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规划院

时间:2024-05-31 23:07:26编辑:流行君

请问国家环保总局是什么级别的机构?

国务院直属机构,正部级事业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的牌子。
总局主要职责:
1、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受国务院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2、拟定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3、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国务院提出新建的各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牵头负责生物物种资源(含生物遗传资源)的管理工作;负责外来入侵物种有关管理工作。
4、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省际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5、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发布;负责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备案工作;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国家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国家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国家可持续发展纲要。
6、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7、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国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8、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国家环境监测网和全国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新闻出版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9、拟定国家关于全球环境问题基本原则;管理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参与协调重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参加环境保护国际条约谈判;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统一对外联系;管理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国务院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负责与环境保护国际组织联系工作。
10、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放射源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
11、负责总局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组织开展全国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负责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工作。

12、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城市规划局和环保局的区别

“风吹过的爱亚迪”已经回答得很详细了,我再补充一点,环评也就是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是由专门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来做的,他们是类似于中介机构的的性质,不知道的话可以问环保局有哪些企业能做,分别做哪些行业(注:这个资质单位所能做的行业是证书上写着的,不在范围内的就不要让他做了,做了也没用的),由他们做好了环评之后,再拿到环保局审批。


中国环保部部长是什么级别


中国环保部部长是正部级。(特指中央政府)国务院部门的首长,在政府首脑之下负责特定范畴工作,如国防、环境、财政、司法、教育等,负担起政府运作的重责大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部长为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下属各部门的负责人,(一般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命。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任命。中共中央任命)。扩展资料:主要职责1、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按国家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订国家主体功能区划。2、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国家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部长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水十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水十条具体内容是如下:1、《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是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国家水安全而制定的法规。2、全国水环境的形势非常严峻。就整个地表水而言,受到严重污染的劣V类水体所占比例较高,全国约10%,有些流域甚至大大超过这个数。如海河流域劣V类的比例高达39.1%。3、流经城镇的一些河段,城乡接合部的一些沟渠塘坝污染普遍比较重,并且由于受到有机物污染,黑臭水体较多,受影响群众多,公众关注度高,不满意度高。4、涉及饮水安全的水环境突发事件的数量依然不少。5、水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当前,中国一些地区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重、环境隐患多等问题十分突出,影响和损害群众健康,不利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国家水安全,制定本行动计划。

什么是“水十条”

水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那么什么是“水十条”呢?下面一起来了解。 什么是“水十条” 1、水十条一般指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是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国家水安全而制定的法规。 2、2015年2月,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水十条》,2015年4月2日成文,2015年4月16日发布,自起实施。 3、出台背景:环保部监测结果显示,2011年来,全国地表水,尤其是十大流域的水质不断改善。2014年十大流域好于Ⅲ类水质断面比例是71.7%。IV、V类是19.3%,劣V类是9%,相对于2012年、2011年都有所改善。 4、相对于2012年,好于Ⅲ类断面比例提高了2.7个百分点,劣V类的比例下降了1.2个百分点。相对于2011年,改善的程度更大一些,好于Ⅲ类断面比例提升了10.7个百分点,劣V类的比例下降了4.7个百分点。 5、全国水环境的形势非常严峻。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就整个地表水而言,受到严重污染的劣V类水体所占比例较高,全国约10%,有些流域甚至大大超过这个数。如海河流域劣V类的比例高达39.1%。 6、第二,流经城镇的一些河段,城乡接合部的一些沟渠塘坝污染普遍比较重,并且由于受到有机物污染,黑臭水体较多,受影响群众多,公众关注度高,不满意度高。第三,涉及饮水安全的水环境突发事件的数量依然不少。 以上的就是关于什么是“水十条”的内容介绍了。

新环保法的实施带来了哪些利与弊?

自2015年1月1日实施以来,新修订的环保法已实施两年多了。新环保法有没有取得预期效果?“钢牙”有没有咬到该咬的人?近日,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院校专家评估了新环保法的实施效果。专家认为,地方领导对环保工作重视程度空前,环境监管执法力度明显加大,但在落实政府责任和提升企业守法意识等方面,仍存在不足。不敢执法、不善执法、不严执法的局面基本改变“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查封、扣押”“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等配套执法手段,被比喻为新环保法的“钢牙”。“我们在制定新法的时候,很期待它能长出牙齿,特别是这4个配套办法所规定的措施,就是4颗钢牙。”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说。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王灿发认为,得益于此,环保部门措施得力,基本改变了过去不敢执法、不善执法、不严执法的局面。但是,环境执法能力仍有待进一步提升。比如,根据环保部发布的数据,2017年第一季度,全国实施五类案件总数4987件,按日连续处罚案件共224件,罚款数额达26375万元。按日连续处罚的使用率不足5%。业内曾对“按日连续处罚”的呼声最高,为何实际执行中使用率并不高?吕忠梅认为,这说明制度设计还有一些问题。“比如,因为可以‘限期改正’,复查的时候企业不排污了,但之后又重新排污,再有检查时才能发现。”此外,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还要打好环境执法组合拳,对同一环境违法者同一环境违法行为,采取两项或两项以上处罚措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竺效研究团队统计发现,2016年环保部门共对1255家企业(或个人)打出环保“组合拳”,较2015年的704家企业(或个人),绝对数量有大幅增加。竺效介绍,与公安机关协调合作的移送行政拘留措施或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两类案件相关的“组合拳”,占采取两种措施“组合拳”总数的74.1%。然而,“实践中,环保部门与司法部门在衔接上还有断裂的情况,需要部门间加强协商,建立联动会商制度。”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进展不平衡“执法力度越大的地区,空气质量改善越大。”竺效说。2016年在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PM2.5浓度指数上升的城市少,下降的城市多,空气质量明显得到改善。其中,与2015年相比,2016年PM2.5与PM10年平均浓度上升的地区,其执法案件数均低于该区域内的平均案件数。政府环境责任是否得到有效履行,是新法实施的一个重点问题。新环保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各级政府更加重视履行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职责,有关制度和措施得到不同程度的贯彻实施。”王灿发说,但对政府监督考核的规范尚不健全。比如,新环保法确立了政府向人大报告环境状况制度。2015年、2016年间,全国31个省级政府中,已有23个省级政府向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作了环境报告,占比为74.2%。全国各地有相当数量的地级市及县级政府也向同级人大作了环境报告,表现出制度实施的广度。但是,仍有25.8%的省级人民政府未向人大作环境报告。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初步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已经制定,考核程序已经启动。但是,该制度在不同领域的进展并不平衡: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进展较好,而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物总量减排进展较慢,影响了我国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落实。考核结果和评价等级难以从公开渠道获得,也影响了公民环境知情权的落实与监督政府履职功能的实现。王灿发建议,继续加强配套立法,健全完善环保法实施法规体系,保障环保法规定的重要制度和措施顺利执行,健全对政府监督考核规范。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不完整、不及时,专家呼吁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针对企业排放的问题,王灿发认为,两年来,绝大多数企业环境守法意识不断增强,违法排污行为在减少,但企业超标排放形势依然严峻,普遍存在环境信息公开不完整、不及时问题。王灿发研究团队从18城选取了171家国控、省控、市控企业为样本。研究发现,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国控企业比省控企业做得好、省控企业比市控企业做得要好,但不论何种类型的企业,都普遍存在环境信息公开不完整、不及时问题。171家样本企业中只有52家企业公开了主要污染物排放信息,不到1/3。在超标排放方面,废气类超标排放企业数量减少幅度最大、减排效果最为显著,其他污染类型企业却存在不降反升现象。例如,涉水(包括废水类、污水处理厂)、涉气(废气)污染类企业依然是超标排放大户,甚至相当部分国控企业也存在着超标排污的情况。污染源超标排放的问题目前依然形势严峻。“一个好的法律不能成为‘纸老虎’,要让它成为一个有钢牙利齿的利器,关键在于执行和落实。”王灿发建议,继续加强配套立法;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不同部门协同与配合;进一步加快环境监察体制改革,提高基层执法人员待遇和专业能力等。总体来说新环境法的实施与发布给公民带来了可观的改善。


新的《环境保护法》与过去有哪些变化?

新举措——

建立公共检测预警机制

谈到环境保护,公众最为关心的就是对雾霾的治理。近年来,以雾霾为首的恶劣天气增多,雾霾成为了一些城市的最大危害。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国家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

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吉炳轩表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强化了对大气污染、特别是雾霾的治理和应对。治污是一个综合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需要一届接一届、一代接一代坚持不懈地治下去,还需要一件一件具体事情去搞清楚、整明白并紧紧抓住,务必解决。

全国人大代表马馼认为,新法的通过和实施,必将给予国家环境保护事业强有力的引导。环保是一个系统工程,又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由政府、公民、企业共同努力。以雾霾为代表的大气污染,还需要大气污染法等单项法,来进行具体规范和防治。

新制定——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作为保护我国生态资源的重要方式,生态保护红线这一概念,自被提出起,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今年年初,环保部印发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成为我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根据规划,2014年,环保部将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任务。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新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环境保护法同时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黄献中认为,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是非常必要的。他认为,新修改的环保法,加大了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法条中涉及到地方人民政府需落实生态保护的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新主体——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扩大

新法第五十八条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凡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沈春耀说,实践中,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树立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理念,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修订草案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尤其是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在目前这个阶段,应该说,很好地回应了社会关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表示,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是借鉴了国际惯例。国际上对诉讼主体的要求是由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和作用来决定的。由于专业性比较强,要求起诉主体对环境的问题比较熟悉,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诉讼能力,和比较好的社会公信力,或者说宗旨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要致力于公益性的活动,不牟取经济利益的社会组织,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新标准——

按日计罚无上限

多年来,国家环境立法不少,但由于违法成本低,对违规企业的经济处罚并未取得应有的震慑效果,导致法律法规并未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修订后的环保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信春鹰说,环境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也是新法着力解决的一个问题,在法律责任部分设计了按日处罚制度,这是一记重拳。

环保部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表示,“按日计罚”是针对企业拒不改正超标问题等比较常见的违法现象采取的措施,目的就是加大违法成本,在中国现行行政法规体系里,这是一个创新性的行政处罚规则。环保部门在决定罚款时,要考虑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违法所得等因素,来决定罚款数额。今后罚款数额会更有针对性,且会相应提高。而具体的罚款额度,将由即将出台的专项法决定。

新职责——

明确政府管理

新修订的环保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对于履职缺位和不到位的官员,新法规定了处罚措施。第六十九条规定,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出现环境违法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王刚说,新修改的环保法确立了多重的监督机制,明确了政府的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还规定通过社会监督,包括公众参与、公益诉讼,民主监督等方式,集全社会之力,共同保护环境。


哪些主体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了全体会议,审议了多项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草案。其中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就首次提请审议。草案提出,将现行的“排污费”改为“环保税”。哪些纳税人应该缴纳环保税呢?在纳税人方面,草案与环境保护法相衔接,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缴纳处理费用的,由于其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也不缴纳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方面,草案也与现行排污费制度的征收对象相衔接,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5种情形可免环保税并非所有向环境直接排污行为都要纳税,比如机动车、船舶等流动污染源就免税。考虑到我国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其中车船税和消费税按排量征税,对促进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当前推进结构性减税的大环境下,不宜再进一步增加使用成本,因此,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此外,草案还规定其他免税的4种情形,包括:为支持农业发展,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等。但鉴于规模化养殖对农村环境威胁较大,未将其列入免税范围。9项税费与环保相关据财政部介绍,我国现行与环保相关的税、费共有9项,其中税收7项、收费2项。我国现行税制共有18个税种,其中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有:资源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进出口税收等。收费方面,包括排污费和倾倒费。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不包括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不包括:
一、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
一、环保案件移交公安治安处罚
什么环保案件会移交给公安治安处罚,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环保案件移交给公安治安处罚的情形有: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个人所得税填报时间多久
1、除非是特殊的情况,通常情况下纳税人都应该将该月应纳税在次月的7日内向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且缴纳税款。
2、个人所得税法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个人年度收入超过一定的限额时,必须进行个税申报。
自行纳税申报是指以下两种情形:
(1)纳税人取得应纳税所得后,根据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并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报送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根据全年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应补退税额,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报送税务机关、办理相应事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水十条概念股龙头有哪些

2015水十条概念股龙头解析

“水十条”呼之欲出 多股分享两万亿超预期盛宴

据媒体报道,备受瞩目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下称“水十条”)发布在即,有参与“水十条”编制的专家透露,“水十条”已通过国务院审议,预计将在月内正式发布。

据悉,“水十条”将实施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和生态修复制度,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专项整治造纸、印染、化工等重点行业;加快水价改革,完善污水处理费、排污费和水资源费等收费政策;健全税收政策;加大政府和社会投入,促进多元投资等。

有机构预计,即将发布的“水十条”或将超出市场预期,水治理投入将达2万亿,污水治理板块迎来长期投资价值。民生证券指出,继“大气十条”之后,国务院已审议“水十条”,预计将于近期发布。行业专家表示:“水十条” 标准非常严格,或将超出市场预期。“水十条”特别强调企业自觉守法的强制性措施,同时注重水污染防治市场化机制的应用,包括PPP(公私合营);水十条明确治理目标是到2017年前消灭劣五类水,这个时间节点早于业界预期的2020年。此外,环保部测算的此次水污染治理投入将达2万亿。

东莞证券认为,期待已久的“水十条”有望在近期出台,预计将成为板块的一个政策性催化剂,重点布局污水处理板块个股。建议重点关注受益工业废水治理和县镇级污水治理市场扩容,以及受益市政污水处理设备升级改造的相关标的。

兴蓉投资(000598)是集污水处理、供水、固废业务于一身的四川省地方国企。公司运营及在建供排水规模超过500万吨/日,居西部地区第一;污泥处理规模400吨/日、垃圾渗滤液处理规模2300吨/日、垃圾焚烧发电规模2400吨/日。业务区域除成都市外,已拓展到兰州、银川、西安、深圳、海南和巴中等地。在立足公司核心的供排水产业的同时,公司还积极向垃圾渗滤液、垃圾发电、污泥处理等新兴环保领域进军,不断提升公司水务及环保产业投资、建设、运营、服务的综合竞争能力,进一步丰富公司业务结构,做优做强以水务为核心的环保主业。

重庆水务(601158)主营业务以重庆市区的供排水和污水处理为主,目前具备193万吨/日供水能力和204万吨/日污水处理能力,盈利能力较为稳定。公司目前已介入了长寿化工园和西微电子园的工业污水处理业务,积累了一定的运营经验。与市政污水处理不同的是,工业污水处理具有较高的技术门槛,为此公司已与苏伊士环境集团合资成立重庆中法水务,未来中法水务将承担公司深入工业污水处理市场的先锋角色。

国中水务(600187)主营业务涵盖了水务环保产业链的市政供水、污水处理、新型城镇分布式供排水一体化、高浓度废水处理、环保设备及工程技术服务等多个领域。公司既有稳定的水务项目建设和运营业务,也有高附加值的水处理设备及工程业务,是国内A股市场为数不多的拥有完整产业链的综合水务环保上市公司。公司通过并购瑞典Josab和四川亿思通,构建起农村供排水领先技术体系,解决了农村供水与污水处理的高成本瓶颈,形成农村水务市场先发优势,在抢占数百亿空间的农村水务“蓝海”市场中占得先机。


水十条概念股龙头有哪些

  水十条概念股龙头
  碧水源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碧水源)创建于2001年,注册资本88576.8866 万元,由归国留学人员创办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国家首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第三批创新型试点企业、首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型企业、科技奥运先进集体,致力于解决水资源短缺和水环境污染双重难题。
  国中水务
  国中水务一直立足于成为水务产业系统服务提供商,即在环保和水务领域进行项目投资、工程建设、设备制造、运营服务、技术开发及咨询。国中水务将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将投资、建设、运营和技术融为一体,谋求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打造我国水务行业资产最优,竞争力最强的大型专业化水务公司。
  津膜科技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以膜材料和膜过程研发、膜产品规模化生产、膜设备制造以及膜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营服务为产业链的高科技企业,从事膜技术研究已有37年历史,是国家发改委命名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基地,“十一五”期间中空纤维膜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执行单位和天津市自主创新产业化重大项目实施单位。
  中电环保
  南京中电联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前身为南京中电联电力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12月21日,中电联有限2007年第十次临时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由36名自然人股东作为发起人,以经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的截至2007年10月31日的净资产83,567,952.09元折为股本7,100万元,将中电联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 2007年12月22日,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宁永会验字(2007)0085号《验资报告》,确认股份公司发起人的出资全部到位。
  万邦达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环保技术公司,拥有设计师、项目经理与工程师团队,致力为客户的水处理系统提供优质完善并可持续发展的解决方案和创新技术。这种方案可以保护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优化运行时间,减少维修和运行费用。
  武汉控股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是武汉市城建系统进行股份制改造的第一家上市公司,是由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独家发起,以其下属的宗关水厂和后湖泵站之全部经营性资产投入,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8]31号和32号文批准,于1998年4月2日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网络,上网定价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721万股,向公司职工定向发行779万股,发行价格均为每股6.91元。社会公众股7721万股于1998年4月27日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洪城水业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是根据国家建设部建法[1999]317 号文《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中“供水、供气、供热企业除管网部份要保持统一规划和国有控股经营外,其余可通过吸收各种经济成分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对于供水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政策进行改制重组,经江西省股份制改革和股票发行联审小组赣股[2001]4 号文《关于同意发起设立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清华泰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04 年2 月6 日更名为泰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煤气公司、南昌市公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


环保局能罚款吗

法律分析:环保局有权罚款, 具体处罚标准根据违法性质不同有不同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第八十四条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环保局罚的钱去了哪里?

一般是上交给国家了。环保部门罚款的依据是什么?环保部门罚款的依据是根据《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的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环境治理和经济发展有什么关系

一、改善人居环境不仅仅是改善市民的住房条件。要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的文明发展与协调稳定功能,以人为本,下决心解决老百姓广泛关注,影响环境质量和日常环境生活质量的突出环境问题。强化饮用水源的环保严管措施,保证饮用水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水源地,确保生态环境改善。大力改善区域环境,创建绿色环保文明社区,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二、强化环境意识,树立生态理念。要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环境价值理念,实现以环境换取经济增长向以环境优化经济增长转变。绿水青山意味着优美的人居环境、清洁的水源和清新的空气,可以大大减少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大大减轻因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所需付出的巨大代价,大大缓解生态环境问题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要充分认识环境保护与科学发展的高度一致性,正确处理环境与建设的关系,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环境保护,教育为本”,要大力普及环保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环境意识,通过多种途径普及科学知识,在全社会形成了解国情、珍爱环境、保护生态、节约资源、造福后代的共识,大力倡导生态工业、生态农业、以及生态环境境,倡导正确的生活方式。三、把环境保护作为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解决经济高速增长与生态环境日益恶化这一矛盾,根本出路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用绿色核算体系来重新审视和把握经济发展的途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积极推动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与环境“双赢”。建立循环生产的新模式,彻底改变传统单向线性模式和“先污染后治理”为特征的末端治理模式。推行清洁生产,不断运用综合性的预防战略,努力改进产品设计,改变生产工艺,减少对人体和环境的污染。要从企业内部循环的角度,大力发展生态工艺,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生态工业链园区,大力发展绿色消费市场和资源回收产业,优化产品结构。四、把环境保护作为决策的重要一环节,从源头落实环保基本国策。环保从源头抓起,最重要的是各级政府、各级管理部门、各级领导要依法承担起改善环境质量和环境管理的责任,牢牢树立科学发展观念,转变把环境因素置于决策之外的决策模式,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同时,必须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当前,要根据实际环境承载能力,进一步明确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的区域定位,形成功能定位清晰、发展导向明确、开发秩序规范、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相协调的科学区域开发新格局。要着力合理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尽快改变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益的粗放型增长方式。总之,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好环保优先政策,走科学先导型、资源节约型的发展之路,才能实现由“环境换取增长”向“环境优化增长”的转变,由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两难”向两者协调发展的“双赢”的转变,才能真正做到经济建设与生态建设同步推进,产业竞争力与环境竞争力一起提升,物质文明与生态文明共同发展。

环境治理制约经济发展

一、充分认识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群众消费水平显著提高的情况下,全国环境质量基本稳定,部分城市和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多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控制,工业产品的污染排放强度下降,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治理不断推进,生态保护和治理得到加强,核与辐射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人民群众的参与度明显提高,我国认真履行国际环境公约,树立了良好的国际形象.
(二)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我国环境保护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环境形势严峻的状况仍然没有改变.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许多城市空气污染严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开始显现,土壤污染面积扩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剧,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存在隐患.生态破坏严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广,石漠化、草原退化加剧,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近20多年来集中出现,呈现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未来15年我国人口将继续增加,经济总量将再翻两番,资源、能源消耗持续增长,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
(三)环境保护的法规、制度、工作与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目前一些地方重GDP增长、轻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法制不够健全,环境立法未能完全适应形势需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较为突出.环境保护机制不完善,投入不足,历史欠账多,污染治理进程缓慢,市场化程度偏低.环境管理体制未完全理顺,环境管理效率有待提高.监管能力薄弱,国家环境监测、信息、科技、宣教和综合评估能力不足,部分领导干部环境保护意识和公众参与水平有待增强.
(四)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加强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坚持执政为民、提高执政能力的实际行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加强环境保护,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实现更快更好地发展;有利于带动环保和相关产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增加就业;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道德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和延长人均寿命;有利于维护中华民族的长远利益,为子孙后代留下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因此,必须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痛下决心解决环境问题.
二、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
(五)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切实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努力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六)基本原则.
———协调发展,互惠共赢.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坚持节约发展、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实现可持续的科学发展.
———强化法治,综合治理.坚持依法行政,不断完善环境法律法规,严格环境执法;坚持环境保护与发展综合决策,科学规划,突出预防为主的方针,从源头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
———不欠新账,多还旧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做到增产不增污,努力实现增产减污;积极解决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
———依靠科技,创新机制.大力发展环境科学技术,以技术创新促进环境问题的解决;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和部分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机制,完善环保制度,健全统一、协调、高效的环境监管体制.
———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区规划,统筹城乡发展,分阶段解决制约经济发展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改善重点流域、区域、海域、城市的环境质量.
(七)环境目标.到2010年,重点地区和城市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明显下降,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和农村饮水水质、全国地表水水质和近岸海域海水水质有所好转,草原退化趋势有所控制,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修复面积有所增加,矿山环境明显改善,地下水超采及污染趋势减缓,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的生态功能基本稳定,村镇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到2020年,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
三、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八)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各地区要根据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以及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将区域经济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在环境容量有限、自然资源供给不足而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实行优化开发,坚持环境优先,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产业和产品的升级换代,同时率先完成排污总量削减任务,做到增产减污.在环境仍有一定容量、资源较为丰富、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实行重点开发,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合理利用环境承载能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同时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到增产不增污.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实行限制开发,在坚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与保育,逐步恢复生态平衡.在自然保护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实行禁止开发,依法实施保护,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任何开发活动.要认真做好生态功能区划工作,确定不同地区的主导功能,形成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对各类开发建设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决策,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论证.
(九)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编制各项发展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制订和实施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加快制定促进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相关标准和评价体系,加强技术开发和创新体系建设.要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根据生态环境的要求,进行产品和工业区的设计与改造,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在生产环节,要严格排放强度准入,鼓励节能降耗,实行清洁生产并依法强制审核;在废物产生环节,要强化污染预防和全过程控制,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合理延长产业链,强化对各类废物的循环利用;在消费环节,要大力倡导环境友好的消费方式,实行环境标识、环境认证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大力推行建筑节能,发展绿色建筑.推进污水再生利用和垃圾处理与资源化回收,建设节水型城市.推动生态省(市、县)、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环境友好企业和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等创建活动.
(十)积极发展环保产业.要加快环保产业的国产化、标准化、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强政策扶持和市场监管,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打破地方和行业保护,促进公平竞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保产业的发展.重点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环保技术装备和基础装备,在立足自主研发的基础上,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努力掌握环保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大力提高环保装备制造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的自主制造.培育一批拥有著名品牌、核心技术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能够提供较多就业机会的优势环保企业.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推进环境咨询市场化,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
四、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十一)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要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建设好城市备用水源,解决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确保群众饮水安全.把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三峡水库库区及上游,黄河小浪底水库库区及上游,南水北调水源地及沿线,太湖、滇池、巢湖作为流域水污染治理的重点.把渤海等重点海域和河口地区作为海洋环保工作重点.严禁直接向江河湖海排放超标的工业污水.
(十二)以强化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强城市环境保护.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到2010年,全国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着力解决颗粒物、噪声和餐饮业污染,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汽车.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原址进行土壤风险评估和修复.城市建设应注重自然和生态条件,尽可能保留天然林草、河湖水系、滩涂湿地、自然地貌及野生动物等自然遗产,努力维护城市生态平衡.
(十三)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重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加快原煤洗选步伐,降低商品煤含硫量.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新(扩)建燃煤电厂除燃用特低硫煤的坑口电厂外,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设施或者采取其他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措施.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严格控制新(扩)建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禁止新(扩)建钢铁、冶炼等高耗能企业.2004年年底前投运的二氧化硫排放超标的燃煤电厂,应在2010年底前安装脱硫设施;要根据环境状况,确定不同区域的脱硫目标,制订并实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规划.对投产20年以上或装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电厂,限期改造或者关停.制订燃煤电厂氮氧化物治理规划,开展试点示范.加大烟尘、粉尘治理力度.采取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地热、生物质能等新能源,积极发展核电,有序开发水能,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十四)以防治土壤污染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超标耕地综合治理,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应依法调整;合理使用农药、化肥,防治农用薄膜对耕地的污染;积极发展节水农业与生态农业,加大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工作,搞好作物秸秆等资源化利用,积极发展农村沼气,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和污水,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发展县域经济要选择适合本地区资源优势和环境容量的特色产业,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
(十五)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重点,强化生态保护.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重点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优先保护天然植被,坚持因地制宜,重视自然恢复;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天然草原植被恢复、退耕还林、退牧还草、退田还湖、防沙治沙、水土保持和防治石漠化等生态治理工程;严格控制土地退化和草原沙化.经济社会发展要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发展适应抗灾要求的避灾经济;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要充分考虑生态用水.加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加强矿产资源和旅游开发的环境监管.做好红树林、滨海湿地、珊瑚礁、海岛等海洋、海岸带典型生态系统的保护工作.
(十六)以核设施和放射源监管为重点,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全面加强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国家对核设施的环境保护实行统一监管.核电发展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核安全、环境安全和废物处理处置等问题;加强在建和在役核设施的安全监管,加快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步伐;加强电磁辐射和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督管理;健全放射源安全监管体系.
(十七)以实施国家环保工程为重点,推动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国家环保重点工程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举措,从“十一五”开始,要将国家重点环保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认真组织落实.国家重点环保工程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燃煤电厂脱硫工程、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农村小康环保行动工程、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工程、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工程.
五、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十八)健全环境法规和标准体系.要抓紧拟订有关土壤污染、化学物质污染、生态保护、遗传资源、生物安全、臭氧层保护、核安全、循环经济、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配合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工作.通过认真评估环境立法和各地执法情况,完善环境法律法规,作出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重点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完善环境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科学确定环境基准,努力使环境标准与环保目标相衔接.
(十九)严格执行环境法律法规.要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不正常运转治理设施、超标排污、不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和开展旅游或者违规采矿造成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予以重点查处.加大对各类工业开发区的环境监管力度,对达不到环境质量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加强部门协调,完善联合执法机制.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加强对环境执法活动的行政监察.完善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机制,研究建立环境民事和行政公诉制度.
(二十)完善环境管理体制.按照区域生态系统管理方式,逐步理顺部门职责分工,增强环境监管的协调性、整体性.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国家加强对地方环保工作的指导、支持和监督,健全区域环境督查派出机构,协调跨省域环境保护,督促检查突出的环境问题.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监督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环保工作和重点单位的环境行为,并建立相应的环保监管机制.法人和其他组织负责解决所辖范围有关的环境问题.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行职业资格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环保机构建设,落实职能、编制和经费.进一步总结和探索设区城市环保派出机构监管模式,完善地方环境管理体制.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监管制度,责令严重污染单位限期治理和停产整治,负责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提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完善环境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配合司法机关办理各类环境案件.
(二十一)加强环境监管制度.要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并落实到排污单位.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责令其停建或者停产,补办环评手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生态治理工程实行充分论证和后评估.要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完善强制淘汰制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时制订和调整强制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目录.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完善环境监察制度,强化现场执法检查.严格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环保总局及国务院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建立跨省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出境水质达到考核目标.国家加强跨省界环境执法及污染纠纷的协调,上游省份排污对下游省份造成污染事故的,上游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赔付补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赔付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
(二十二)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环保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要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试点示范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当前,地方政府投入重点解决污水管网和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的配套和完善,国家继续安排投资予以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定员定额标准,确保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切实解决“收支两条线”问题.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乡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有关工作的投入,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
(二十三)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体系.政府定价要充分考虑资源的稀缺性和环境成本,对市场调节的价格也要进行有利于环保的指导和监管.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厂和垃圾焚烧发电厂实行有利于发展的电价政策,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实行全额收购政策.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企业,不得审批用地,并停止信贷,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或者依法取缔.对通过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环保事业的捐赠依法给予税收优惠.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中央和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应考虑生态补偿因素,国家和地方可分别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建立遗传资源惠益共享机制.
(二十四)运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全面实施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收费标准要达到保本微利水平,凡收费不到位的地方,当地财政要对运营成本给予补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推动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单位加快转制改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投资主体和经营单位,实行特许经营,并强化监管.对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用地、用电、设备折旧等实行扶持政策,并给予税收优惠.生产者要依法负责或委托他人回收和处置废弃产品,并承担费用.推行污染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运营一体化模式,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实行二氧化硫等排污权交易.
(二十五)推动环境科技进步.强化环保科技基础平台建设,将重大环保科研项目优先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开展环保战略、标准、环境与健康等研究,鼓励对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农业面源等污染防治,以及生态保护、资源循环利用、饮水安全、核安全等领域的研究,组织对污水深度处理、燃煤电厂脱硫脱硝、洁净煤、汽车尾气净化等重点难点技术的攻关,加快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积极开展技术示范和成果推广,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二十六)加强环保队伍和能力建设.健全环境监察、监测和应急体系.规范环保人员管理,强化培训,提高素质,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环保队伍.各级人民政府要选派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强的领导干部充实环保部门.下级环保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级环保部门的意见.按照政府机构改革与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和有关要求,研究解决环境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问题.要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建设“金环工程”,实现“数字环保”,加快环境与核安全信息系统建设,实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建立环境事故应急监控和重大环境突发事件预警体系.
(二十七)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各省(区、市)有关环境保护指标,发布城市空气质量、城市噪声、饮用水水源水质、流域水质、近岸海域水质和生态状况评价等环境信息,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公布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城市,并实行投资环境风险预警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企业要公开环境信息.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强化社会监督.
(二十八)扩大国际环境合作与交流.要积极引进国外资金、先进环保技术与管理经验,提高我国环保的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积极宣传我国环保工作的成绩和举措,参与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荒漠化防治、湿地保护、臭氧层保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控制、核安全等国际公约和有关贸易与环境的谈判,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维护国家环境与发展权益.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加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淘汰进程.要完善对外贸易产品的环境标准,建立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和进口货物的有害物质监控体系,既要合理引进可利用再生资源和物种资源,又要严格防范污染转入、废物非法进口、有害外来物种入侵和遗传资源流失.
六、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二十九)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思想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充分认识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增强环境忧患意识和做好环保工作的责任意识,抓住制约环境保护的难点问题和影响群众健康的重点问题,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政府和部门都要有一位领导分管环保工作,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地方人民政府要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环保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环保规划,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实现环境目标.各级人民政府要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或通报环保工作,并接受监督.
(三十)科学评价发展与环境保护成果.研究绿色国民经济核算方法,将发展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逐步纳入经济发展的评价体系.要把环境保护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坚持和完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对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定期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评优创先活动要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对环保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建立问责制,切实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境执法的问题.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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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保护环境是全民族的事业,环境宣传教育是实现国家环境保护意志的重要方式.要加大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环境法制的宣传力度,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以环境补偿促进社会公平,以生态平衡推进社会和谐,以环境文化丰富精神文明.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科学发展观对环境保护的内在要求,把环保公益宣传作为重要任务,及时报道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措施,宣传环保工作中的新进展新经验,努力营造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舆论氛围.各级干部培训机构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加强环保人才培养,强化青少年环境教育,开展全民环保科普活动,提高全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
(三十二)健全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建立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环境保护的执法主体,要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国家环境监测网络,规范环境信息的发布.抓紧编制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并报国务院批准实施.经济综合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建设、国土、水利、农业、林业、海洋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宣传教育部门要积极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普及环保知识.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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