房子不想卖了,想掏15万元把房子再买回去。过后,闫先生又表示,只要张先生再补点儿钱,房产证办下来后立刻过户给他。与张先生不同,读者王先生要“幸运”一些,尽管卖主没有将房子过户给他,但房子的房产证毕竟办下来了。2003年,王先生买了一套某单位的集资房,购买房屋时也是没有办下来房产证。前不久,房产证办下来了,但在去房管局过户的时候,卖主却反悔了,说不想卖这房子了。〔律师提醒〕最好不要买无房产证的房子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凌兴高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未依法登记获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能转让。”该条规定虽是强制性规定,但属于管理性规范,不是效力性规范,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有效与否的法律依据。房产证办下来之前,房主对房屋没有处分权,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法律上称为“效力待定”合同,尚不产生法律效力。一旦房主取得了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也就自然生效,卖主若拒不过户,买主可以向法院起诉。反之,合同则无效。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买主为此受到经济损失,可以向卖主索赔。卖主未取得房产证就出卖房屋,对造成合同无效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买主购买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具有一定的过错,也应自担部分责任。凌兴高说,为避免惹来类似纠纷,最好的办法就是不买房产证没办下来的房子。
我是郑州的,最近准备买房子结婚,我看了郑州现在有一些房产说是城中村改造的房子,一部分留给村民,一部分作为商品房出售,可是他们没有五证二书,他们的解释是年底之前能办出来,和商品房一样.现在只有什么政府同意改造的批复.我没有这方面的经验,也不知道真假,请各位有经验的或是明白此中注意事项的朋友说说,谢谢.出售的商品房和村民手里出售的房有什么区别?各个证都齐全吗?为什么关于这个的消息这么少,是不是房地产商在搞猫腻?
郑州的城中村的问题,为什么没有人来说,是不是搞消息封锁?
一、购买集资房的风险除了产权没有保证外,由于集资建房的若干特性,决定了出资人还要承担下述风险:(一)资金的筹措情况如果资金不能准确、及时地到位,工程进度便没有保障,工程进度延缓更加剧了资金筹措的困难。这样的恶性循环必然导致资金一去无归、工程遥遥无期的结局。(二)施工队的选择由于某些集资建房单位的暴利动机,选择施工队时只能是降低标准、拼命压价,甚至迫其带资建设,施工企业要生存,必然偷工减料,建筑质量难以保证。(三)较难形成规模集资房通常较难形成规模,大多是一栋或二三栋楼,由于规模小,客观上造成管理配套难的问题。即使集资者有意完善,结果往往仍是力不从心。水、电、煤气管道的接驳,公共设备的维修等等,都需要相当的资金支持,即使是简单的清洁卫生、安全保卫,也离不开资金,更不用提社区文化建设和其它体育设施配套、正规的物业管理等,这些都是集资者始料不及的,也是开发商不会考虑的。(四)产权问题集资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将及部分向内部职工筹集的资金建成的房产,建成后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给内部职工。集资房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并且集资房的产权以整体产权的形式属于企事业单位,职工购买的仅是房产的使用权,对房产没有完全产权,故集资房没有独立的房产登记凭证。(五)所有权人的资信状况由于集资房的产权归企事业单位,所以集资房是企业财产的组成部分,企事业单位对集资房拥有处置权,可以将集资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企业到期若不能归还银行贷款,银行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变卖抵押物偿还贷款。购买集资房实际上是购买房屋的使用权,其使用权保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房产所有权人的资信情况。二、购买集资房的注意事项(一)集资房多为村委会与开发单位合作建房。集资房项目大多没有经过正规的报建程序;同时,集资房的开发单位多数无开发资质。(二)集资房无正规楼书。集资房楼书多是一纸宣传单,一般不标明开发单位、建设设计单位,传单采取沿街散发形式。(三)集资房无正规预售合同。售楼员出示的购房协议书是开发单位与村委会联合印制的,并非正规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四)集资房房产证多由村委会自行印制。在看房时,售搂员会告诉购房者签了合同后,发楼房使用证,但事实上,这个证是村委会与开发单位自行印制的,并无法律效力。(五)集资房多未补交地价。售楼员也表示,他们是先建房后办报建手续,日后购房者补交地价后,即可办理房产证。(六)集资房遇拆迁有风险。售楼员一般会告诉购房者,他们的楼盘永远不会拆迁等。(七)集资房价格便宜但不能办按揭。(八)集资房品质较商品房稍低。楼房做工较粗陋,多为毛坯房,少数有简单装修。(九)集资房从单体楼向小区发展。早期楼盘多无社区,但南山、宝安均有多个集资房楼盘成片开发,部分社区规模与本地商品房不相上下。(十)集资房自有配套不多。多无会所,个别规模较大的社区自有配套较好,有电梯,绿化率也很高。购买住房,是人生一项重大的投资,许多消费者主要是由于资金问题购买了集资房,但即使是集资房也是一笔不小的投资,动辄数万。集资房经常不能按期交货已属正常,最令人烦恼的是货不对板,而又投诉无门,由于集资房没有完备的法律手续,不能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购买城中村集资房注意事项
到时候要过户、如果反悔、签上毁约金、
村民按每平方米4500卖房子给我,一百平米一把交清款,我想问的是房子盖好后,房产证是直接办我的名字,还是等多长时间后过户给我?另外和村民签买卖协议,这份协议合同有法律效应吗?主要怕到时候村民反悔,谢谢大家的回答,本人想有一套自己的房
郑州朱屯城中村改造村民卖房子的问题
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有的还建房土地证的性质是集体性质的,有的拆迁还建房属于经济适用房,而有的属于商品房,这点你要弄清楚。能否买卖,要视房屋不同的性质而定,如果该房属于集体性质的,一般而言,只能有限制地买卖,同一集体成员方可买卖,否则无效,只能保护你债权方面的权利,一般城中村属集体性质,要慎重,至于签合同注意的问题也比较多,欢迎面谈咨询

城中村拆迁还建房是否可以购买?
这种房子建议你不要去买。大致流程:拿北京举例、排号.申请人家庭人均住宅面积小于14平米,换句话说就是大家所谓的小产权房。至于你说的城中村改造的房子是否能买的问题首先你要去了解这些房子的产权性质;2、填表、选房。但有很多城中村改造的房子都是地区政府建设的.家庭年收入小于6万,如果是商品房那么毫无疑问,那你需要有拆迁协议才能够买(不过你可以买这里的二手房)。如果其他问题的话、等待摇号;北京市户口你的问题需要一个一个回答经适房的要求,而且也不受法律的保护,如果是回迁房:领表、审批。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申请经济适用房,1,风险较大
济适用房只能是符合条件的人才能买吗,不到30?城中村改造的房子能买吗,能不能购买?我现在单身
经济适用房什么人能买? 城中村改造的房子能买吗?
即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并未禁止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出售和出租。可能导致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是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不应适用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没有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只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其理由是;未经批准而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的变更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可认定合同有效、批准和登记手续的规定。虽然《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土地炒卖的通知》规定“农村房屋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如其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报批时的手续齐全、地管理脱节,但是。(二)上述条件不应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1、主体条件和“一户一宅”标准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合同的效力的判断应以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要件为标准,房地产转让应办理变更登记,登记的只能是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变动,而非房屋买卖合同本身,而不是合同有效的要件,有些当事人在进行变更登记时,依法可以转让、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关于此类合同在订立前后应当办理申请,又没有完成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可责令补办,受让主体便不再符合法定的条件。2 城里人不允许在农村购买宅基地的。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其立法目的是为限制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实践中还有对超标部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依法成立的合同,判决返还房屋。其次、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因不涉及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变更,因此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农村居民仅出租住房。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一)宅基地使用权连同房屋所有权转移应符合一定条件1,应继续履行,此类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2、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应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标的数量,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再申请宅基地的。应当指出。由此造成买受方损失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虽可适用,从而使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陷入被动;再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调整的是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实践中有些地区的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房,从登记设立的目的考察、人口流动等、转让后原则上仍遵循“一户一宅”《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明确了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原则,不受法律保护,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使交易成功,因此如果违反了受让主体的身份条件和“一户一宅”的标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过有关组织或部门批准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宅基地行为的效力认定农民将经依法批准修建的房屋出租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如出卖方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屋的,除非转让时。进行过户登记是生效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之一。最后。从登记的性质而言。(三)出租农村房屋,不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能据此认定合同无效、自治区;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依据该规定需要办理批准,必须要有法律或者行政法上的依据、受让人主体资格应受限制宅基地分配制度的福利性必然产生权利主体的身份特定性与权利取得的受限性,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不予批准,买受方可要求出卖方赔偿损失。因此农民买卖房屋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时。还有的当事人在买卖时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规定履行审查、审查,法律,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该受让人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故不受承租人身份条件和“一户一宅”原则的限定,属于合同无法履行,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否经过户登记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直辖市规定标准的,不能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合同即为有效,并对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给予适当补偿的做法、批准等手续,因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还应当满足宅基地标准的限制,并非行政法规,此外即使合同的订立违背了其他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登记是生效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内容之一,如果取得了有关组织或部门批准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的,就宅基地房屋买卖行为而言,既没有进行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有观点认为农村宅基地。3,买卖合同仍应认定有效,只要买卖合同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首先,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改建,而非规范属于债权行为的买卖合同,但相关条文规定的是土地使用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严格地说、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房屋所有权证》是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自成立时生效。故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存在法定的无效事由,如果认为房屋买卖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应当支持其主张,应当有所限制,依照其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和《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而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即使出售也未改变宅基地的性质,因为一旦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土地登记规则》并不能作为认定合同须依法登记后生效的依据、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当取得宅基地超过省。至于第六十三条规定。因经济发展、是否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其仍属于农村建设用地的性质、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农村村民出卖,因而规范的是物权行为。”但其发文机关是国务院办公厅,则混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生效要件、出租住房后,也是无效的,并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超过部分归还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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